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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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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低碳銀行

  低碳銀行是指提供碳金融服務,實踐低碳理念,限制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金融支持的銀行。具體的“低碳銀行”業務是指,提供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間接投融資、碳權貿易和碳金融衍生產品開發等。業務涵蓋:碳資產管理、碳證券、碳保險和碳經紀等業務開發與管理。具體包括:低碳技術和項目直接投融資、銀行貸款、碳銀行理財產品開發、碳貿易產品服務、碳權金融服務和交易、碳權金融衍生產品開發和管理、碳基金開發與管理,以及清潔發展機制業務咨詢與帳戶管理、配額型和自願型的碳減排額交易等等。[1]

低碳銀行的理論基礎[1]

  銀行開展碳金融服務離不開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支持,可持續發展涉及到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很多領域。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經濟發展,是在不降低環境質量和不破壞世界自然資源基礎上的經濟發展。資源和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可持續性是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隨著資源環境矛盾日益突出,主要依靠增加要素投入、大量耗費資源、通過數量擴張實現增長的傳統的粗放式的經濟增長模式已經難以為繼。我們必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堅持綠色、低碳、節能的理念。

  根據環境污染對經濟增長的要因分析

  Y/P =(Y/E)×(E/S)×(S/P)

  式中:S是大氣污染量(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煙塵等),Y,是國內生產總值GDP,P是人口,E是能源消費量

  通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煙塵三種污染物對經濟的要因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它們的共同點,就是能源效率要因和污染要因逐漸變大,而污染效率要因則逐漸變小。表明經濟的增長主要依賴於每單位的能源消費所產生的產值和人均污染量的增加,而污染效率並沒有起到大的作用。而效率提高和結構調整仍是未來我國降低單位GDP能耗最主要的途徑,低碳銀行就是實踐低碳理念的銀行,限制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金融支持。

我國的低碳銀行[1]

  (一)我國低碳銀行發展的制約因素

  第一,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的認知程度有待提高。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人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碳金融業務的專業機構和人才缺乏,導致金融機構對發展碳金融交易業務缺乏內在驅動力, 目前關註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第二,綠色金融外部性強,而政策激勵措施不足,單從盈利角度出發,銀行積極性不夠。目前,主要是政策性銀行根據國家政策起引導作用,一些公司治理完善的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在激烈的競爭中樹立品牌。低碳金融的社會效益與金融機構的利潤追求存在的矛盾,目前仍然無法有效解決。對此,需要從商業銀行自身和外部環境兩方面共同努力,解除制約商業銀行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障礙。

  第三,節能減排清潔能源、低碳項目往往資金投入大、建設周期長、風險大、資本規模起點高,需要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共同支持,這也給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帶來挑戰。比如,一個CDM項目的開發,要經過複雜的過程,各種評價、評估機構的參與,需要先前投入,再報國家發改委,然後報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EB)核查驗收,如果不能成功註冊,面臨無法收回成本的風險。受技術水平、自然條件等客觀因素所限,在現有金融監管與運行體系下,金融機構無力分擔應對環境變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銀行對於貸款的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的強調,以及證券市場要求企業利潤實現的雙重壓力,使得與低碳經濟相關的項目面臨較為嚴苛的融資環境。

  第四,相關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善。CDM機制項目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與一般的投融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複雜的審批過程,這導致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因此伴隨更大的交易成本。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

  第五,後京都議定書時代的政策法律風險。國際公約的延續性問題構成了碳金融市場未來發展的最大不確定因素。同時,減排認證的相關規定也可能阻礙市場發展。碳金融交易市場發展面臨著市場交易主體難以預期和控制的政策風險法律風險

  第六,目前,我國碳金融人力資源開發不足,教育投入嚴重不足,智力資本可持續發展後勁乏力。歐盟制定的規劃其未來10年發展的“2020戰略” 中,低碳產業被作為歐盟今後發展的主導產業,而低碳人才培養、低碳教育發展又是重要一環。發達國家一直要求中國的碳減排行動是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證(MRV)的,要求中國接受外部審核,而我國政府強調我們自主地進一步完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統計、監測、考核” 才能保證碳金融與碳交易有真實的碳減排數據做支撐,而我國由於缺乏從事基礎的“統計、監測、考核” 工作的人才,也反過來制約了碳金融的發展。

  (二)我國低碳銀行的發展對策

  一是要發展碳金融,必須瞭解低碳經濟內涵、特征和技術等內容,才能基於產業鏈角度及生態鏈角度對碳金融業務拓展,進一步延伸,才可設計出金融衍生產品。基於國內碳排放權情況,銀行可以開展減排購買協議的信貸支持、減排抵押貸款、清潔發展機制融資等業務,為企業開發減排技術或購買減排技術提供資金支持。

  二是完善金融市場基礎要件,包括構建統一的交易平臺,培育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基於碳交易所的碳金融衍生品。國外碳交易所已經開展了碳金融衍生品,如碳交易的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掉期產品、期權產品、應收碳排放權的碳貨幣證券化及套利工具的開發。我國積極開展適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需求的碳金融衍生產品,為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還要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搭建碳交易平臺、加強宣傳推廣、推動政策研究、構建激勵機制。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等城市已經通過環境交易所、產權交易所、能源交易所或者其他形式開始碳排放項目交易和綠色金融項目服務,但是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化的期貨合約交易中心。建議要建立中國“碳金融”期貨集中交易中心。

  三是碳金融作為一項全新的業務,也要求商業銀行自身創新業務運作模式、金融產品服務和風險管理方式。探索“低碳銀行”服務體系,註重管理“項目信貸與環境信貸的平衡”、“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平衡” 以及“信貸產品創新與衍生工具創新的平衡”等。尤其是碳銀行風險管理,我們需要註意。

  四是從市場選擇和可持續發展,結合銀行自身特點,我們需要加強以下工作:為企業碳交易提供投資理財、財務顧問結構化融資融資租賃金融服務和碳交易資金賬戶管理、基金托管、交易咨詢和標準規則咨詢等業務。

  五是在外部環境層面,還應儘快出台綠色金融激勵政策,鼓勵商業銀行資源向綠色業務傾斜。例如,銀監會沒有專門的低碳相關監管,央行對低碳銀行還沒有明確鼓勵政策,如降低商業銀行辦理碳銀行相關業務的稅率,試行信貸人員盡職免責等。同時,銀監會應制訂低碳銀行業務和節能減排工作的指導意見。

  六是商業銀行可以運用投資銀行工具,引導私募基金投資公司等通過股權投資或者項目直接投資成為碳金融的重要參與者。

  七是加強低碳銀行相關的教育培訓工作,這是銀行可持續發展根基,可以通過“乾中學”,在銀行建立內生增長最重要的因素—— 學習型組織,培養低碳銀行的管理人才。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楊志,馬玉榮.中國“低碳銀行”發展探索(A).廣東社會科學.201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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