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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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Rural Collective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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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合作化初期以土地、耕畜、農具入股及以後長期生產經營積累形成的公共財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1]
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要全面查清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狀況,明晰資產所有叔,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維護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一)清產核資的目的
進行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主要目的是:
1.通過清查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資產。摸清集體資產的存量、結構、分佈和運用效益情況,做到賬實、賬款相符,弄清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情況,形成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表。
2.通過依法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資產界定所有權,理順產權關係,維護集體的合法權益。
3.通過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資產進行重新核實,確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
4.通過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資產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把應歸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都納入管理的範圍。
5.通過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二)清產核資的範圍
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對象是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未建立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及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行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鄉(鎮)、村、組。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就是針對上述工作對象及屬於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而進行的。
(三)清產核資的內容
1.清查資產。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查核實。
2.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資產估價是鄉(鎮)、村、組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原始憑證的非經營性資產酌情進行估價;資產價值重估是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中賬麵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
3.界定資產所有權。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完成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後,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各種資產的歸屬關係進行確認。
4.核實資金。核實資金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資產,經估價或價值重估並界定所有權後,重新核實資產的實際占用量,確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
5.登記產權。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完成資金核實後,對集體所有的資產要依法進行所有權歸屬登記。
6.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針對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中暴露出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完善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以加強管理,防止流失,提高集體資產的運營效益。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1]
(一)所有權界定的範圍
所有權界定的範圍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包括10大方面。
1.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3.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4.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5.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併、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6.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7.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增值部分;
8.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10.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所有權界定的原則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是資產所有權的明確化,其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投資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因此,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維護資產所有者權益;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三)所有權界定的糾紛處理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經過了曲折的發展歷程,由於一些歷史原因或政策原因使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企業,包括一些占有農村集體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所有權關係複雜,因此,在所有權界定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產權糾紛。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中,因當事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企業與投入或舉辦方對協商界定結果有異議,鄉(鎮)集體資產所有權小組難以繼續組織協商的,由鄉(鎮)提出申請,報縣級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小組進行協調或裁定。在糾紛未解決前,當事人應維持集體資產的原狀。
產權各方對縣級調解處理或裁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或者因情況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確的,列入“待界定資產”,在清產核資後由有關部門進一步協商解決。按規定已列為“待界定”的資產,在依法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效能[2]
(一)集體資產產權不夠明晰,缺乏有效的監管
作為村級集體資產,應該是全村社員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係。而實際情況是每個社員(共同共有人)究竟擁有多少資產從來沒有界定過,廣大社員並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集體資產共有人,體現他們決策權、監督權的社員代表大會、村民財務監督小組等制度也不健全,絕大多數都是事後通報和事後監督,造成實際上三權合一,使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制約。再加上集體資產的年度經營所得與社員的分配沒有直接的聯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剝奪了社員從集體收益中獲取再分配的權利,從而影響了農民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也為村級幹部的腐敗現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條件。
(二)管理主體不明確,民主管理監督不到位
從本質上講,農村集體資產起源於農戶的股金,由農民幾十年勞動積累而成。其產權應歸廣大村民共同所有,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民對其實行管理,是最直接、合法的管理主體。但部分基層幹部未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往往依靠上級行政機關或其他部門去管理和監督,使農村集體組織管理無形中處在一種行政干預之下。另外,長期分散的家庭經營也淡化了村民的集體觀念和民主管理的意識,因此監管不到位。
(三)管理水平低,集體資產利用率不高
農村自從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以來,不少村民認為集體資產管理就是看管好“分”的過程中保留下來的為數不多的集體資產,沒有意識到集體資產管理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確保資產保值或增值。農村中大部分集體資產經營無考核指標,在集體資產管理中只重視數量管理,忽視了價值管理。目前農村財務人員是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要力量,他們大多數文化基礎較差,業務素質不強,年齡結構偏大,對新會計制度不甚瞭解。因此出現了記賬不及時,會計科目設置不規範,憑證編製混亂,審批手續不全等問題。其次是會計人員更換頻繁,新上任會計業務生疏,得不到及時培訓,不能按農村會計制度要求處理具體的會計事務。出現了集體資產存量不實、賬據損失嚴重的現象。另一個突出問題是村級集體資產利用率、經營效益普遍不高,固定資產閑置較為普遍。.不少村尚未建立集體資產承包管理制度,承包合同中對集體資產的維護和承包期滿後如何對資產驗收估價及獎懲等均未作明確的規定,造成了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虧損嚴重,收入少,開支大,集體的公共積累(如公積金等)大部分以管理費等非生產性開支所消耗,集體的經營積累出現了負增長的現象。
(四)由於產權不明導致的產權糾紛時有發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營形式的多樣化,農民的產權意識不斷增強,在農村中產權糾紛也時有發生。引發產權糾紛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集體土地被徵用後,原有附屬集體資產處理不當,造成權屬不清;
第二,原始投資無憑據或憑據不足,使其產權份額無法認定;
第三,由於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村、組和企業之間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明;
第四,不少村集體資產承包時沒有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中沒有資產標明,久而久之造成了資產的產權不清;
第五,一些鄉鎮平調村組集體財產而引發糾紛;
第六,一些村幹部權力過於集中,獨斷專行,貪污、挪用、揮霍、浪費集體資產引發糾紛。這些糾紛如不及時解決就會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