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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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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用体系(Tax Credit System)

目录

什么是税收信用体系

  税收信用体系指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为准则,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之间建立的诚实守信的管理体系。

税收信用体系的构成[1]

  一般而言,税收信用体系包括税收信用法律制度、税收信用评估体系、税收信用监督制度与税收信用道德体系。

  1.税收信用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是税收信用体系中最具有强制力的部分,规定了税收信用各方的行为规范与惩罚措施,构成了税收信用的最强有力约束。根据征纳过程中的不同主体,税收信用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对纳税人信用的法律规范、对征税人信用的法律规范、对税收中介信用的法律规范和对用税人信用的法律规范。

  2.税收信用评估体系

  纳税信用评估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评定等级。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有关数据及资料的综合分析,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依法、主动纳税的信用度进行评定,并给出其性用等级的活动。这一评定会影响到纳税人未来的纳税成本,通过这一评定,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可以提高纳税人守信的激励。税收信用评估工作由税收征信系统实施。税收征信系统主要提供纳税人的税收征信数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相关数据及税务机关管理数据。通过完善的征信系统,征税人、稽查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信息,从而缩小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信用的履行。

  3.税收信用监督制度

  税收信用监督制度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税收监督税收管理,通过各种惩罚与激励手段,增加纳税人不守信用的成本,从而形成对纳税人的约束。对纳税信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不但促进了依法治税,而且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实现对纳税信用的监督。对征税信用,主要是对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监督,防止征税人多征或少征税收,或是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对用税信用,主要是规范行政管理权限,保证税款的规范使用与安全,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最能增进社会福利的领域。对于税收中介机构,主要是监督其中介职能的履行,确保税收中介机构对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维护。

  4.税收信用道德体系

  税收信用道德体系是对税收信用各方进行道德评价的依据,其道德约束力尽管弱于法律约束,却具有普遍性,可以促使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一般而言,纳税信用属于公民道德范畴,征税信用、用税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主要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税收信用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特征,是税收道德具有强制机制,往往被记入相关法律。对于纳税人,税收法律对纳税失信行为采取预防、制裁、惩罚的强制措施。对于征税人和用税人,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也被记入相应的法律条文。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征税人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实质上是以法律规制的道德要求。

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意义[2]

  一、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降低税收成本,推动税收高效运行的途径

  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降低税收成本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

  (一)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降低税收制度设计成本

  各国税收制度都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不断优化的,在完善的税收信用环境中,政府对税收制度的设计可以主要考虑税收政策公平、合理和正义的要求,而不必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放在征收管理的细枝末节上。现代社会,为体现税制的公平,为运用税收手段对经济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各国税制设计均为多税种的复合型税收体系。显然,税制设计越复杂,税收运行成本越高;而从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看,如果这种复杂的税制对经济能够起到正效益的调节作用,权衡利弊,税收的运行成本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而复杂的税制可能为税收的征收管理留下较多漏洞,在税收信用较好的环境中,这些漏洞可由纳税人的自觉遵从予以弥合;而在税收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这些漏洞恰恰成为某些纳税人借以减少税款缴纳的缝隙。此时,政府的选择或是花费更大的成本,采用更加精细的征管手段弥补漏洞;或是简化税制,其结果可能是放弃对某些税收政策目标的追求。

  税收信用与税收制度对涉税主体的行为约束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前者是典型的非正式约束;而后者是主要的正式约束。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只有在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其积极效应才得以发挥,才会使制度运行成本降至最低。具体到税收范畴,也就是税收制度与税收信用必须相容,否则,税收制度再完美,没有良好的税收信用的配合,也只能是一纸空谈。

  从税收制度与税收信用的特点看,税收制度的变革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税制变迁过程中所遇到的深层次矛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现实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为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推动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与税收制度、法规相比,税收信用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税收秩序维持机制。不守信的博弈是一个零和博弈,不可能增进社会的财富。税收信用意味着涉税主体对税收制度、法规的忠诚和对义务承诺的遵守。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将促使税收征纳行为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减少税务纠纷,降低税收制度执行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

  进一步讲,良好的税收信用环境将会使税收制度对征纳双方都成为一种可以预期的、相对稳定的利益分割模式,此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就不会在逃税骗税抗税等方面做无用之功,而是把更多资源用于做大做好自己的“蛋糕”上。

