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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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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傍名牌

  所謂“傍名牌”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其實質是不法經營者藉助他人的市場信譽和產品信譽,通過搭便車製造市場混淆與誤認,以爭取市場交易機會並牟利。[1]

傍名牌的構成要件[2]

  “傍名牌”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一)“傍名牌”行為的主體主要為“傍名牌”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即具有通過“傍名牌”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

  (三)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傍名牌”行為,主要表現為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標識、圖形等;

  (四)客觀上侵害了多重客體,主要包括知名品牌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合法權益等。

傍名牌的表現形式[2]

  (一)有關商標的“傍名牌”行為表現

  1、商標的模糊化使用。

  即打“擦邊球”,主要表現為對馳、著名商標加以模仿,使消費者在一般認知情況下不能準確區分,從而使公眾誤認為是馳、著名商標品牌的商品而購買。主要形式有:將一些著名品牌的文字商標上加上首碼或者尾碼,然後直接使用在與馳、著名商標相同或者類似類別的商品上。如“麒麟”床墊,行為人為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在“麒麟”商標加以尾碼,將其演變為“麒麟呈祥”、“麒麟緣”、“麒麟皇”、“麒麟世家”等,普通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難以區分二者之間的關係,往往會誤認為是“麒麟”品牌的系列品牌或自製品牌,導致誤購;提取馳、著名商標的一部分,加上首碼或者尾碼,以形成一個新的標誌但是在使用的時候又淡化首碼或者尾碼部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將馳、著名商標加以拆分,將拆分的部分分別進行註冊,使用時將該拆分的部分再行合併使用,外觀上達到與馳、著名商標基本一致的效果;對一些圖形商標的圖案進行加工變造,如將“老人頭”的頭像添上幾道皺紋,“鱷魚”尾巴的朝向進行變換等,使普通公眾在一般情況下極難區分。

  2、商標的字型大小化使用。

  即將他人的馳、著名文字商標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使消費者誤以為行為人就是馳、著名品牌商品的經營者,達到混淆商標名稱與企業名稱的目的。

  (二)有關字型大小的“傍名牌”行為表現

  字型大小的商標化使用,即將知名企業的字型大小註冊為自己的商標,並將該商標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

  (三)“傍名牌”行為的國際化表現

  將馳、著名品牌的音譯商標在境外登記為公司字型大小的一部分,再翻譯成中文在國內使用。如某公司在美國申請註冊成立“USA HAlCHANG INVISlBLE GLASSERS LlMITED”公司。漢語直接譯為“美國海晶眼鏡有限公司”,與我國境內的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在字型大小上完全一致,同時使用在隱形眼鏡產品上,一般公眾在未深入調查瞭解的情況下會對兩個“海昌”公司之間的關係產生混淆,誤認為該美國海昌公司為國內海昌公司在美國設立的子公司,或者認為該中國公司是美國海昌在中國設立的公司。打造假的國際品牌。利用消費者存在崇洋心理,在海外註冊公司,但是企業的產品仍然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產品的包裝上使用在海外註冊的公司的名稱,使消費者認為這是國外的公司生產的,是國外的品牌。或者以海外註冊的公司的名義,許可國內生產企業使用其在國外註冊的與國內馳、著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自製“監製”國際品牌。該種“傍名牌”行為一般也會在境外或者香港申請註冊與知名商標相一致字型大小的企業,然後再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冠以該字型大小的企業監製字樣,拉近與知名品牌的關係,給消費者的感覺是知名名牌的公司對這些產品進行質量監控與質量保證,誤導消費者。例如,行為人在香港註冊成立“資生堂(香港)化妝品有限公司”,然後在其銷售的化妝品上標註“資生堂(香港)化妝品有限公司監製”字樣,實質上是通過“監製”的形式行“傍名牌”之實,其與株式會社資生堂公司本質上無任何關聯,但是對消費者的認知卻產生了誤導。

傍名牌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3]

  (一)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

  一般知名企業在經營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品牌研發和推廣,維持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而許多小的企業沒有這種實力,或者有的人因為有利可圖,以生產“傍名牌”產品為主業,使得現階段“傍名牌”產品涉及商品種類繁多,包括食品服裝、生活用品、日用品、化妝品等種類,可以說“無所不入”。對於經銷商而言,選擇“傍名牌”產品也是受利益驅使,低價進貨,可以以和正規產品同等或接近的價格出售。有些經銷商經常將正規產品和假冒產品摻雜在一起出售.讓消費者防不勝防。同時由於對“傍名牌”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使得商標侵權人的違法成本與其所得利益不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商標侵權人為獲取高額利潤“前赴後繼”。

