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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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接受银行委托,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来的客户资金,向理财产品发售银行或第三方购买信贷资产。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根据监管要求,在开发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过程中,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须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借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借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信贷资产本身是银行的资产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限制,通过开发信贷资产类产品银行可以将部分信贷资产转至表外,由资产业务转变为中间业务,因此在资产业务规模受到控制的条件下,银行有动力利用信贷资产开发理财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开发是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一个手段。但在宏观经济政策收紧,信贷规模受到严格控制的条件下,信贷资产类产品的大规模开发会直接影响到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因此信贷资产类产品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甚至会通过窗口指导来压缩此类产品。
投照银行业风险属性的分类,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属于保守、稳健型。这类产品的主要风险有:
(1)信用风险
信贷资产类产品对银行和信托公司而言,都属于表外业务,贷款的信用风险完全由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承担。一旦用款单位出现还款风险,担保人又不能如期履行担保责任,将会给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带来风险,银行业与信托业虽然对此不负有偿还义务,但也将面临系统性的声誉风险。
(2)收益风险
该类产品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上限是贷款利率并扣除一定的信托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以及理财产品销售费用。
(3)流动性风险
信托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信托资产类理财产品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投资者面临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例如如果贷款利率上升,借款人提前还贷,理财产品就会面临提前终止的风险。
产品投向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A银行分行信贷资产单一资金信托产品,B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A银行分行购买一笔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借款人在A银行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且在理财计划到期日,A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后续贷款安排。
产品收益
该产品理财期限为1年,预期年收益率为5.0%(高于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
申购和赎回权利
(1)在理财期间,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与之相对应,本理财产品将提前终止。
(2)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