  (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降低税款使用成本

  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包含着对政府用税信用的要求,它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使财政支出效用最大化,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用税人,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基于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之上,但在处理这种关系的过程中是不能脱离信用原则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将以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形式约束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行为,促使其做到依法用税、诚信用税,减少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浪费,降低以至消除财政资金被贪污、挪用的可能性,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同时,促使政府将财政支出的方向、效果公之于众,获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信赖。

  除上述几个方面的考虑以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助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纳税人纳税成本的构成中包括由于违反税法被处罚所付出的经济支出与其他代价。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将起到抑制性作用,故而降低其被处罚的概率,减少为此而付出的代价。

  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无论从制度建设层面,还是从道德意识层面上讲,税收信用都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都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从制度建设层面看,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制度形式。按信用主体分,有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等;按信用对象的用途分,有生产信用、流通信用、消费信用等;按信用的期限分,有长期信用中期信用、短期信用等。从广义的信用角度讲,则是以整体社会信用为主干,以各个领域信用为分支的完整的信用体系。各不同领域信用都是以整体社会信用为基础,同时不同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又直接为整体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创造条件。税收信用作为一种涉及面极其广泛的信用形式,其状况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税收活动的秩序,而且,由于它与其他信用形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信用形式作用的发挥,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从道德意识层面看,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承的区别,人们对信用道德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我国传统的主流观念中,讲信用、守诺言被看作是纯粹道德上的操守,是体现人本身所固有的道德品性的行为准则,它与功利是完全对立的,甚至有些人为维护信用而“耻于言利”。但也有一些人将恪守信用作为取得合理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史中,信用通常与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信用属于功利主义的伦理范畴,如富兰克林、韦伯等人都明确阐述了“信用就是金钱”等有关信用的经济道德意义,信用成为维系人们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市场经济的转轨,传统的、“耻于言利”的诚信道德理念遭受到“利益至上”的市场经济规则的巨大冲击,整个社会信用的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经济道德意义上重构信用理念成为社会信用体系道德意识建设的主线。税收信用,说到底是一种“言利”的经济道德意义上的信用。而且,由于税收涉及主体的广泛性使几乎所有社会成员都会面对这种“利”与“信”的矛盾,都将在这种矛盾中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这样,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就不是仅仅关乎税收自身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

  (一)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人们不约而同地将发展的眼光转向最本质的目标——“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之一。通过前面我们给税收信用下的定义,以及对税收信用功能的阐述,可以看出,税收信用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协调涉税各方关系的过程。这里所说“涉税各方”既包括表面层次的征税方、用税方与纳税方的关系,也包括深层次的涉税关系,即:纳税人个体与全体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作为受托代理税款征收与使用的“代理人”与作为“委托人”的全体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国民幸福总值”根本目标的要求

  在信守税收信用,依法诚信纳税时,纳税人会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牺牲。但是经济利益的获得与经济利益的牺牲并不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唯一要素。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人民的幸福,经济增长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政治善治也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文化发展还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社会和谐更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近年来,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关注经济利益以外的各要素对人类的重要意义。“国民幸福总值”(Gross National Happiness)概念的提出并迅速被关注人类发展的专家们所接受就是很好的例证。

税收信用体系的国际比较[1]

  各国税收信用体系存在较大差别,本节从税收信用法律制度、税收信用评估体系、税收信用监督制度与税收信用道德体系4个方面,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的税收信用体系进行比较。

  一、美国税收信用体系
  1.美国税收信用法律制度

  美国税法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代理、违法处理、复议、起诉仲裁、免税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含以案例法的形式),尽管税收法律条款非常复杂,但是详细的法律条款带来了很强的操作性。通过对纳税人、征税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为双方的诚信行为进行规范,成为维护税收信用的有力保证。在美国法律中,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税收中介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任何一方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违犯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1)美国纳税信用的法律规范

  纳税信用的法律规范体现在《国内收入法典》对偷逃税行为的惩罚规定方面。按照联邦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有意企图以任何方式偷逃法律规定的征税,将被定为重罪,可处以罚金lOO000美元(对法人则处以500000美元)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两者并处。并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2)美国征税信用的法律规范

  美国征税信用的法律规范,体现于《纳税人权利法案》与相应规章制度。根据《纳税人权利法案》与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有权获得与税务机关交涉过程中的解释并依法得到保护,有权获得对隐私和秘密的保护,有权知悉掌握自己信息的意图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有权知道拒绝提供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得到专业礼貌的服务,有权自己处理纳税事宜,有权在纳税行为中委托代理人,有权就与税务官员的任何会谈内容进行完整录音,有权要求在会谈前获得书面通知,有权拒绝缴纳超过税法规定的应缴税款,有权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纳税义务和征收行为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这些法规对征税人的征税行为进行了约束,为征税人信用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2.美国税收信用评估体系

