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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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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行为

  纳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等行为。

纳税行为的分类[1]

  一般而言,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税收违法(章)行为。即不按时申报纳税,不足额缴纳税款。甚至还有的纳税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法偷逃避骗抗应上缴的税收。更有甚者还会采取暴力抗税等。二是依法足额及时纳税行为。按照需要层次理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基于不同的需要的。前者一般是出于生活的需要、生理的需要。生理需要是指维持人的生存的需要,包括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它是人的最起码的、最基本的需要

纳税行为的特点[2]

  与税务机关和征管行为相比较,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相对性

  即纳税行为是相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而言, 并与征管行为一起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

是被动性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虽然能直接导致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但它无权决定这一行为法律关系的具体状况和情形。对此, 《征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税收的开始、停征及减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开始、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也就是说, 对纳税行为状况和情形的确定权在税务机关, 无论在何种境况下, 纳税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 进行自己的纳税行为。

非直接强制性

  由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征管行为直接强制纳税人采取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但纳税人却不能通过它的纳税行为直接强制税务机关作出某种选择, 更不能强迫— 即使纳税人发现或认定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或失当的, 也无权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去撤销或改变税务机关的行为, 只能通过一定的途径, 按照一定的程序, 由一定的部门进行调整。

  从法律角度上看, 纳税行为具有如下的意义:

  首先, 纳税行为是一种现实意义的行为,是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调整对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是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为。其次, 纳税行为构成了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前提条件(如税务登记), 其状况往往界定了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状况, 并产生某种意义的法律后果。再次, 纳税行为是征管法调整的法律对象, 同时也构成了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法律对象, 其适法行为体现了税法的根本要求, 而违法行为则构成了税务行政责任制度的基咄, 也是税若行政强制的要什,由此可见对纳税行为进行法律性分析,是税收立法及执法的需要, 是完善纳税人纳税行为规范的需要, 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研究及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税行为的法律分类[2]

  根据行政法的墓本原理及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可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口头行为、书面行为、和动作行为。

  这是依据纳税行为的表现形式划分的。口头行为是指纳税人通过日头表示出的能够产生税收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一类行为在税法规中并不多见。书而行为指纳税人通过文书表达形式作出的能够引起税务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行为, 例如填写各种税收票据。动作行为是通过纳税人有意识的动作表达其纳税意愿的行为, 这是纳税行为的实质过程, 包括从税务登记开始到缴纳税款的位个环节。

  • 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这是根据纳税人的行为态度划分的。作为行为是指按税法的规定, 纳税人必须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具有行政法律意识的行为, 例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或纳税人按规定设青帐簿并按规定记帐和计缴税金, 对后者来说, 如纳税人不按规定设帐记帐, 则其自己计算的税金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只有通过税务机关的核定才是有效的,对此《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行为特指按税法规定, 根据相对人有意识的不作为或沉默, 即可推定为产生税务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又称作默示推定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在税法明确规定下才能有效。

  • 权力性行为和义务行为。

  这是依据纳税行为的法律属性划分的,权力行为是指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法规定权力的行为, 此类权力依据纳税人的意愿作为或不作为。

  • 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纳税行为的法律构成和后果划分的。适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旨在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中的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不具备合法要件的行为则是无效行为, 无效行为不能引起其预期的法律后果。

纳税行为的静态分析[3]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Kurt Lcwin提出了如下行为模型:

  B = F(P,P1,P2,...,Pn;E,E1,E2,...,En)  (式2—12)

  上式中,B表示个人的行为,P表示个人的内在特征;P1,P2,...,Pn表示构成内在特征的各种生理和心理因素,如生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态度等;E表示个人所处的外部环境;E1,E2,...,En表示构成环境的各种因素,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

  该模型表明,人类的行为是个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人类的行为方式、指向和强度,主要受两大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个人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其中,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和心理因素两类基本因素,而外部因素则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类因素。

  Lewin行为模型对于解释纳税行为也是适用的。假定纳税环境为El,它主要包括文化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结构等五方面。纳税人的纳税环境知觉为Et / P,包括对各种税收行为对应后果的预期、对税负分担的公平感等。纳税人的行为为B,如寻租行为。可将上述机理描述如下:

  E − − El − − Et / P − − B   (式2—13)

  (式2—13)的经济含义为:总体环境E将影响纳税环境,纳税环境将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环境知觉Et / P,纳税人的纳税环境知觉Et / P 将改变纳税人的行为B。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纳税行为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按Von Bertalanfly的定义,如果一个对象集合中,至少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可区分的对象,所有对象按照可以确认的特有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就称该集合为一个系统。集合中包含的对象称为系统的组成部分(或称要素),最小的不需要再细分的组成部分成为系统的元素。组成部分如果可以根据需要再细分时,这时组成部分又称为子系统

参考文献

  1. 韩建元.纳税行为、纳税管理行为及其运筹(J).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1.
  2. 2.0 2.1 谢芳彤,于一贫.法律意义下的纳税行为(J).税务纵横,1993.
  3. 姚涛.行为税收引论——纳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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