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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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經營思想[1]
保險經營思想是指保險企業從事經營活動,解決各種經營問題的指導思想。經營思想,一方面應與該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以及經濟規律相協調;另一方面又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狀況、當地的經濟水平相關聯。科學先進的經營思想可以保障企業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滯後甚至錯誤的經營思想,很可能會影響企業策略的實施、經營環境的改善,使企業經營處於被動局面,甚至面臨困境。因此,樹立正確、合理的經營思想對於保險公司甚至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保險經營思想的內容[1]
1.利國利民思想
所謂利國利民思想,就是保險經營要以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有利於國家的安定和諧、有利於促進人民生活的保障這一根本目標為出發點,並將此作為保險經營活動的行為規範和度量標準。
為貫徹利國利民思想,保險企業應嚴格依法經營、認真貫徹國家各項政策、接受國家巨集觀調控和指導;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切實做到誠信經營、為保戶提供優質的保障服務,為國家防災防損等風險管理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另外,為貫徹利國利民的經營思想,要妥善處理好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企業利益的關係。在貫徹利國利民思想時要兼顧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只有這樣保險行業的發展和進步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才能發揮保險本身的功能和作用。
2.現代經營思想
所謂現代經營思想,就是把保險作為一種商品來經營的思想。保險作為一種商品與其他商品一樣,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這就要求保險經營者應按照商品經營的客觀經濟規律來經營保險商品,應具有以下經營觀念。
(1)市場觀念
市場觀念,是指保險經營者應具有強烈的市場意識,以市場為導向,按照保險市場的需求來安排保險經營活動。保險作為一種商品,只有為市場和客戶所接受,其價值才能實現。強化保險經營的市場觀念,要求保險企業樹立服務意識,按照保險市場需求和保戶需要來開展保險經營活動,以達到保險資源的最佳配置。
(2)法制觀念
法制觀念,是指保險經營者應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保險經營活動是一種涉及面比較廣、影響比較大的經濟活動。為了保障保險業的穩健經營、健康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範保險企業的經營。保險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有序地提供保險服務,不斷促進自身以及整個行業的發展。
(3)信息觀念
信息觀念,是指保險經營者應具有對各種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存儲、分析、利用的意識。信息是企業的重要資源,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依據。在現代信息社會中,如果沒有必要的經濟技術信息,就很難做出正確的決策,也就很難在競爭中取勝。
(4)競爭觀念
競爭觀念,是指保險經營者應具有強烈的競爭意識,即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的觀念。競爭是保險企業之間在人才、技術、商品質量、價格、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綜合較量。在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時代,保險經營者要想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要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和競爭能力。隨著保險市場國際化的不斷深入,保險經營者也要敢於參與到國際保險競爭中,兼收各方所長,逐步提高我國保險企業的綜合素質和經營水平。
保險經營思想的特征[2]
保險經營思想是與保險企業所處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及其基本經濟規律相聯繫的。現代保險經營思想是把保險作為一種商品來經營的,即按照商品經營的客觀經濟規律來經營保險商品,而不是把保險經營局限在互助互濟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保險經營思想表現為以下四個特征。
1.以市場為導向,根據保險市場的需求來安排保險經營活動
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指出:我國現有的保險企業都是商業性保險公司。商業保險企業的經營離不開保險市場。保險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有強烈的市場意識,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照保險市場的需求變化和市場經濟規律來安排保險經營活動,實現保險資源的最佳配置,充分利用保險企業自身的防災防損技術優勢和經營特長,引導和指導社會消費,實現保險商品供求平衡,真正發揮保險行業起到的對社會“穩定器”和對經濟“助動器”的作用。。
2.以競爭為手段,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競爭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規律。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保險企業之間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保險經營者應具有強烈的競爭意識,知曉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則。保險競爭的主要內容包括服務質量的競爭、業務的競爭、價格的競爭等。由於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要求保險業同業競爭以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目標,反對各種不正當競爭。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為此,保險經營者的經營思想必須充分體現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則。
3.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處理好保險企業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
保險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樹立效益觀念,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其自身的經營目標。要註重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係。應嚴格經濟核算,厲行節約、增收節支、爭取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收益。同時,保險企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要在註重經濟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顧社會效益。保險企業的社會效益是指保險企業應按照分散風險、平均負擔的原則,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證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的正常穩定。保險企業的社會效益具體表現在:第一,保險企業在經營中積累的保險基金除能夠增強自身的補償能力外,還能夠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一定的資金;第二,保險企業的涉外保險業務收入和再保險業務收入還能為國家提供非貿易外匯資金;第三,保險的防災防損工作對於加強社會公共安全,促進投保人不斷改進防災措施,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保險經營者必須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係。
4.以法律為準繩,規範保險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
市場經濟是規則經濟、法治經濟,保險經營者在經營的過程中要具備較高的規則意識和法律素質,一切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準則。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我國保險業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經營者的基本行為規範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保險經營者也必須遵守。第二,要遵守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統一監管中國保險市場。第三,要遵守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則。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包括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地方性的保險行業協會(同業協會)等。它是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保險從業人員自己的社團組織,具有非官方性。其宗旨主要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