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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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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公平

  信息公平是指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及物质条件下,处于信息活动中的人们以公平、正义、平等理念为价值尺度来反映社会主体间信息关系的平衡状态的价值/话语表述。依具体的情境不同,它可被视为一种价值期望、一种制度理念、一种关系状态,等等。

信息公平的产生背景[1]

  1.信息公平产生的社会背景

  目前,社会正处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时期,也即人们常说的后工业社会时期,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分化社会结构由工业社会的金字塔形式向扁平化发展,形成中心地带与边缘地带两部分。诚如法国社会学家Touraine所说,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垂直社会(vertical society)向水平社会(horizontal society)转型的时代中,过去我们知道的社会是一个有些人位于社会的顶层,有些人生活在底层的阶级社会,现在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某些社会成员在社会的中心还是在社会的边缘。今天人们不再说他们在上层还是下层,而是关心他们在主流社会的里面还是在外面。即关注他们是否处于社会的边缘,是否为社会所边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普遍受益阶段,但到9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体制的变革、机构的调整,下岗职工增多,物价上涨工资水平下降等,社会资源重新配置,财富口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社会分化口趋明显。社会分化主要呈两个趋势:一是社会分化的不断细化,另一个是细化的碎片不断聚合,聚合的结果是形成了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精英集团(强势群体)和以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平民集团(弱势群体)两大部分。所谓的精英集团,即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等构成的强强联盟。从利益的角度看,精英集团就是利益的联盟集团,他们具有较强的能量,能够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如通过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对公共舆论和话语形成的影响等,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政府决策与社会的发展,让政府为其利益服务。所谓平民集团,主要特征之一是人口众多,是由包括广大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失业下岗人员等弱势群体组成的集合。平民集团虽然人数众多,但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上都处于弱势,并且缺乏相应的组织形式来表达和保障其利益要求,致使追求自身利益的声音十分微弱,得不到相应的政策保障与支持,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且形成恶性循环。

  社会学家孙立平提出中国己经处于一种“断裂社会”状态,出现“权利失衡”,和“利益博弈”现象。社会沿着富裕与贫穷、城市与乡村、上层与下层断裂开来,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世界,即精英集团世界和平民集团世掀弱势群体世界)。它们之间的裂痕不断扩大,鸿沟不断加深。这种断裂既在空间上存在,如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距;也在时间上存在,各地发展水平相差几十年,如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既在经济层面上存在,如贫富悬殊;也在社会结构层面上存在,如上层与下层机构的断裂。孙立平先生提出,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而互相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和整合机制。‘川社会的断裂缘于不同社会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上存在巨大差异,这种权利失衡不断地复制并生产出更为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与社会裂痕。并且,精英集团口益适应社会的发展,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大多数的平民则在社会的发展中持续不前,这与发展飞速的社会而言,好比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久而久之也就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慢慢为社会所忽视和遗弃,沦为社会的边缘。社会学用边缘化”来形容这一现象。所谓边缘化,是指向人或事物发展主流的反方向移动、变化。边缘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说法,就是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说被主流(主流社会、主流人群、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文化、主流经济)所排斥。如下岗工人、偏远贫困山区人们、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则是边缘化的主体。

  断裂社会与社会分化问题,在信息领域则表现为信息贫富分化和信息断裂。在信息成为一种重要战略资源的情况下,精英集团与平民集团的进一步分化,导致人们在信息的占有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占有方凭借自身的优势进一步控制信息,形成信息垄断。基于信息的可获利性,信息寻租等现象也相继产生,信息不公平分配成为必然,信息分化日趋加强。另外,基于教育水平和智力水平的不同,人们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方面存在较大的能力差距,这种差距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被进一步放大。因为经济贫困者,无法购买和使用信息技术产品电话电脑网络来获取相应的信息。且在政府未能切实落实对弱势群体应有的信息保障政策的情况下,信息的不公平分配成为必然,信息断裂也由此形成。这一客观社会现实推动了信息公平的产生。

  2.信息公平产生的技术背景

  1946年2月15日,世界上第一台通用电子数字计算机“埃尼阿克”(ENIAC)研制成功,人类掀开了计算机技术的序幕。1968年,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网络ARPA网(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s),并于1969年第一期工程投入使用,1971年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交流,宣告人类向远程网络信息交流与共享迈开了新的一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壮大,我国也于1994年加入了互联网,互联网逐步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与快捷,又造成了新的技术障碍。因为对于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人们来说,例如白领阶层、大学生、信息技术人员等可以快捷地利用新技术获取和利用信息;而对于不会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人们来说,如偏远山区的穷困农民、老年人等,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他们造成了信息获取的障碍,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另外,信息产品的不兼容和信息产品普遍设计理念的缺失,导致部分公众,特别是残疾人和老年人在内的特殊用户,不能充分有效的利用信息技术产品来获取和利用信息,以及不能有效享受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这导致信息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分配不合理,社会公平受到质疑。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产物之一的网站,其建设缺乏应有的构建标准,网站可用性不强,也导致了知识水平较低的人们在利用网站时存在障碍。上述障碍基木上是由技术的发展所造成的,这些障碍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加剧了信息贫富分化和数字鸿沟的形成,使得信息公平问题较以往更为突出。当信息网络传播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主流时,人们在获取信息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距将进一步扩大。由此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技术区隔系统,将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穷者无情隔开,将社会构成一种全方位的技术分割体系。

