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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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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与抵押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不同。抵押的标的传统上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与权利。
2.对于抵押与质押中,标的是否转移占有不同。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的标的是不转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而质押中,作为标的的动产与权利是要进行转移占有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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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由债权、质物、物的所有权、财产占用、变卖权构成: (1)债权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有债的关系。 (2)质物,可以是动产、权利,也可以是不动产。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质物是动产和权利。 (3)物的所有权,可以是债务人所有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财产,必须有第三人的同意。 (4)财产占有,即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5)变卖权,即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变卖该财产,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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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质物的性质的不同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这是质押的原型。 权利质押是指以债权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 不动产质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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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可将质权分为: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 质押有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之分,前者是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后者指适用商法的质押,但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我国采取“民商合一”主义,故不存在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之分。 营业质押是以质押借贷为营业而适用当铺业管理规则的特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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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质权的内容可将质权分为:占有质押、收益质押和归属质押 占有质押,是指质权人对质物原则上只能占有而不得使用、收益的质押。 用益质押,是指质权人不仅可占有质物,而且得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的质押。 归属质押,是指以质物代偿债务的质押,即质权人于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时有权以质物所有权抵偿债务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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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按照出质人的身份的不同可将质权分为: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 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一般是受债务人的委托以一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依法对质押的财产行使权利后,出质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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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出质人数的不同可将质押分为:普通质押(一般质押)和共同质押 普通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或者第三人一人为债权人的某一债权设置质押担保。 共同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和第三人或两个以上的第三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笔债权设置的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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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信贷业务申请书; 2、借款人和出质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借款人和出质人董事会决议; 4、出质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 5、质物权属证明; 6、银行认可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7、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8、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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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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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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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是指货主企业把商品存储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凭借仓库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银行根据商品的价值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商品。 质押监管对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启示: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下面两个阶段来开展此项业务。 第一阶段,作为银行的受信方,接受银行的委托,以第三方的身份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阶段,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可以像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那样,主动地为一些要融资的企业提供质押监管业务,或者是代替银行为客户融资,作为融资企业的代理人向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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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甲因急需用钱购买农具,便与乙协商,向乙借款人民币2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同时。双方又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之后。甲将其耕牛牵到乙处交于乙.乙将2000元交于甲。在此期间,甲因农忙急需用牛耕地,即与乙协商用牛三天,乙同意。后甲的邻居丙也需用牛耕地,甲用完后将牛交于丙使用。此时.甲与乙的借款合同已过期限,甲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乙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卖耕牛清偿债权。甲辩称,自己未将耕牛交于乙,甲不得以质权变卖该耕牛。
【提问】
1.质押合同在质权人不占有质押物时是否有效?
2.乙是否有权要求变卖耕牛清偿债权?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质押合同在质权人不占有质押物时,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贷款人可以要求 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据此,我们认为,质押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实质要件:一是质押合同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质押合同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质押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质押合同的生效以出质人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五是质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甲与乙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甲又将质物(即耕牛)交付于乙实际占有,此时,双方之间已形成质押法律关系,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在耕牛由乙占有期间,双方协商由甲使用耕牛,这一行为是否改变了质押合同的内容?从本案来看,甲将耕牛交于乙占有后,乙就享有了 占有权,甲对耕牛则不享有使用权。双方协商由甲使用耕牛一段时间,甲的使用权仍受乙的质权的限制,这时,甲是在使用乙的占有物,双方的协议并未改变质押合同的内容。质物(耕牛)与质权人乙的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质权并未丧失,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因此,从本案来看。乙的请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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