  (二)企業對品牌保護力度不夠

  名牌產品頻頻被“傍”,給品牌無形資產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但一些被“傍”企業沒有積極尋求法律救濟,因為他們不願與一些小企業糾纏,這樣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成本很高,這也客觀上助長了“傍名牌”現象的存在。另一方面,這些“傍名牌”的企業一般很隱蔽,數量眾多,很難捕捉,如果“傍名牌”企業的產量和市場影響很小,被“傍”企業一般不會去追究。另外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也為“傍名牌”打開了方便之門。

  (三)消費者心理因素

  消費者明明知道某些含糊不清的品牌有“傍”知名商標的嫌疑。但是出於虛榮心,寧願選擇所謂的“名牌”產品,尤其以服裝行業為甚。

  (四)法律規定不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上不夠全面。《商標法》對有些“傍名牌”行為的規定也比較模糊,加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存在著銜接上的漏洞,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空白,工商機關查處起來很難,致使“傍名牌”行為有可乘之機。

  (五)監管體制存有漏洞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由商標局統一管理.而企業名稱註冊登記則實行地域管轄,由各級工商機關負責核准登記,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管理形成了兩條線。據初步統計,目前各級負責企業名稱註冊登記的工商機關大約有4000個,由於在核准企業名稱時,只要求不與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加之各地工商機關之間也沒有建立共同的信息交流平臺,使得“傍名牌”者有機可乘。

  (六)專業性強,查處難度大

  現實中“傍名牌”行為複雜多樣,儘管《關於審查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如何認定“傍名牌”行為作了一些細化規定,但在查處“傍名牌”行為中,對於“知名商品”及“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因素的認定仍包含較大程度的主觀性。同時,在適用法律方面,對於不同的情節可能會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多部法律的適用,這些都要求執法人員具有較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

傍名牌現象的治理對策[3]

  (一)完善法律法規

  現有的法律對“傍名牌”現象已有許多規定,但是在工商監管實踐中,有些地方規定較為模糊,操作過程中不好界定,因而有一些爭議焦點問題還需要通過司法解釋或者相應立法加以具體化。一是完善關於商標權與商號、地理標誌等其他商業標識、名稱衝突時的處理規定,這也是“傍名牌”案件糾紛中的關鍵問題。二是有關馳名商標認定條件、保護範圍方面應加以規範。三是加強網路環境下對商標的保護規定,避免法律滯後性。四是具體規定地方工商部門對商標、企業名稱方面的監管職能,減少不作為。五是加強同國際接軌。對商標、企業名稱的國際註冊問題進行規定。

  (二)加強監管力度

  工商部門應提高認識,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剋服畏難情緒。減少監管中的不作為,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傍名牌”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取締。可以針對不同產品分期進行查處治理,如酒類、服裝類、食品類、化妝品類、農藥類等等,然後進行分類登記,形成統一的信息記載,方便查閱。對於一些性質較為惡劣、影響範圍廣、具有典型性的“傍名牌”案件,作為查處的重點,徹底查處,披露相關信息。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要求進貨索票索證,方便保全證據,幫助他們分辨“傍名牌”產品,切斷“傍名牌”產品的流通,加強市場巡查,對生產和銷售“傍名牌”產品的經營者依法處理,併進行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三)加強信息交流

  工商部門可以設立一個統一信息披露和查詢平臺,使信息更加透明,增強消費者識別“傍名牌”行為能力.同時也給當事人提供一個便捷地獲取信息的渠道,以便及時採取救濟措施。“傍名牌”行為涉及企業名稱、商標等多方面,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內部各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作,發揮整體執法效能,對“傍名牌”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四)加強與企業聯手整治

  工商部門要積極引導企業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知名企業緊密聯手開展整治,充分發揮知名企業瞭解、掌握市場信息的優勢,通過他們及時提供案件線索,併在行動過程中予以必要的支持與配合。工商部門要提醒企業發現自己名稱被惡意搶註或者自己產品被仿冒時,應註意保存證據,然後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進行解決。

  (五)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監督作用,動員廣大消費者積极參与舉報、投訴,提供案件線索。通過新聞媒體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不斷增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形成社會監督氛圍。引導消費者樹立理性的消費觀,增強品牌鑒別能力,將”傍名牌”產品拒之門外。

參考文獻

  1. 陳文哲.關於商標領域“傍名牌"問題的探討(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4,5
  2. 2.0 2.1 夏國和,張其雲.“傍名牌”的表現形式及法律適用(J).中華商標.2012,4
  3. 3.0 3.1 吳榮亮.淺論“傍名牌”現象及其治理對策(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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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林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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