  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还使得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它由ii头传播阶段、文字传播阶段、印刷传播阶段和电子传播阶段向网络信息传播阶段迈进,网络信息传播改变了传统情况下平均被动获取信息的情况,互动式获得信息成为网络信息传播阶段的主要模式。美国学者Leah A.Lievrouw用“告知”(Informing)和“介入”(Involving)两个词分别形容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与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对人们的影响,非常生动的将人们在这两类信息传播方式下的被动与主动态度表现出来。个人的兴趣和信息获取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获取信息的内容和数量,人们成为主动的信息接收者;而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下,传播者控制着人们获取信息的内容和数量,人们仅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

  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仅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信息的处理和生成方式也发生了变革。诚如邹煌所言,信息处理和生成方式从工业时代发展而来的适合中央集权高度控制要求的大规模、单向式、自上而下统一控制方式向具有交互性、平行性、开放性、全球性、多元性、自由性、共享性、平等性和非权威性等特征的网络化方式转变。传统的大规模、单向式、自上而下统一控制的信息媒体,包括广播、电视、电影、书报杂志等,它们所传播的信息是由主宰这类信息工具的统治集团认真筛选、严格规范、精心炮制之后的某种单一模式化了的内容,这类信息体现主宰信息工具的统治集团意志,具有单调、刻板、僵化的特征。由于由统治集团所主宰的单向式大众传播媒体是社会信息媒体中的主导成分,所以一般民众通过正常渠道所获得的信息基木一致和广泛需同,在基木一致的信息内容的规范下,人们所获取的信息内容是等质等量的。而具有交互性、平行性与开放性等特征的网络化的信息处理、生成、传播方式改变了原有单向式、自上而下集权控制的信息处理、生成和传播方式。交互性的网络信息处理、生成、传播过程在信息发布者和信息接收者之间建立起了某种即时双向地有效沟通渠道,这就使信息活动不再是简单地由信息发出者一方主宰的一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收者可以互换身份,信息接收者可随时转换为信息的发布者,而信息的发布者也可转换为信息的接收者,双方可随时交流各自的意见,信息的交流渠道由单向传播改为双向传播信息交流频率也由此提高,彼此之间获取了更多的信息。信息的内容也不再单调、刻板、僵化与一致。随着信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交流者各自的理解不同,传播的信息内容更为全面和深入,由此也造成了人们在信息获取上存在质与量的差异,进而形成信息的贫富分化。

  可见,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改变了信息生成、处理和传播的方式,信息不再是由某个权威机构或个人所掌控,网络中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论坛、博客等方式发表体现各自意志的信息,并在网上广泛传播,进而影响其他机构和个人。网络化的信息处理、生成、传播方式实现了去权威化。由此人们所获得的信息内容呈现多元化,既包括文字信息,也包括视频信息和音频信息等;既有来源于官方网站的信息,也有来自于新闻门户网站的信息,还有来自于各大论坛和博客的信息。人们通过网络所获取的信息也因个人兴趣、个人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存在量与质的差距,进而形成信息的贫富分化,信息的富有者越富,信息的贫穷者越穷,形成马太效应。而要改变信息贫穷者的弱势地位,就需要通过权利法律保障和相应的技术与物质保障,确保信息贫穷者享有平等的信息权利和平等的信息获取与使用机会。

  3.信息公平产生的民主背景

  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是社会发展优越性的体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信息民主成为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民主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成为社会民主的实现保障。公民参与程度是社会民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体现,而公民的参与主要通过信息的获取与信息的公开和信息的传播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民主进程中的里程碑,表明政府在引导信息民主与维护信息公平方而有所进展。

  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打破了原有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给选举等民主程序改革带来了契机,电子民主也由此而提出。电子民主作为信息时代民主发展的新形式,有利于突出政府的服务功能,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具平等性和主动性,解决现有民主所存在的代表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不足问题。电子民主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己呈现出与政府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的趋势。在信息时代,以电子民主为代表的直接民主的完善,代议制民主有可能被取代。电子民主实现的前提是,保障公民能够平等的获得政府信息,发挥其政治参与能力。换句话说,电子民主的发展要求实现公民参与政治,而公民参与的前提是实现信息公平。只有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及公民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与能力,才能进一步实现电子民主。因此,在电子民主发展的背景下,信息的交流与互动、信息的自由与公平获取就显得愈发重要。民主的发展为信息公平的产生提供了动力。

信息公平的具体表现[2]

  信息公平的社会应当是信息主体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平等地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并且对信息资源可以共享。因此信息公平应主要表现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共享

