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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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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定義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質押抵押區別:

  1.抵押與質押的標的不同。抵押的標的傳統上是不動產(現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動產),而質押的標的是動產與權利。

  2.對於抵押與質押中,標的是否轉移占有不同。在抵押法律關係中,抵押的標的是不轉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而質押中,作為標的的動產與權利是要進行轉移占有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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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微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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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構成要素

質押債權、質物、物的所有權、財產占用、變賣權構成:
(1)債權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要有債的關係。
(2)質物,可以是動產、權利,也可以是不動產。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質物是動產和權利。
(3)物的所有權,可以是債務人所有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如果是第三人財產,必須有第三人的同意。
(4)財產占有,即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
(5)變賣權,即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變賣該財產,並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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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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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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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範圍

質物包括動產質物權利質物
動產質物是指出質人合法占有的一切動產。權利質物是指出質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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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類型

(一) 根據質物的性質的不同可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以動產為標的設定的質押,這是質押的原型。
  權利質押是指以債權或者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設定的質押。
  不動產質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設定的質押。
(二) 根據質權所適用的法規的屬性可將質權分為:民事質押、商事質押和營業質押
  質押有民事質押與商事質押之分,前者是指適用民法的質押,後者指適用商法的質押,但兩者並無實質區別。我國採取“民商合一”主義,故不存在民事質押與商事質押之分。
  營業質押是以質押借貸為營業而適用當鋪業管理規則的特殊質押。
(三) 根據質權的內容可將質權分為:占有質押、收益質押和歸屬質押
  占有質押,是指質權人對質物原則上只能占有而不得使用、收益的質押。
  用益質押,是指質權人不僅可占有質物,而且得對質物進行使用、收益的質押。
  歸屬質押,是指以質物代償債務的質押,即質權人於債務人屆期不清償債務時有權以質物所有權抵償債務的質押。
(四) 按照出質人的身份的不同可將質權分為:債務人提供的質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質押
  第三人作為出質人的,一般是受債務人的委托以一定財產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質權人依法對質押的財產行使權利後,出質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類似於保證人
(五)按照出質人數的不同可將質押分為:普通質押(一般質押)和共同質押
  普通質押,是指債務人一人或者第三人一人為債權人的某一債權設置質押擔保
  共同質押,是指債務人一人和第三人或兩個以上的第三人為同一債權人的同一筆債權設置的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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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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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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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貸款申請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信貸業務申請書;
2、借款人和出質人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3、借款人和出質人董事會決議
4、出質人出具的信貸擔保承諾書;
5、質物權屬證明;
6、銀行認可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出具質押物價值評估報告;
7、用款計劃及還款來源說明;
8、與借款用途有關的業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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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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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質押合同出質人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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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押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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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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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質押擔保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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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是指出質人所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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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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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監管

質押監管是指貨主企業把商品存儲在物流企業的倉庫中,憑藉倉庫開具的倉單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業務,銀行根據商品價值客戶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同時,由倉庫代理監管商品。
質押監管對中小型物流企業的啟示:
中小企業可以通過下麵兩個階段來開展此項業務。
第一階段,作為銀行的受信方,接受銀行的委托,以第三方的身份承擔監管責任。
第二階段,隨著企業的不斷壯大,企業可以像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那樣,主動地為一些要融資的企業提供質押監管業務,或者是代替銀行為客戶融資,作為融資企業的代理人向銀行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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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相關案例

  農民甲因急需用錢購買農具,便與乙協商,向乙借款人民幣2000元,約定一個月後歸還。同時。雙方又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規定由甲將自己的耕牛一頭交於乙,作為擔保。之後。甲將其耕牛牽到乙處交於乙.乙將2000元交於甲。在此期間,甲因農忙急需用牛耕地,即與乙協商用牛三天,乙同意。後甲的鄰居丙也需用牛耕地,甲用完後將牛交於丙使用。此時.甲與乙的借款合同已過期限,甲未能按期償還借款,乙即向法院起訴,要求變賣耕牛清償債權。甲辯稱,自己未將耕牛交於乙,甲不得以質權變賣該耕牛。

  【提問

  1.質押合同在質權人不占有質押物時是否有效?

  2.乙是否有權要求變賣耕牛清償債權?

  【參考答案

  本案涉及質押合同在質權人不占有質押物時,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據此,我們認為,質押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實質要件:一是質押合同的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質押合同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質押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四是質押合同的生效以出質人將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五是質押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本案中.甲與乙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甲又將質物(即耕牛)交付於乙實際占有,此時,雙方之間已形成質押法律關係,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質押合同有效。在耕牛由乙占有期間,雙方協商由甲使用耕牛,這一行為是否改變了質押合同的內容?從本案來看,甲將耕牛交於乙占有後,乙就享有了占有權,甲對耕牛則不享有使用權。雙方協商由甲使用耕牛一段時間,甲的使用權仍受乙的質權的限制,這時,甲是在使用乙的占有物,雙方的協議並未改變質押合同的內容。質物(耕牛)與質權人乙的分離是有條件的、暫時的,質權並未喪失,質押合同繼續有效。因此,從本案來看。乙的請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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