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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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信用是人們交往中由一定的預先約定、契約、承諾、誓言等引發的一種倫理關係,其蘊涵的合理秩序則凝結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的道德準則,人們基於對信用倫理關係合理秩序的理解和規則的踐履便形成了相應的道德品行。倫理信用的生長空間是廣闊的,它不僅涵蓋其他的信用活動,而且具有自己的獨特性。
倫理信用的特性[1]
1. 倫理信用的責任性
倫理信用是行為主體出於義務之心對合同、約定或許諾的自覺踐履,表現為行為主體在約定前、履約中的責任感。如果說經濟信用是在預期利益回報的驅動下而為的行為,那麼,倫理信用更多是出於責任感的驅動,而不僅僅是利益的誘惑。尤其是在人際交往的信用關係中,對於自己的家人、親戚、朋友乃至一般的熟人,作出某種承諾的動機應該是基於某種義務的考慮,併在義務感和自我人格信譽的推動下積極踐約。如若人際交往方面的信用摻進經濟信用的利益回報性,就會增加道德誠意的虛假性。雖然經濟信用涉入人際交往的倫理信用中會產生偽善,但經濟信用卻不能離開倫理信用責任的支撐。在經濟活動中,信用關係的發生及維護,不僅以債務人的經濟實力為基礎,而且與其自身的內在道德責任意識密切相連。現在失信行為一般有兩種類型: 一類是客觀型,即遇到了無法剋服的客觀變故而無力還債;另一類是主觀型,包括草率型、故意型和欺騙型。草率型表現為一些人在借貸、賒購時,根本就沒有很好地瞭解借貸的風險、估算還債的能力以及仔細盤算如何還債等事宜,只想到如何把錢或貨拿到手,只顧眼前,不管以後,缺乏責任意識;故意型表現為債務人有經濟償還能力,因無視契約規則、法律權威和自身信譽,不惜損害他人利益而一味牟取自己的私利,是有錢不還的惡意逃債者;欺騙型表現為從交易的搜索、簽約到履約,明知自己無力還債,不管他人利益和後果仍要簽約,而且為了能夠簽約,有時利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空隙,不惜提供或出示假證明和相關資料。這些缺乏責任心的經濟信用關係從一締結就具有脆弱性和任意性,以致造成大量的背信棄義的行為。因此,倫理信用的責任性是維護一切社會信用關係的內在制約力。
2. 倫理信用的意志性
無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約定,還是口頭上的預設允諾,其在踐履的過程中,時常會因某些因素的變故而增加承諾實現的困難,而倫理信用則要求行為主體,不能以某種不能剋服的困難為藉口推卸履約責任,要一諾千金。為此,倫理信用的維護常需要堅強的道德意志的支撐。如由於市場環境的變化或自己經營不善而導致償還能力的降低,在此情狀下,當事人能否實踐其約定,關鍵要看主體自身是否具有公正的價值觀及其道德意志力。一旦當事人缺乏道德意志力,就會以沒有償還能力為藉口而毀約;相反,如果當事人具有強烈的道德責任意志,就會剋服困難,勇於擔當責任和兌現自己的諾言,全力踐約。因此,倫理信用關係的維護,不僅表現在有能力還債的情況下,債務人能自覺主動地實踐約定,更表現在沒有能力還債的情況下,仍能堅守約定。經濟圈的人時常說這樣的一個命題: 失信並不代表不誠信,以此想說明經濟信用不同於倫理的誠信。對此命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要針對失信類型進行具體分析。前述我們已闡明過,失信有主觀型和客觀型。這個命題的成立僅限於由客觀不可逆轉的因素而造成的迫不得已的失信類型,對於那種因自己經營不善、草率簽約、故意賴帳、惡意欺騙等造成的失信行為,概不屬此列。因為這類行徑都是與人們的意志自由相聯的行為,是一種可控的、預知的行為,理所當然,人們要對自己自主選擇的行為後果負有責任。責任就是承擔起自己自由的重負。
3. 倫理信用的自律性
