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務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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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置換(Local debt repla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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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置換是指在財政部甄別存量債務的基礎上將原來政府融資平臺的理財產品、銀行貸款等期限短、利率高的債務,置換成期限長、利率低的債券。存量債務中屬於政府直接債務的部分,將從短期、高息中解脫出來,變成長期、低成本的政府直接債。
這是中國財政部門的一項創新舉措。
地方債務置換的背景 [1]
地方政府在中國各項事務中具有重要地位。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資源,同時也承擔了大量的經濟社會發展事務,事權眾多但缺乏清晰的劃分,中央與地方共擔事務不少,後者往往承擔較多,為了完成這些事務除了稅收和上級轉移支付外,債務融資不可缺少。分稅體制下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中極為重要的是土地相關稅費收入,這些收入和經濟形勢緊密相連,在經濟形勢好的時候,房地產業繁榮會帶來大量的稅收,同時土地資產價值增加會擴大抵押品的杠桿效應並帶動信貸投放刺激經濟;經濟下行之時,房地產不景氣會降低相關稅收以及土地資產價值,進而導致銀行縮減信貸量抑制經濟,無形中放大了經濟波動的程度。地方政府債務積累非一日所成,通過政府或事業單位貸款以及地方投融資平臺,地方經濟社會事業得到快速增長;但由於缺乏像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市政債之類的常規融資工具,地方融資平臺應運而生,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法律監管約束,加之以往官員行政考核偏重追求經濟增長目標,使得地方政府預算軟約束現象突出,“投資饑渴症”無法遏制,一些盲目投資、不規範管理也帶來一些地區債務激增的不合理現象,使得某些地方經濟風險、債務風險、金融系統性風險凸現。
為有效化解風險,對於地方政府債務除了嚴格約束不合理的債務融資行為外,還必須進行有效的疏導,保證合理的融資行為得以持續進行,以保持經濟平穩增長,為此財政部門提出了債務置換的政策工具。2015年,財政部先期向地方下發1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額度置換存量債務,置換範圍是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中2015年到期需要償還的部分。據審計,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中,2015年到期需償還的債務達到18578億元。1萬億元的總債券額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53.8%。同時鼓勵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一般債券。
地方債務置換的意義 [2]
1、債券置換可以減少銀行風險資產規模、提高資本充足率。目前銀行所持有的地方政府債務主要是風險權重為100%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銀行貸款,而置換後的有地方政府擔保的政府債券的風險權重僅為20%。我們估算每置換5萬億銀行貸款,資本充足率將提高0.6-0.7%。
2、目前的地方政府債務主要為銀行貸款和信托貸款、流動性差,而置換後的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直接在市場上交易。另外,不同於銀行貸款,債券投資不屬於貸存比計算範圍,因此如果將貸款置換為債券,銀行可以降低貸存比、提高流動性。我們估算每置換5萬億貸款,銀行體系貸存比將降低4個百分點。
3、由於債務置換可以改善地方政府債務的可持續性,信貸風險和不良貸款的生成速度也將顯著降低,銀行系統整體資產質量應會有所改善。我們預計那些關註銀行資產質量、而不僅僅是盈利能力的投資者將對此作出正面評價。
學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