  1)评估数据高度共享

  美国以个人所得税为联邦主体税种,绝大部分纳税人为个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分散、收人来源复杂本来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障号码一致,所以在银行开户、享受社会保险和签订交易合同都必须按照税务登记代码登记。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用性使得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他部门交换信息,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执照发放部门的信息等都成为税务登记的信息来源,通过这些税务登记代码及相关档案,税务机关就能够基本掌握全国税源情况。

  除税务登记代码的高度通用性之外,美国将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化,从而保障纳税评估可以获得综合可靠的信息。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包括联邦、州和市镇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包括货币收付报告、国外银行账户、犯罪活动情况、车辆登记、不动产转让、遗嘱文件、租赁权证等等。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除申报与其应纳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资料之外,其交易方和交易情况及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费用等情况也要一并申报。同时,美国还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力量进行纳税评估

  2)评估系统高度信息化

  美国利用计算机系统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整个税收评估系统高度信息化。全国设立个征税服务中心和1个总部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供所有涉税信息集中存放,税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随地实现申报缴税工作。

  为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进行准确评估,美国设计了一套科学的评估程序,并不断进行完善。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国内收入局(即美国国家税务局,IRS)设计了纳税人税收遵从测度程序(TCMP),用来测算纳税人在任何直接的强制行动之前,所进行准确申报及时缴纳税款的程度。该系统试图通过界定税收不遵从的程度和特征,提出最合适的解决办法,包括修改法律、改进税务局所承担的个案筛选系统、改变强制执行程序的侧重点、设计纳税申报表、加强教育等各种建议。

  随着美国经济和税法的变化,TCMP的数据陈旧,不能满足信用评估的需要。于是从2002年起,美国国内收入局推出了“国家调研方案”(National Research Program,NRP),以替换TCMP。NRP主要衡量三方面的税收遵从情况:一是申报遵从(filing compliance),衡量及时填写申报表的纳税人的比率;二是缴纳遵从(payment compliance),衡量税款按时缴纳的比率;三是报告遵从(reporting compliance),衡量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在申报表上得到准确报告的比率,通过分析纳税申报表样本来衡量。在这三方面的遵从衡量中,“报告遵从”的衡量是NRP的重点。与TCMP相比,NRP最大的不同是其获取第三方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强,因此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3)评估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评估得出的纳税信用状况,是纳税人社会综合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是否诚信纳税,是全社会公开的重要的信誉信息。税收信誉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纳税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证明、有无偷逃税款的记录证明、有无违法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走私货物出口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长期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有无恶意制作和更改财务会计数据的记录证明、有无公开抵制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记录证明、有无制作贩卖假发票的记录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报告等。这些税收信誉资料面向全社会全面开放,可以通过媒介或互联网数据库进行即时查询。

  3.美国税收信用监督制度

  1)美国的税收信用监督机构

  美国对纳税信用的监督通过税务稽查机构进行。税务稽查采用抽查的方式,稽查面约为5%。包括在以前年度违反税收信用的纳税人及新抽样的纳税人。税务稽查主要通过审计来进行,其形式通常有一般审计特别审计。一般审计采用抽查形式,主要是对一般税收违章行为,特别审计以高收人人群、现金交易行业、房地产买卖、遗产转让等为审计对象。审计一般包括纳税申报表的选择与分类、纳税申报表的审计、税务审计结果处理3个阶段。

  为对违背征税信用的行为进行约束,美国设立纳税人维权办公室,专门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诉讼等维权服务,即权益性纳税服务。纳税人维权办公室设有7个大区办公室,74个小区办公室(每个州至少一个),还在4个业务局派驻3个分局。纳税人所有涉税纠纷除向主管税务机关质询外,均可就近到维权办公室进行询问或上诉。

  2)美国的税收信用监督协作

  美国的税收信用监督是通过部门共同协作而实现的。通过税法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关部门必须与税务部门采取一致行动。对海关系统,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在离开关境之前必须缴清税款,否则不许离境。对银行系统,对纳税人银行账户中超过1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收入,银行要向税务机关申报;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在通知纳税人的同时,必须通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一旦怀疑该账户对应的纳税人有偷逃税行为,就会要求对方说明收入来源及纳税情况,如不能证明如实纳税,即被作为偷逃税立案。各部门的协作,使得美国税收信用的监督力度极强。据统计,美国个人收入的90%以上都能被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失信行为被税务审计出来的概率非常大。

