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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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依據WTO所規定的程式進行調查,在全部調查結束之前,採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防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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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並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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