  1.信息平等

  平等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指的是主体之间在人格尊严、社会地位、财富分配竞争机会等方面人为区别或歧视的不存在状态,或者说,平等是指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处于一种大体的衡平状态。所以,平等就是将他人与自己同样看待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关系。信息平等是指在信息活动中,参与各种信息活动中的行为主体同等看待的社会关系,不因地位、身份、经济条件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从信息平等的范围看,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主体的平等权利,在实际信息活动中给予不同主体以相同的机会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平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平等的真正实现。从它的形成过程看,信息平等可分为机会平等(起点平等或称资格平等)、规则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主要是提供机会的平等,是起点的平等,即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结果平等主要是终点的平等,是分配结果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得到相同的报酬,付出了相同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同的收益

  信息平等是信息自由的保证,如果没有平等作保证,自由就会为不自由所取代。平等实际上是自由得以正常发展的保障,是防止自由被异化的底线,是自由被正确分配的形式。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自由会受到异化,一部分人“自由”了,就是另一部分人“不自由”了,自由就走向了反面—不自由了。高度的自由需要真正的平等来维持。人们在追求信息自由的时候,就需要广泛性、一致性和全面性等真正的信息平等来维持。

  2.信息自由

  作为社会价值意义上的自由,是指人人都平等享有的主动追求、实现一定目标而不受干预、约束的自主性状态。哈耶克将自由界定为“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而产生的强制状态”。因此信息自由是“自由”这一理念在信息活动领域的体现,它是指人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信息活动的自由状态。在信息活动过程中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进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获取,因此信息自由被认为应包括信息获取的自由、信息生产的自由和信息传播的自由三大要素(或称三大环节)。也就是说在信息活动中应保护个体的自主性,同时尊重个体各自的能力以及具体贡献等方面的差别,尊重个人的发展与选择。信息社会互联网的发展可以说为人类自由地获取、生产和传播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及方便性。互联网最令人激动的地方莫过于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自由性,世界似乎尽在你点击鼠标和敲击键盘的手心中,尽管互联网提供的这种信息自由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此外要想自由地进行信息活动还必须有一定的权利保障,没有一定的权利,便不能得到相应的自由,要通过法律赋予人们相应的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信息自由才能实现,由此可见信息自由是人们不受不正当干预和限制地从事信息的获取、生产和传播活动的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3.信息共享

  所谓信息共享是指社会主体对信息资源可以共同地获取、使用和占有的状态,这里的信息资源主要是指公共信息资源,不包括信息政策法规规定的不公开信息。共享是信息的本质属性,也是评价社会信息公平的一个标准。这种属性完全是由信息的特点所决定的,信息可以进行无差别的复制,而且花费极小的代价就可以复制出与信息源具有相同功能的信息,且对信息源不造成任何的伤害。信息共享中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获取者,而信息在这种交互式的过程中不断升值,信息流转得越快、范围越广泛,其创造出的效益越大,最终使所有信息共享的参与者都从中得到最大的收益。因此无论是从实现信息公平的角度,还是信息效益的层面看,都没有理由限制信息的共享。

  但事实上我们可以随处看到对信息获取、传播和使用的限制,主要的原因在于信息垄断,对某些信息的生产者或拥有者而言信息垄断所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信息共享所带来的效益,信息垄断直接影响了信息共享的可能性。因此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享必须消除信息垄断,这是信息平等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更是社会信息公平的要求。

实现信息公平的原则与保障途径[2]

  关于实现信息公平必须坚持的原则,蒋永福、邵培仁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即:坚持信息自由原则、信息平等原则和信息共享原则。袁峰认为实现信息公平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必须恪守人权原则、公正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

  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关于信息公平的保障途径,具有代表性的是蒋永福、邵培仁总结的三条途径:主体能力保障途径、制度政策保障途径和伦理道义保障途径。其他论者的观点多是对此三点的拓展和发挥。在此基础上,袁峰、李翠霞、肖希明等人还提出了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教育培训”、优化其“信息环境”、信息主体自身要强化“信息意识”、提高“信息素质”等策略。邵培仁提出的“媒介生态观”值得关注,他认为要建成包括所有人在内的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平和信息均衡的和谐社会,就要以东方生态智慧为基础,坚守整体互动和可持续发展的媒介生态观,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生态环境,使人、媒介与社会和自然处于一种最佳的组合状态。这是探讨信息公平问题的全新视角。沈光亮则十分强调道德调节的力量,提出了道德调节应遵循的5个原则。他还进一步指出,法制只能设定一个道德底线,而道德才是达到信息公平状态的经常性的、决定性的润滑剂。

  总体来看,近年来国内对于信息公平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探阶段,表现为:主观上的推论多,实证研究少;二手材料多,一手材料少;借鉴他人成果多,自我创新成果少。此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多,而来自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教育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较少,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则更为鲜见。

参考文献

  1. 唐思慧.信息公平及其产生的背景研究[J].图书与情报,2008(05)
  2. 2.0 2.1 王株梅.信息公平的本体论研究(一)——论信息公平的内涵、原则及具体表现[J].山东图书馆学刊,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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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04.189.* 在 2018年4月22日 18:1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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