由於道德和法律在制約方式上的剛柔之別以及作用路徑上的內外之分,就決定了道德信用發揮作用的最終關節點不是社會機制,而是個人的道德心理機制,取決於個人是否形成了具有社會正義性的道德良知和榮辱價值觀。儘管完備的社會機制是個人道德心理形成的前提,且是良好道德品行形成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但個人內在的是非、善惡、美醜的價值觀則是道德信用的中樞。美國近期連續發生的安然、安達信、世界通信等公司的做假帳的失信事件已昭然示之。因此,真正的道德信用,不是停留在市場體系的規制、社會獎罰機制等外部力量約制的他律階段,而是通過良心、信念等內部力量達到了自我立法和自我要求的主動約束的自律階段。人們惟有出於對信用的內心信念,並把它溶入自己的價值體系中,形成是非善惡的榮辱感,人們才不會為博奕的經濟利害所動搖、支配,也不會因能逃脫法律的製裁而投機鑽營。
4. 倫理信用的精神性
應該說,倫理信用也具有風險性,只不過倫理信用的獎懲往往側重的是與名譽相關的精神價值。倫理信用一般是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的社會評價和內心自省的自我評價發揮作用。通過社會評價的輿論,傳播贊賞、鼓勵誠實信用的行為或譴責、阻抑失信的行為,使人們對守信者產生肯定、信任和尊重,對失信者產生否定、懷疑和輕蔑,由此使守信者產生榮譽感、自豪感,使失信者產生羞愧感、恥辱感。而通過個人良知和自省表現出來的自我評價,會使人們在道德反省中產生滿足或自責。因此,無論是社會評價還是自我評價,首先作用的是人們的心理、心靈、精神方面,或通過精神方面利益的維護與損傷而影響其物質利益和未來的利益。在這個意義上,倫理信用與經濟信用的市場製裁、法律信用的強制懲戒等有形的獎罰相比,更多是無形的,具有隱蔽的長遠性。
5. 倫理信用的廣泛性
經濟信用一般涉及的是交易活動中的經濟關係,如自然人、法人及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簽定的各種合同———貸款合同、訂貨合同、借貸契約等,即經濟信用只是人們經濟交易中的約定,不涉及其他領域及其約定類型。法律信用涉及的是與法定義務相關的契約,如國家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納稅義務、贍養義務等,即法律信用僅是那些具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且以明文表現出來的正式的約定,那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一律不屬法律信用的調節之列。所以,經濟信用、法律信用所調節的對象,不是人們之間發生的所有約定,即便是經濟信用,也不全是法律干預的範圍。而倫理信用則不然。倫理信用不僅維護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而且也維護人們之間的日常性的一般約定。如口頭上對某個人或某個事的承諾等。質言之,經濟、政治、日常生活中那些隱含的、不言而喻的、心照不宣的默示約定,只要是經過雙方認可、同意,全屬倫理信用調節之列。應該說,社會的信用關係及信用狀況,不止表現在經濟領域中經常出現的較為重要的約定上,更為普遍地表現在人們日常生活的交往中,最常見的莫過於守時的約定。雖然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形式各異的約定,常常是一些微小的事情且局限在較少的人群,但這些日常生活中的約定,可能會使每個人在不同的場合都經常成為信用的主體或客體,甚至每天每時都在感受信用。因此,倫理信用調節的範圍和人群要遠遠超過法律信用、經濟信用,因為凡是與約定沾邊的關係和行為都是倫理信用干涉的對象。
倫理信用的準則[1]
