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本進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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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進入權是由人力資本所決定的,表現為使用物質資產或對物質資產起作用的能力,或者是對其他人力資本起作用的能力。[1]
人力資本進入權的理論依據[1]
1.企業制度的演變(業主制到現代公司制)已向我們展示了人力資本作為一種獨立的資本形態的發展過程。從人力資本依附於物質資本,到人力資本逐漸脫離物質資本而逐漸獨立存在,這向我們昭示人力資本在企業中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特別是風險投資企業的出現,更凸顯人力資本的價值,風險投資的運作體制就充分說明瞭這一點。財產所有權是擁有企業所有權的基礎。誰在企業投入了財產,誰就應該擁有企業所有權。人力資本所有者在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簽訂協約加入企業之後,人力資本所有者也就應該分享企業所有權。由於技術的進步,技術在企業中的比重不斷增強,擁有技術的人力資本所有者越來越受到重視。“既然勞動者與股東一樣把自己的體力和智力作為資本投入企業,那麼他就不僅應該獲得相對於要素價格的固定收入,還應有對投資風險的補償及對自己產權權益的保護”。
2.人力資本是高技術企業剩餘的重要來源。在知識經濟時代,機器設備、廠房和土地等非人力資本在企業中已經不占主導地位,而人力資本已成為重要的因素,企業的績效或收益主要取決於人力資本。具有專門技術、工作技巧的技能型人力資本是高技術企業剩餘價值的重要來源,這類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加強了人力資本所有者的談判能力,從而影響企業剩餘的分配。高技術企業不同於傳統企業需要大量的設備和原材料等有形資產,企業依賴的生產資料不再是以資金、設備和原材料為主,而是以人的知識為主,戰略資源變成了信息、技術和知識,這類無形資產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起著重大作用。人作為技術和知識的天然載體,成為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決定性因素。這種企業要素地位的變遷,決定了企業產權結構的演化,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人力資本在高技術企業產權化的趨勢日益顯現,而且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向。人力資本已經成為高技術企業的決定性生產要素,人力資本在這種企業中獲得剩餘價值的比重較大。
人力資本進入權的類型[2]
人力資本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本文僅對企業家人力資本、知識型人力資本的進入權進行分析。
1.企業家人力資本進入權。企業家人力資本對物質資本、勞動等要素的組合能產生“外部效應,是企業成長的源泉。企業家具有很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才能、機敏的應變能力等,與其他人力資本相比,更能提高物質資本和勞動的生產率。企業家通過企業這個組織來整合各種稀缺的資源。如整合科學技術人員,提供知識產品和技術,整合金融市場上的資本資源,而獲得金融支持,整合企業內部的各種資源,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整合銷售市場的各種力量,實現銷售目的;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外部支持,企業家通過自己敏銳的洞察能力創造性地辨認出市場機會,從而不斷在均衡和不均衡中獲得市場機會,通過各種創新實現利潤。企業之間的競爭如價格競爭、市場競爭、產品競爭是企業創新的動力。企業家通過創新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企業家的創新主要包括引進新產品、新技術、開闢新市場、控制原材料的新供應來源和實現企業的新組織。企業家的創新領域包括生產、經營、市場開發、組織創新等,通過這些創新活動,企業家對生產要素進行重新配置,使企業獲得更高的資源配置效率和更大的經濟效益。企業家人力資本憑藉其卓越的管理能力擁有進入權,一個優秀的企業家可以讓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起死回生,而一個不稱職的企業家可以將一個蒸蒸日上的企業搞得奄奄一息。
2.知識型入力資本的進入權。以成長性、創新性為突出特征的高技術企業,其技術特征決定了其資本結構中人力資本的特殊地位。高技術企業形成初期的資源要素往往體現為未貨幣化的人力資本形態存在的技術,企業發展過程是其人力資本逐步貨幣化並體現在企業實際價值中的過程。個人事實上擁有其人力資本的相關權利,而這種人力資本權利在與企業關鍵資源高度結合的情況下,原有的所有權結構並不能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性,這—點在以知識型員工為主體的高新技術企業中表現得尤為明顯。近年來由於風險投資和信息技術的進入,在以人力資本為主導的企業特別是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已經出現了對傳統治理結構的重要突破,特別是經過公司投資者、創立者以及各方利益相關者的長期協調博弈,知識型人力資本的進入權已經開始影響公司的治理結構,知識型人力資本所占有的股權比例明顯提高。
在高技術企業中,人力資本及其所有者的核心地位集中體現在知識型人力資本上,其稀缺程度和重要性遠遠超過了非人力資本。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限責任制度的普及、資本市場的發展使物質資本所有者的風險趨乾全面社會化,從而難以真正承擔現代高技術企業的全部風險。相應地,人力資本在高技術企業中的專用性程度日益提高因而,人力資本投資者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已成為高技術企業風險的承擔者。在物質資本投入者日益成為企業風險的規避者的同時,人力資本的所有者卻越來越成為高技術企業風險的真正承擔者。在人力資本稀缺的情況下,核心人力資本的擁有者比資金提供者具有更優先的進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