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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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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定義

  典當是指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市場主體通過與典當行簽訂協議,以自己的財產作質押,從典當行取得一定的款項,在約定期限歸還該款項以贖回原物,並付給典當行該款項的利息,超過一定期限不能回贖,則成死當,典押物可由典當行以拍賣等方式予以處理。
  典當與抵押的區別
  典當最核心的標誌是典當標的的占有權轉移,而抵押則不轉移抵押標的的占有權,即抵押人對作為債權擔保抵押物仍占有、使用和收益。在一定的抵押期內,抵押人無權處分抵押物,否則抵押權人有權干預和追索。債務屆期已受清償,抵押權消失;債務屆期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實現抵押權。
  從物權的角度看,典當抵押是類型不同的擔保物權。...>>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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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微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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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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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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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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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市場

  典當市場是典當行為發生的市場

  典當市場的功能主要體現

  (一)典當市場的短期融資功能

  (二)典當市場的資產變現功能

  (三)典當市場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四)典當市場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金融業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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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

  申請設立典當行的條件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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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期

  典期是指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出典人回贖典物的期限。典期的法定最長年限為30年。約定的典期超過30年的,縮短為30年。

  典期在性質上不是典權的存續期限,而是限制出典人行使回贖權的期限。除當事人依法在典契中附有“作絕”(出典人到期不贖即作絕賣)約款者外,典期屆滿後出典人還有兩年的回贖期,典權還可以在這兩年回贖期中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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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金

  典金是指出典人將典物抵押典當行以後,典當行依該物抵押時的實際估價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出典人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即一定數額的抵押貸款

  典金的多少取決於典物的實價估價和計算典金的百分比,典物的實際價值大,計算典金的百分比高,出典人實際取得的典金相應也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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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利率

典當利率的確定
  (1)服務對象。對於個體戶或小型集體企業,其典金用途多是為了生產經營,以典金從事開發性事業和經營服務業,以擴大再生產,獲利較多,故典當利率可高一些。
  (2)典當業務風險較大。典當物往往有損失、過時、假冒、降價等風險發生,故利率中應包括一定的風險準備金的因素。
  (3)典當行業必須籌集足夠資金。其主要來源是信用社或職工籌集,要付相當利息。典當行還要組織一套經營機構,對業務人員素質要求高,費用和工資支出多。
  (4)按照典當行的服務宗旨和公平、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確定合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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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四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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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當

  收當是指典當行接受當戶的當物,辦理典當業務。收當時,典當行櫃員先查驗當質,如果是金銀飾物,則應稱其重量。查驗質量後,估定價格,並徵詢當戶的意見。如當戶同意典當行櫃員的估定,寫票員應當面開具當票給當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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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當

  續當是指延長典期,即出典人典當期限內不能按照當票或典當合同規定的期限回贖,經與典當行協商而延長典當期限,實際上是一種變更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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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當

  死當是指典押人超過典當期限規定的時間沒有按時回贖典押品,也未辦理該典押品的續當手續,而使得該典押品不能再由典押人回贖,典當行取得典押物所有權的一種典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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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當

  贖當指當戶在典當期限屆滿時償還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從典當行換回原當物的行為。贖當標志著典當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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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法

  典當法是調整典當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典當法是貸款法的一個分支,隸屬於民商法,是民商法中的市場行為法。典當法的基本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典當法調整的是典當法律關係;
  2.典當法是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統一;
  3.典當法以典當規則為核心;
  4.典當法是相關法律規範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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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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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典當業

西方通用的典当符号
歐洲的典當業
義大利典當業

  義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義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英國典當業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佈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

丹麥典當業

  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

瑞典典當業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德國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髮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美国的当铺,门前挂着“带子系三球”的符号
美國典當業

  在美國大部份地區中,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中国典当符号
中國的典當業
中國大陸典當業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是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

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佣工光顧。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

澳門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現在則集中於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臺灣典當業

  臺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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