醫療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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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旅游(medical tou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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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醫療旅游[1]
目前,一般使用較為廣泛的是世界旅游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對醫療旅游的定義:以醫療護理、疾病與健康、康復與休養為主題的旅游服務。
國外學者對醫療旅游進行了不同的界定。一是將醫療旅游定義為以維持、加強或康復個體身體和心理福利的一種離開居住環境進行旅游的行為(PercivilMCarrera和JohnFPBridges);二是認為醫療旅游產業就是為醫療旅游者在合適的地點提供適宜的技術,併為其安排旅行事宜、聯繫醫生並代為發送治療記錄的新興產業(DianaYork);三是認為醫療旅游產業是一種經濟發展戰略,它專註於服務國外患者,從服務等收人中為本國提供產出、工作以及收人(KathrynL.Mackay)。
從國內相關研究來看,大多從醫療旅游的動機及產生的具體行為出發,力圖更全面地將主體、行為和內容囊括人對醫療旅游的定義中。孟卓認為醫療旅游是指人們因定居地的醫療服務太昂貴或不完善,到國外尋求較相宜的保健服務,並與休閑旅游相結合發展而成的一種新的產業。王紅芳從服務角度出發,認為醫療旅游是以醫療服務為主,結合療養、參觀、游玩等旅游服務於一體的新型旅游服務模式。張文菊等從更細化的角度,認為國際醫療旅游是指人們由於常住地的醫療服務不夠完善或者太昂貴,在異地(尤其是異國)實惠、特色的醫療、保健、旅游等服務或活動的吸引下,到異地(尤其是異國)接受醫療護理、疾病治療、保健等醫療服務與度假、娛樂等旅游服務的過程。
醫療旅游的類型[1]
現有的分類方式一般有按歷史發展分類、按照服務覆蓋內容分類等。按照發展階段來分類,可以分為醫療旅游(MedicalTourism)、保健旅游(HealthTourism)和手術旅游(SurgicalTourism),其中保健旅游發展得最早,實際上是指所有以促進健康為目的的旅行,而醫療旅游和手術旅游則較晚才得到發展和重視。醫療旅游較手術旅游的範疇更廣,它不僅包括了侵入式手術的內容,同時還包括了醫療診斷和特殊醫療服務。根據醫療旅游者所接受的醫療保健服務種類的不同,可以分為以治病為主的醫療旅游和以康體為主的醫療旅游;根據提供醫療服務內容不同進行分類,可更加細分為五種,即治療疾病類、整形美容類、養生保健類、科普觀光體驗類以及另類醫療旅游。
醫療旅游面臨的法律障礙與風險[2]
醫療旅游實質上是全球醫療資源的重新整合,既有利於醫療旅游者醫療成本的節約,又有利於解決國家之間以及一國之內醫療資源供需不平衡的矛盾。但不可忽視的是,目的國(主要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得益於全球一體化帶來的醫療水平提高的同時,其在發展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尤其面臨嚴峻的法律障礙與風險。
1.輸出國限制本國病人國外就醫
一些發達國家頒佈一系列的法律限制行業競爭,抵制國外醫療供應商衝擊國內市場,否認國外的認證標準,以防止資本外流。以美國為例,部分州政府制定的相關法律限制國內病人接受海外治療,他們規定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只限於本國的醫療供應機構(如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並且可報銷的醫療項目是有限的。
2.缺乏行業規範,醫院認證標準與醫生資質難有保障
由於醫療旅游在國際上剛剛興起,很多開展醫療旅游的國家尚未制訂行業規範,也無相關法律。出國醫療旅游往往是採取由醫療經紀人代表患者與醫療機構和旅行社簽訂不同的合同後,付諸實踐。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在巨大的經濟誘因下,難免會有未取得相關經營資格的非法醫療機構或未通過執業醫師認證的非法個人涉足其中,引發惡性競爭,擾亂市場。
3.醫療糾紛訴訟難、取證難、解決難
由於醫療行為發生地和醫療旅游者的經常居住地分處於不同的國家,而各國的法律體系可能差異性較大。一方面,目的國的法律體系會存在漏洞,比如受訴時效的限制或管轄權原則的限制,即使醫療旅游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旅游者往往無法對其啟動訴訟程式。而且,由於醫療行為發生地地處國外,即使啟動了訴訟程式,取證難度也很大,且需花費大量財力、人力。另外,訴訟程式一旦啟動,往往不是一、兩次開庭就能解決糾紛,由於國外司法資源緊張,一場官司往往需要兩三年甚至好幾年才能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凡此種種,使得一旦發生誤診或出現意外醫療事故,往往很難獲得妥善的解決,醫療旅游者的權利也難以獲得充分的保護。
4.醫療旅游保險市場亟需破冰
儘管醫療旅游已逐漸成為一種新的消費時尚,但旅游風險卻很少有人關註。目前,能夠和醫療旅游相匹配的旅游保險產品仍為市場空白,這與醫療旅游廣受追捧的現實很不相適應。由於醫療服務的不可確定性,醫療旅游仍存在一定的風險,而目前國內外保險公司推出的境外旅游保險、交通意外保險等各類旅游保險產品中,並沒有涵蓋醫療旅游保險。對此,業內人士希望能夠與保險公司共同加強研發,儘快推出相關產品以滿足市場需求。
