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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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公共管理監督是指公共管理組織機關內部的監督。這種監督概念中強調了組織內部的監督和上級對下級行為的監督。廣義的公共管理監督,即是指政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等對公共管理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這個定義的內涵是:監督主體是多元的,包括政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等多種社會力量;監督的對象既包括各類政府機構和公務員,也包括非政府的公共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公共管理監督的內容是監督公共管理組織的管理行為是否合法、是否以公共利益為目標、是否是科學的、有效率的;公共管理監督的目的是確保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符合增進公眾利益的原則。
公共管理監督的內涵[1]
- 1.監督主體的多元化
公共管理監督的主體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黨組織、各種社會團體以及普通社會公眾等。這充分說明瞭公共管理監督主體的多元化,它涉及社會生活各種不同的組織和群體。
- 2.監督客體的特定性
公共管理監督是針對公共管理主體及其進行的各種公共管理行為所實行的監督。監督的對象涵蓋以政府為代表的各種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公共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公共管理者。
- 3.監督內容的廣泛性
公共管理活動的範圍廣泛,面臨的環境複雜,這決定了公共管理監督內容的廣泛性。公共管理監督通常涉及到公共管理活動的每一個方面,但概括起來是圍繞3個方面進行。
①對公共管理主體是否增進和公平分配公共利益進行監督,防止公共管理主體在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損害公共利益。
②對公共管理主體能否正確行使公共權力進行監督,防止公共管理主體做決策、實施管理行為時不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濫用公共權力。
③對公共管理中行為的科學、合理性進行監督和指導,以期用科學的管理方式和技術,提高公共管理的成效。
- 4.監督行為的合法性
陛公共管理監督制度和體系是由相關法律、法規確定並保證實施的,因此,各監督主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行為。另外,監督的核心內容就是為了保障被監督者能夠依法行使公共權力。
公共管理監督的作用[2]
- 1.保障作用
公共管理監督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障公共管理的政治方向,為政治統治服務。公共權力的分配與使用許可權是政治領域的產物,任何公共管理行為都不能與國家的根本政治方向相違背。公共管理監督將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這一軌道的行為進行糾正。二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利益取向。通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懲處違法亂紀行為。三是保障行政效能的提高。公共管理監督可以監察和督導公共管理決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現象,避免可能出現的失誤和偏差,促使公共組織和工作人員改善和改進工作,提高效率,為公共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提供保障。
- 2.預防作用
由於公共管理涉及的社會事務的廣泛性和管理環境的複雜性,在公共管理方法和技術還不成熟的條件下,公共管理難免會出現各種失誤、不當和問題。特別是權力濫用的發生。公共管理監督可以在事先採取措施,防止、揭露從而懲治各種權力濫用和腐敗行為,保證公共組織和工作人員盡職守責地進行公共管理活動,保證公共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協調、高效地運轉,從而保障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 3.補救作用
廣泛的管理對象和複雜的管理環境決定了公共管理中各種不確定性和隨機因素的存在,這就給公共管理帶來了難度和風險,而公共管理行為的偏差又會帶來廣泛的社會危害。公共管理監督主體通過及時有效的監督和控制行為,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敦促管理者對發現的問題採取得力、妥當的措施,使其所造成的損失得到彌補或減少到最小程度。
- 4.改進作用
公共管理監督的主要目的是要通過監督行為,及時找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加以解決,促使公共管理者能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監督主體通過對日常公共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促使有關部門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 5.考核作用
公共管理監督同時也是評價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德、能、勤、績、廉的一個重要手段。公共管理監督主體對日常公共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作為該組織和個人考核的依據。
公共管理監督的意義[1]
(1)加強公共管理監督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2)加強公共管理監督有利於深化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3)加強公共管理監督有利於實現公共管理的法制化。
(4)加強公共管理監督有利於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公共管理監督的原則及方法[2]
監督是實現公共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徑。科學規範地開展公共管理監督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 1.合法性原則
其內涵有三方面:第一是公共管理的監督主體的權力也是屬於公共權力,它受法律的保障,對監督客體行使的是一種法制監督。第二是公共管理的監督活動不能超越法律,必須嚴格以法律為準繩,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許可權、形式和方法實施監督活動。第三是公共管理的監督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總之,監督本身是合法的,監督的方式是合法的,監督的內容是合法的,確保監督沿著法制化的軌道健康運行。
- 2.客觀公正性原則
公共管理監督必須遵循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具體監督過程中,對各監督客體依據統一的監督標準,做到以事實為依據、公正廉明、賞罰分明。此外,監督工作也要有透明度,使監督工作本身也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 3.經常性和廣泛性原則
公共權力的行使貫穿於公共管理活動過程的始終,對其監督也應該貫穿於組織、決策、執行等各個環節。因此,有效的公共管理監督必須是長期的、經常性的。同時,公共管理監督不僅應該是經常的,而且應該是廣泛的。這種廣泛性主要體現在監督主體的多元性和監督對象、監督範圍的廣泛性兩個方面。因此,必須對公共管理的全系統及其全過程進行廣泛的監督。
- 4.確定性和系統性原則
公共管理監督必須是具體的、明確的,對誰進行監督,採取何種監督以及監督的範圍、任務、方法等都必須有具體的規定。同時,公共管理監督又是一個多元的、開放性的系統。公共管理監督系統內部各部分之間要相互協作配合,提高系統的有序程度,減少系統運作的內耗,發揮公共管理監督系統的整體監督功能。總之,公共管理的各類監督一方面要做到各司其責,同時又要相互配合、協調統一,公共監督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發揮。
公共管理監督的方法是指公共管理監督主體在監督過程中採取的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視察、調查。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工作狀況進行的一般性的檢查或專項的詳細調查,瞭解情況,溝通信息,及時發現、糾正問題或進行績效評價以改進工作。
2.報告、彙報。這包括例行報告和專項彙報。例行報告,是公共組織及其個人定期向主管彙報自己的工作情況,如年終鑒定、述職報告等形式。通過分析報告,可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專項彙報,是公共管理組織及時彙報某項活動進展的詳細報告,如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3.考核、獎懲。是上級機關及其績效考核管理部門對下級機關及其個人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的綜合考核,做出評價,對工作完成較好的部門和人員予以獎勵,對工作完成較差的予以懲戒。
4.審查、審批。一是對公共管理機構的文件、計劃、報告、制度及賬冊、單據等書面資料的檢查,確保其合法和合理;二是對公共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檢查,審查其合法性和科學合理性,保證公共管理活動合法而且有效率。
5.申訴、控告。這是指對公共管理組織及其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訴求行為。申訴是針對監督的客體在公務執行過程中的侵犯了自身的利益而提出的;控告則是針對監督的客體在公務執行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提出的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