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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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成立信托計劃,接受銀行委托,將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所募集來的客戶資金,向理財產品發售銀行或第三方購買信貸資產。信托計划到期後由信托投資公司根據信托投資情況支付本金和收益。
根據監管要求,在開發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過程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時,應保證信貸資產(含貸款和票據融資)是確定的、可轉讓的,以合法有效地進行轉讓或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須嚴格遵守資產轉讓真實性原則。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借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通過資產組合管理的方式投資於多項信貸資產,理財產品的期限與借貸資產的剩餘期限不一致時,應將不少於30%的理財資金投資於高流動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債券等產品。
信貸資產本身是銀行的資產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巨集觀經濟政策和監管政策限制,通過開發信貸資產類產品銀行可以將部分信貸資產轉至表外,由資產業務轉變為中間業務,因此在資產業務規模受到控制的條件下,銀行有動力利用信貸資產開發理財產品。從這個意義上說,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的開發是銀行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的一個手段。但在巨集觀經濟政策收緊,信貸規模受到嚴格控制的條件下,信貸資產類產品的大規模開發會直接影響到巨集觀經濟政策的有效性,因此信貸資產類產品受到監管部門的重視,甚至會通過視窗指導來壓縮此類產品。
投照銀行業風險屬性的分類,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應屬於保守、穩健型。這類產品的主要風險有:
(1)信用風險
信貸資產類產品對銀行和信托公司而言,都屬於表外業務,貸款的信用風險完全由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承擔。一旦用款單位出現還款風險,擔保人又不能如期履行擔保責任,將會給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帶來風險,銀行業與信托業雖然對此不負有償還義務,但也將面臨系統性的聲譽風險。
(2)收益風險
該類產品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準。這意味著委托人的收益上限是貸款利率並扣除一定的信托管理費用、托管費用以及理財產品銷售費用。
(3)流動性風險
信托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信托資產類理財產品計劃可能提前終止,投資者面臨著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例如如果貸款利率上升,借款人提前還貸,理財產品就會面臨提前終止的風險。
產品投向
本理財產品投資對象為A銀行分行信貸資產單一資金信托產品,B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受托人名義向A銀行分行購買一筆信貸資產,信貸資產的借款人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借款人在A銀行具有良好的企業信用記錄,且在理財計划到期日,A銀行為借款人提供後續貸款安排。
產品收益
該產品理財期限為1年,預期年收益率為5.0%(高於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
申購和贖回權利
(1)在理財期間,如果本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單一資金信托提前終止,與之相對應,本理財產品將提前終止。
(2)投資者無提前終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