5.信息不對稱,醫療旅游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
在醫療旅游中,醫療旅游者和醫療供應方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雙方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容易導致決策上存在風險。而且,由於雙方語言存在差異,在掌握病情、檢查結果和治療情況:虧面以及與病人交流等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難以保障醫療旅游者的知情權。
6.搶占當地居民的衛生資源,加劇衛生不公平
醫療資源水平是開展醫療旅游的基礎。伴隨著醫療旅游的開展,大量外來病人勢必與當地居民爭奪有限的衛生資源,加劇本已存在的衛生不公平,引發當地居民的不滿與反對,甚至可能導致醫療費用的增長或者醫療等候時間的延長。
7.為規避輸出國法律而催生的目的國醫療黑市,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
器官移植旅游、安樂死旅游等醫療旅游項目的開展,一方面規避了輸出國的強制性法規與禁止性規範,減損、降低了輸出國法律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在目的國則催生了大量人體器官黑市與“幫助殺人”黑市,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
防範醫療旅游風險的幾點建議[2]
(一)加快立法,加強監管
開展醫療旅游的目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一方面應加快醫療旅游的相關立法,儘快制定醫療旅游的行業規範,規範醫療旅游供應方的相關行為;另一方面應加強對醫療旅游行業的監管,制止惡性競爭與違法行醫,規範醫療旅游行業的發展,保護醫療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二)醫療旅游者應充分瞭解相關知識、謹慎旅游
1.充分收集信息,全面瞭解醫療旅游的好處與風險
醫療旅游者在選擇醫療旅游之前,應做好充分的信息收集工作,對醫療旅游的好處與風險有全面認識,儘量做到心中有數。這要求醫療旅游者及其家屬不僅要熟悉本國的醫療保險制度,而且要對目的國的醫事法律制度、醫療機構的資質、技術與服務水平等要有充分的認識。
2.簽訂醫療旅游合同須謹慎
選擇醫療旅游需要游客針對自身需求,提前與境外醫療機構充分溝通,讓對方瞭解自身的身體狀況,合理制定醫療旅游計劃。由於醫療的不可確定性,依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跟醫療經紀人簽訂醫療旅游合同,必須十分謹慎,在選擇或商議合同條款時,應儘可能地爭取保障自身的最大權益。因為,醫療旅游經紀人既不是旅行社,更不是醫院,他只是一個聯繫旅游和醫療業務的第三方,他不可能具備兩者的專業能力,且往往不具備單獨應對醫療事故風險的經濟能力。他只是代表患者分別與旅行社與境外醫療機構簽訂合同。醫療經紀人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往往就是一份出國高端旅游的旅游合同,很多目的國的行程、路線不會在合同中出現,一旦在出國之後發生任何問題,旅行社的責任完全可以推卸得乾乾凈凈。醫療經紀人與境外醫療機構簽訂的就醫合同,前提必須完全遵循國外的相關法律制度和醫保、社保的管理規範,但國內的患者對國外的此類規範知之甚少,這就意味著,醫療旅游市場儘管無論對醫療旅游者來說還是醫療供應方來說都是一個具有高度誘惑力的市場,同時也是一個很沒有保障的市場,完全依靠醫療經紀人的個人信譽來維繫,甚至很多醫療經紀人本身就沒有通過相關的資格認證。因此,律師建議,需要出國就醫的人士,儘可能選擇國內有資格認證的醫療經紀人;即使無法選擇國內有資格認證的醫療經紀人,也要選擇在國外有資質的醫療中介機構或者醫療經紀人。因為歐美國家對醫療經紀人管理規範,如果出現問題,也能在當地的法律訴訟中獲得相關的便利條件。
3.保存、複印好相關醫療文書與檔案
無論是否發生意外醫療事故,醫療旅游者都必須保存、複印好相關醫療文書與檔案,以備日後查詢,萬一以後發生醫療事故,這些醫療文書與檔案可以使取證工作輕鬆容易很多,也有利於訴訟程式的啟動與進行。
4.選擇好保險條款
由於醫療旅游存在較高風險,因此,出國就醫前必須選擇好保險條款。即使沒有完全合適醫療旅游的專門保險品種,醫療旅游者也應該儘可能利用市場上現有的保險品種來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例如可以綜合利用現有的境外旅游保險品種與人壽保險品種相互搭配,來轉移醫療旅游的風險。
(三)醫療旅游中間機構或經紀人應明確權利與義務,加強行業自律
醫療旅游經紀人或醫療旅游中間機構作為醫療旅游的第三方,通過為醫療旅游者與旅行社及醫療機構牽線搭橋簽訂醫療旅游合同,抽取佣金謀利。因此,在醫療旅游中間機構(或醫療旅游經紀人)與旅行社以及醫療機構簽訂的合同中,必須明確自身的權利與義務,既要儘可能保障醫療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要合理維護醫療機構的正當權利。另外,在醫療旅游發展較好的國家或城市,應儘早成立醫療旅游的行業協會,一方面便於加強對醫療旅游行業的規範發展,同時,也有利於醫療旅游經紀人或醫療旅游中間機構加強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