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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典當
- 典當是指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主體通過與典當行簽訂協議,以自己的財產作質押,從典當行取得一定的款項,在約定期限歸還該款項以贖回原物,並付給典當行該款項的利息,超過一定期限不能回贖,則成死當,典押物可由典當行以拍賣等方式予以處理。
- 典當與抵押的區別
- 典當最核心的標誌是典當標的的占有權轉移,而抵押則不轉移抵押標的的占有權,即抵押人對作為債權擔保的抵押物仍占有、使用和收益。在一定的抵押期內,抵押人無權處分抵押物,否則抵押權人有權干預和追索。債務屆期已受清償,抵押權消失;債務屆期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實現抵押權。
- 從物權的角度看,典當和抵押是類型不同的擔保物權。...>>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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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市場是典當行為發生的市場。
- 典當市場的功能主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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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當市場的短期融資功能
(二)典當市場的資產變現功能
(三)典當市場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四)典當市場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 金融業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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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典當行的條件
-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 ·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 ·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 ·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 ·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 ·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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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期是指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出典人回贖典物的期限。典期的法定最長年限為30年。約定的典期超過30年的,縮短為30年。
典期在性質上不是典權的 存續期限,而是限制 出典人行使 回贖權的期限。除當事人依法在典契中附有“作絕”(出典人到期不贖即作 絕賣)約款者外,典期屆滿後出典人還有兩年的回贖期,典權還可以在這兩年回贖期中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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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利率的確定
- (1)服務對象。對於個體戶或小型集體企業,其典金用途多是為了生產經營,以典金從事開發性事業和經營服務業,以擴大再生產,獲利較多,故典當利率可高一些。
- (2)典當業務風險較大。典當物往往有損失、過時、假冒、降價等風險發生,故利率中應包括一定的風險準備金的因素。
- (3)典當行業必須籌集足夠資金。其主要來源是信用社或職工籌集,要付相當利息。典當行還要組織一套經營機構,對業務人員素質要求高,費用和工資支出多。
- (4)按照典當行的服務宗旨和公平、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確定合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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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當是指 典當行接受當戶的當物,辦理典當業務。收當時,典當行櫃員先查驗當質,如果是金銀飾物,則應稱其重量。查驗質量後,估定 價格,並徵詢當戶的意見。如當戶同意典當行櫃員的估定,寫票員應當面開具當票給當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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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當是指典押人超過 典當期限規定的時間沒有按時回贖典押品,也未辦理該典押品的續當手續,而使得該典押品不能再由典押人回贖, 典當行取得典押物 所有權的一種典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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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當指當戶在典當期限屆滿時償還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從 典當行換回原當物的行為。贖當標志著 典當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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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法是調整典當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典當法是貸款法的一個分支,隸屬於民商法,是民商法中的市場行為法。典當法的基本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典當法調整的是典當法律關係;
- 2.典當法是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統一;
- 3.典當法以典當規則為核心;
- 4.典當法是相關法律規範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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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的典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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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典當業
義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義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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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典當業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佈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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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典當業
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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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典當業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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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髮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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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典當業
在美國大部份地區中,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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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典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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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典當業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是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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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佣工光顧。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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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現在則集中於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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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典當業
臺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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