一般的道德準則,對於行為主體而言,其所規定的要求更多是一種帶有普遍性的社會規定性,因而它的內容要求對所有社會成員都是一樣的,即使主體通過認同和內化達到了自律,其道德準則的內容要求也是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它的準則要求具有先在性。雖然信用倫理的一般準則———有約必踐的要求也有普遍的性質,但在每一具體的信用倫理關係中,準則要求的具體內容則是千差萬別的,視人們的具體約定內容而變化。因為具體的責任要求是信用關係的主客體雙方協商規定的,因而,作為行為者而言,責任內容是自己制定的、同意的、認可的,毫無疑問,信用倫理準則的具體責任要求具有預知性。具言之,信用倫理關係的意識性,表明其締結的內容所涉及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是雙方自由自願協議的產物,或主體主動承擔的結果,無論是在單向的義務關係中還是在雙向的義務關係中,約定的責任要求都是預知的。在單向的約定義務中,如一個人捐助貧困生上學,義務的內容為雙方共知,但踐行者為一方;在雙向的約定義務中,如企業之間的供貨合同,供貨方保證按時發貨且保證產品的質量指標及相關的服務承諾,而購買方要按約定打款,義務的內容不僅為雙方所共知,而且彼此具有不同的義務要求,都是踐行者。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信用倫理準則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們自己立法的結果。有鑒於此,信用倫理準則與一般的道德準則相比,它有兩層價值指導: 一是一般性的價值原則,即信守諾言,履行約定;二是具體性的價值要求,即視約定內容而形成具體的要則要求。二者的關係是,信用倫理準則的普遍要求必須通過特定信用關係中的具體要求的踐行得以貫徹和體現。一旦具體信用關係中的約定義務不能得到履行,信用倫理的一般準則就會流於形式。
倫理信用關係與其它倫理關係[1]
倫理信用關係與其它倫理關係相比,具有自己的獨特性。倫理信用關係具有時效性。一般的倫理關係常常是一定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穩定和持久的一種社會關聯形式,常常是沒有時效性的,甚至許多倫理關係常常伴隨人的一生,如人們在公共場合中的各種倫理關係;而倫理信用關係因其是由某種具體的諾言或契約的規定而引發的關係,因此,儘管諾言或契約等約定的時間長短不一,一旦達到了約定的時間,無論是踐約還是毀約,都預示著某一特定信用關係的了結,如商家之間具體的購銷合同,就會隨著合同的有效期和履約情狀而結束。就此而論,倫理信用關係會依約定時間的不同、約定內容的變更及約定的完成而終結,從而顯現出具體的信用倫理關係的時效性。
倫理信用關係具有意識性。一般的倫理關係,是人們的社會角色的一種必然聯繫,個人對其所處的倫理關係的自覺意識,常常要在社會化中經歷一個或長或短的認識過程,但倫理信用關係,不是預先被規制的,其各種形式約定的締結,無論是其約定的內容還是其約定的時效,行為當事人是自知的,甚至許多約定都是行為者自願抉擇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信用倫理關係就是人們某種自覺意識的產物。沒有主體的意識、意向和選擇,就不會有信用的倫理關係。它不是去認識業已存在的倫理關係,而是在意識支配下主動建立一種倫理關係;一旦某一約定建立,其倫理關係的客觀性不容置疑。
倫理信用關係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凡涉及到約定的社會關係,都是倫理信用關係,而世間的約定形式常會因文化的傳統、內容的輕重乃至個人的性格特性等方面的差異而千姿百態。從法律效力來看,有正式的合同、契約和一般的承諾之分;從書面形式來看,有文字的明確約定,也有口頭的允諾;從規範形式來看,有合乎一定格式要求的書面約定,也有隻為當事人之間認可的表達形式,不拘泥固定的格式;從約定方來看,有個人之間的約定,也有個人與人格化的集體之間的約定( 個人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 ,還有集體之間的約定( 商家之間的各種買賣合同) ;從重要性來看,有重要約定和日常約定;從莊重性來看,有經過慎重考慮的約定,也有不經心的草率約定;倫理信用關係的目標對象具有確定性。相對於其他社會倫理關係而言,倫理信用關係具有特定的目標對象。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同情弱者等倫理關係的目標對象是隨著道德選擇處境的不同而不斷變化的,其目標對象處在經常變動中;而有約必行的信用倫理關係,在特定的約定中,它的目標對象是明確、具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