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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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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最終反傾銷措施[1]

  最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在全部調查結束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調查的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裁定所採取的反傾銷措施。

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形式[1]

  征收反傾銷稅是最終反傾銷措施所採取的形式。反傾銷稅,是指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進口方主管機構對傾銷產品征收的一種附加稅

  反傾銷稅征收的規則:①稅額不得超過所裁定的傾銷幅度。②非歧視性原則。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對所有造成損害的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③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④初裁時的反傾銷稅率與終裁稅率不同時,其不足部分不再補交,而多交部分則應退還。⑤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除非進口方主管機構以覆審方式決定繼續維持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征收應自決定征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家巨集主編.世界貿易組織(WTO)法律制度.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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