  3)严厉的税收失信处罚

  对于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是美国税务机关保护税收权益的重要措施。目前,美国纳税人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能够自动检索,及时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对于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征收中心将寄发通知进行催报,或者进行电话催报。对于经催报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发出传票,责令纳税人带上有关纳税资料,到税务机关陈述逾期原因。对拒不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传唤质询;二是移送纳税审计部门办理;三是列入犯罪调查,准备法律诉讼;四是由征收部门编拟替代性的纳税人申报表,并处以罚款或加收逾期缴税的滞纳金

  为对违背纳税信用的行为进行约束,美国税法对偷逃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纳税人少报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一定额度,则要处以少纳税额20%的罚款。但如果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详尽,或纳税人的态度较好,则可免予处罚。国内收入局必须在纳税申报表填报后3年内征收欠交税款。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所得少于其实际毛所得25%,则征收有效期延长为6年。如果偷税行为成立,则补税罚款,罚款不超过应交税款的100%,偷税数额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判处5~10年监禁。如果纳税人未申报纳税,则国内收入局可在任何时候进行征收。对逾期不缴税的纳税人,美国的税务机构有权强制执行。

  4.美国税收信用道德体系

  1)税收信用与公民信用体系紧密联系

  美国发达的信用制度,为税收建立了严格的道德规范。美国公民非常重视个人的信用记录,如果当事人的纳税档案记录中具有不良行为,工商、税务、海关银行保险能源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经济单位都将根据资信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这一信用制度使得偷逃税不仅是违法行为,还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2)广泛而深入的税收信用宣传

  为了使纳税人更加了解其纳税义务,增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美国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直接用于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服务,比如免费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发放和寄送大量的税法公告、为各类申报表编制填报说明和指导等。在美国,还有一些无偿的自愿性组织和有偿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咨询服务。

  与此同时,美国税务机构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以培育和加强国民纳税意识。比如,实施中小学生税务教育计划,全美中小学生根据年级高低分别开设了“了解美国历史上的税收”、“理解税收”、“税收和你”等课程,从小培养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实施社区税收宣传教育工程,常年组织面向退休者、农场主、小企业主、雇员等的免费税收学习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拨款支持由非营利性组织负责的“诊所”,向低收入和不会讲英语的纳税人宣传税法,提供法律援助

  二、日本的税收信用体系
  1.日本税收信用法律制度

  日本是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对税务中介的信用规范进行了法律规定。1942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税务代理士法》,把税务代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1951年颁布了《税理士法》,之后经多次修订,建立起当今世界上最为健全和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按照《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作为税务专家,应基于独立公正立场,按申报纳税制度的理念回答纳税义务者的信任,并以谋求正确地实现租税法令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使命。”税理士的义务,包括监督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严禁参与偷税商谈,严禁有丧失信用的各种行为,为纳税人保密等。由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通过税收中介进行,所以这些法规在对税务中介的信用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2.日本税收信用评估体系

  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在税收信用评估体系中发挥巨大作用。信用信息机构是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政府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以会员方式制运作。会员必须共同遵守信用信息机构的规则,自觉履行“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的义务,并享有“获取信用信息机构其他会员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

  3.日本税收信用监督制度

  1)蓝色申报表制度

  日本的税收基本上是采用纳税人自我申报纳税制,要求纳税人自己计算出正确的应税所得额,然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日本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情况,建立了蓝色申报表制度。纳税人凡是能够做到如实记账、正确计税的,纳税申报时就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以示与其他纳税人的区别。蓝色申报表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相当多的优惠,如提交蓝色申报表的制造业公司,如果其进口额增长或超过以前各年度的最高额,可以申请抵免。使用蓝色申报表的个人,其营业所得可以享受包括折旧存货计价等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同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1万日元的扣除额,且允许其家庭雇员的薪金作为费用扣除,等等。

  2)税务相谈制度

  为增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日本建立税务相谈制度。各地税务机关都设有“税务相谈室”,由资深税务人员担任相谈官,对纳税人提供指导性服务。凡来相谈税务事宜的纳税人,税务相谈官都能迅速给予确切的回答。为了应付日益增多的电话询问,日本开始创立了计算机电话答复系统,纳税人只要用电话报明题目代号,即可获得电脑的自动回答。

