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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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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定義

  傾銷(Dumping)是一種價格歧視,即出口廠商在國際市場上,以低於正常價格的價格銷售商品,對進口國的某些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是一種不正當的貿易行為。

  國際傾銷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於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價格甚至低於成本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目的在於擊敗競爭對手,奪取市場。並因此給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者帶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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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微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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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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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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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理論

相互傾銷理論
  相互傾銷理論該模型認為,寡頭壟斷廠商為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將增加的產量以低於本國市場價格的價格銷往國外。>>詳細<<
社會傾銷論
  社會傾銷論該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普遍存在著較低的勞工標準,致使產品的勞動力成本很低,由此造成的出口競爭優勢就是勞動力傾銷。>>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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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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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條件

  (1)進出口國對某一方面產品的價格需求彈性不同.出口國-低, 進口國-高
  (2)出口生產廠商在國內具有壟斷地位.能利用需求量價格反映缺乏彈性來維持國內市場壟斷高價.補貼對外的損失
  (3)各國時常相互獨立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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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構成要件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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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幅度

  傾銷幅度是指產品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一般以百分數表示。
  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
  傾銷幅度=(價格差別/出口價格)×100%
  傾銷幅度≤0時,該產品不存在傾銷
  當0≤傾銷幅度≤2%時,傾銷可以忽略不計,不予立案調查。
  當傾銷幅度≥2%時,說明傾銷有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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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率

  傾銷率是指傾銷幅度與課稅價格的比率;其中傾銷幅度是指該出口國的出口價格和國內正常價格的差價
  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
  

傾銷率

(正常價格-出口價格)

× 100%

課稅價格(CIF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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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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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效應

  1.傾銷可使進口國消費者受益。進口產品物美價廉,能夠降低進口產品的使用者和消費者的支出成本。
  2.傾銷可使出口國生產者合理配置資源、減少損失。
  3.傾銷可使出口國消費者受益。傾銷商以遞減的邊際成本生產傾銷產品,如果傾銷商願意讓本國消費者“搭便車”,則供出口國消費者消費的產品價格也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4.傾銷可使企業降低競爭成本。在國內市場飽和的情況下,企業有時為長期生存的需要,通過低價可以取得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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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效應

  1.傾銷可使進口國國內產業受損
  傾銷最直接的危害性在於,它對進口國生產與傾銷產品屬同類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2.傾銷可使出口國消費者受損
  當“傾銷產品以遞減的邊際成本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為了彌補因傾銷而受到的利潤損失,則可能提高該產品在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消費者將會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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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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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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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條件

  
  1.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
  2.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3.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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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進行調查,在全部調查結束之前,採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詳細<<
最終反傾銷措施
  最終反傾銷措施指進口方主管機構在全部調查結束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調查的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裁定所採取的反傾銷措施。...>>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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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種

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這是進口國家對在本國實行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目的是抵制外國商品傾銷給本國生產和市場帶來的嚴重危害。...>>詳細<<
反傾銷退稅
  反傾銷退稅是反傾銷程式中主管機關對超過傾銷幅度征收的反傾銷稅予以退還的一項制度。...>>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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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反傾銷協定》

  即《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反傾銷守則》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於1995年1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公佈;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9號公佈;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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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中國聚酯薄膜反傾銷案
一、案件背景
  聚酯薄膜反傾銷調查案是由以佛山杜邦鴻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廠有限公司、山東濰坊新立克塑膠有限公司、儀徵化纖集團公司聚酯薄膜廠、浙江寧波五洲有限公司、中達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六廠家為代表的國內聚酯薄膜產業,向對從南韓進口的海關稅則號為(39206200)的聚酯薄膜產品提起的反傾銷調查案,授權中博律師事務所全權代理。被訴廠家包括南韓鮮京公司(SKC)、南韓第一合纖株式會社(CHEIL)、南韓科隆公司(KOLON)等南韓生產商及有關進口商
二、調查程式
  本案於1999年4月16日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國家經貿委共同立案,並於1999年5月7日接受申請人緊急補充申請再次立案,合併調查。
  被控訴傾銷產品為原產地為南韓的石油化工類產品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又稱雙向拉伸聚酯薄膜,調查範圍包括來自南韓的稅則號為39206200下的所有規格的聚酯薄膜產品。
  被控傾銷產品在物理特性上(產品規格、外觀)、製造生產過程、使用原料方面等方面與國內相似產品均相同或類似。
  南韓自1997年起,向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大量低價傾銷聚酯薄膜,價格大大低於其國內正常銷售價。其傾銷行為使國內相關產業產品的價格受到嚴重影響,壓制了國內相似產品的生產,使國內產業不得不以降低價格來努力維持最基本的市場,甚至被迫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已經出現了生產越多虧損越多的情況。國內相似產業的各廠家普遍開工率不足,產量、銷售量下降,庫存增加,利潤減少,甚至出現被迫低於成本價銷售的情況。
  在初裁前的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內各廠家按時提交了調查問卷並配合調查部門進行實地調查。在調查期間,申請廠家之一寧波五洲有限公司由於受到南韓低價傾銷的危害,沒有辦法繼續進行正常經營,嚴重資不抵債,被法院宣告破產
  1999年12月2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貿委作出初裁,初步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成立,並對從南韓進口的聚酯薄膜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稅率為21%~72%。
三、結論
  初裁後,經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貿委的進一步調查,於2000年8月25日發佈終裁,最終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終裁的反傾銷稅率為13%一46%。
四、評述
  聚酯薄膜反傾銷案是國內石化產業的首例成功的反傾銷調查案,對這一行業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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