  3)纳税人权利保护机构

  日本国税厅在各国税局和主要的税务署设置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税务调整官,对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不满,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给予迅速、正确的处理。设立国税不服审判所,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申报进行裁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国税厅、各地国税局及主要的税务署内,设立税务咨询室,税务咨询官专门接受有关税务的问询。

  此外还在各地商工会议所与市町村办公处等合作下设立定期或临时的巡回咨询。此外,日本引进社会力量对征税人信用进行监督。企业界、学术界、工会界、商界等组成民间协会,如“税制调查会”、“租税研究会”、“法人会”、“间接税协会”等,这些机构不仅能够向税务当局及时反映现行税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修改意见,而且能够依照税法协助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报税。同时,还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监督税务机关是否正确执法。

  4.日本税收信用道德体系

  1)广泛的税收信用宣传教育

  日本尤其重视税收信用道德体系的建立,纳税信用道德体系建设,甚至深入到小学生教育。税务机关每年都支出很大一笔经费用于税法宣传,包括印刷基本税法、税法须知、纳税人须知等有关杂志、书籍,并无偿赠送给国民阅读。另外,还通过广播电视、展览会、报告会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广泛提高纳税人奉公守法、自觉纳税的思想意识,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骗税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2)高度重视税务人员素质

  日本的征税信用道德体系建设还体现在对税务人员素质的提升上。日本税务机构主要通过两个渠道录用工作人员。一是从高中毕业生中通过考试录用,被录取者先到税务大学中专部学习,毕业后再进行上岗实习;二是从大学毕业生中录取高级税务官员,大学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后到税务大学进行有关课程的研修,毕业后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税收工作实践,才可担任各类官职。这种升级式教育方法,极大地提高了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中国税收信用体系
  1.中国税收信用法律制度
  1)纳税信用与征税信用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纳税信用与征税信用,主要在《税收征管法》中予以规范。作为对纳税信用的规范,《税收征管法》总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作为对征税信用的规范,《税收征管法》总则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2)用税信用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用税信用,在《预算法》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上均进行了规范。国家预算是规范政府公共部门用税范围和用税方向的制度安排,《预算法》给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是税款高效使用的制度保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部门预算改革、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都充分体现出国家诚信用税的要求,也是国家用税信用逐渐增强的表现。

  2.中国税收信用评估体系
  1)现行税收信用评估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税收信用评估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这一评估办法是在各地区税收信用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地区尝试对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上海市财税部门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并发布公告从当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浙江省国税局于2002年4月出台了企业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采取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一年确认一次,连续两年被确认为A级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第三年直接确定为A级纳税人。

  在总结各地税收信用评估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以求广大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意见。2003年8月,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推出使我国第一次有了衡量纳税信用的统一标准。

  2)现行税收信用评估制度的内容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包含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和对各等级纳税人的激励与监控办法,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是“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而言,分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与凭证管理隋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记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是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依法申报。纳税信用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分再分为A、B、C、D四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为C级,在20分以下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为D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纳税信用的激励与监控措施,对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A级纳税人以鼓励为主,包括给予免除税务检查、即时办理验证和年检、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等鼓励措施。对B级纳税人,以辅导为主,包括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等辅导措施。对C级纳税人以加强管理为主,各项检查与审批从严。对D级纳税人,以惩戒为主,包括收缴发票、停售发票和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纳税信用的评定程序。纳税信用评定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每两年评定一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审验,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联席会议的形式从低核定。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低核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核定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3.中国税收信用监督体系

  我国的纳税信用监督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工作规范,由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进行税务稽查。在税务稽查工作过程中,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税务稽查对象通过三种方法确定:一是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是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是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部门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当发现税务稽查对象有偷逃税款及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情形时,对纳税人立案查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如果查处的税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当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或者重大案件时,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税务稽查的证据来源,包括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当事人询问记录、调取的账簿、证人的证言材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记录等内容。

  税务稽查审理由税务部门进行,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税务处理决定交由有关人员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对于一些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税务机关可以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

  4.中国税收信用道德体系

  我国税收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范畴。我国税收道德建设的目标,是征税人既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又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税务工作人员要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清正廉洁;纳税人既要遵循社会公德,又要遵循法律赋予公民和社会的纳税和护税的责任和义务。从1992年起,我国税收系统每年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并相应提出宣传主题。从历年税收宣传月主题可以看出,宣传主题可以分为税收的意义、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三个内容,其中宣传主题直接明确为诚信纳税的约占1/3。可见,诚信纳税的道德宣传,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 1.0 1.1 蔡昌主编.税收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 黄桦著.中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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