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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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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

目錄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簡稱“關貿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 是關於關稅和貿易準則的多邊國際協定和組織。是1947年由美國、英國、法國等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的,是一個重要的國際稅收協定。旨在降低關稅,減少貿易壁壘的有關關稅和貿易政策的多邊國際協定亦指執行該協定的國際經濟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到1992年,締約國家和地區已增加到103個。

  二次大戰之後,國際經濟嚴重蕭條,國際貿易秩序混亂,1944年7月在美國的佈雷頓森林召開的國際貨幣與金融會議(44個國家參加)建議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即世界銀行)和國際貿易組織,作為支撐全球經濟的三大支柱來調節世界經貿關係,推動全球經濟的複蘇和發展。1946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定召開一次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併成立了一個籌備委員會著手起草國際貿易組織章程。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二次籌委會會議同意將正在起草中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中涉及關稅與貿易的條款抽取出來,構成一個單獨的協定,並把它命名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23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這份“臨時適用”議定書。它於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並根據該文件成立了相應機構,其總部設在日內瓦,成員最後發展到130多個。其成員國分為三個層次,即締約方國家、事實上適用關貿總協定國家和觀察員國家。

關貿總協定從1947年至1994年共舉行了8輪多邊貿易談判。據不完全統計,前7輪談判中達成關稅減讓的商品就近10萬種。1993年12月15日,第8輪談判(即烏拉圭回合)談判取得更為重大的進展,代表批准了一份“最後文件”。文件規定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以取代目前的關貿總協定的臨時機構,同時對幾千種產品的關稅進行了削減,並把全球貿易規則擴大到農產品和服務業。1995年12月12日,關貿總協定128個締約方在日內瓦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告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使命完結。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協議,從1996年1月1日起,由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關貿總協定。

關貿總協定的宗旨

  關貿總協定的序言明確規定其宗旨是: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務的關係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等措施,以對上述目的做出貢獻。

關貿總協定的作用

  關貿總協定實施以後,即開始進行全球多邊貿易談判,40多年來,經過多次關稅減讓談判,締約國關稅已有大幅度的削減,世界貿易已增長十幾倍,其在國際貿易領域內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總協定為各成員國規範了一套處理它們之間貿易關係的原則及規章。總協定通過簽署大量協議,不斷豐富、完善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規範,對國際貿易進行全面的協調管理

  2、總協定為解決各成員國在相互的貿易關係中所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提供了場所和規則。總協定為瞭解決各成員國在國際貿易關係中所產生的矛盾和爭議,制定了一套調處各成員國爭議的程式和方法。總協定雖然是一個臨時協定,但由於其協調機制有較強的權威性,它使大多數的貿易糾紛得到瞭解決。

  3、總協定為成員國舉行關稅減讓談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針。總協定為各國提供了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的場所。總協定自成立以來,進行過八大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關稅稅率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發達國家的平均關稅已從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同期降至12.7%。這種大幅度地減讓關稅是國際貿易發展史上所未有的,對於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為實現貿易自由化創造了條件。

  4、總協定努力為發展中國家爭取貿易優惠條件。關貿總協定成立後被長期稱作“富人俱樂部”,因為它所倡導的各類自由貿易規則對發達國家更有利。但隨著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總協定不再是發達國家一手遮天的講壇,已經增加了若幹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條款,為發展中國家分享國際貿易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5、總協定為各國提供經貿資料和培訓經貿人才。關貿總協定與聯合國合辦的“國際貿易中心”,從各國搜集統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經過整理後再發給各成員國,並且舉辦各類培訓班,積極為發展中國家培訓經貿人才。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為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提出召開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1946年由美、英等19個國家組成的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通過了該“憲章”,通稱《哈瓦那憲章》。與此同時,由美國邀請包括中國在內的23個國家,根據這一憲章中有關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進行了減讓關稅的多邊談判,採納了《哈瓦那憲章》中關於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從翌年1 月1日起臨時生效。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內容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分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計38條,另附若幹附件。第一部分從第1條到第2條,規定締約各方在關稅及貿易方面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讓事項。第二部分從第3條到第23條,規定取消數量限制以及允許採取的例外和緊急措施。第三部分從第24條到第35條,規定本協定的接受、生效、減讓的停止或撤銷以及退出等程式。第四部分從第36條到第38條,規定了締約國中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發展問題。這一部分是後加的,於1966年開始生效。

  《協定》的宗旨是為了提高締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利用。主要內容有:

  ①適用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之間對於進出口貨物及有關的關稅規費征收方法、規章制度、銷售和運輸等方面,一律適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但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都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②關稅減讓。締約國之間通過談判,在互惠基礎上互減關稅,並對減讓結果進行約束,以保障締約國的出口商品適用穩定的稅率

  ③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總協定規定原則上應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但由於國際收支出現困難的,屬於例外。

  ④保護和緊急措施。對因意外情況或因某一產品輸入數量劇增,對該國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的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時,該締約國可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暫停所承擔的義務,或撤銷、修改所作的減讓。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國大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代表理事會在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總協定的日常和緊急事務。下設若幹常設和臨時委員會與工作組,其中重要的有“貿易和發展委員會”和“國際貿易中心”。秘書處為職能機構提供經常性服務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主要活動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組織主持下,從1947年迄今已舉行了8次多邊貿易談判。第一次於1947年4~10月在日內瓦舉行,使占資本主義國家進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第二次於1949年4~10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使占應徵稅進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第三次於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國托基舉行,使占進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6%。第四次於1956年1~5月在日內瓦舉行,使占進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15%。第五次於 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為“迪龍回合”,使占進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0%。第六次於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為“肯尼迪回合”,使關稅稅率平均水平下降35%。第七次於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為“東京回合”。這次談判的重心已從關稅轉移到非關稅壁壘上,並達成七個非關稅壁壘方面的守則。這七個守則,在法律上獨立於總協定,它們僅對在守則上簽字的成員國具有法律效力。第八次於1986年9月開始,被稱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涉及貨物貿易,並首次將勞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談判範圍。除了貨物貿易外,還將知識產權投資問題列入了談判內容。1990年12月,各談判組都形成了框架協議,但是在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討論的一攬子最後文件,因美國和歐洲共同體對農產品價格補貼問題的談判破裂,未能如期完成。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中國關係

  中國是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臺灣當局占據中國席位。1950年3月臺灣退出總協定,但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總協定會議。1971年 11月總協定取消臺灣的觀察員資格。198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提出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申請。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局限性

  由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這使它在體制上和規則上有著多方面的局限性。

  1、總協定的有些規則缺乏法律約束,也無必要的檢查和監督手段。例如,規定一國以低於“正常價值”的辦法,將產品輸入另一國市場並給其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和實質性威脅”就是傾銷。而“正常價值”、“實質性損害和實質性威脅”難以界定和量化,這很容易被一些國家加以歪曲和用來征收反傾銷稅

  2、總協定中存在著“灰色區域”,致使許多規則難以很好地落實。所謂“灰色區域”是指締約國為繞開總協定的某些規定,所採取的在總協定法律規則和規定的邊緣或之外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措施。這種“灰色區域”的存在,損害了關貿總協定的權威性。

  3、總協定的條款中對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帶有歧視色彩。例如,對“中央計劃經濟國家”進入關貿總協定設置了較多的障礙。

  4、總協定解決爭端的機制不夠健全。雖然關貿總協定為解決國際商業爭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於總協定解決爭端的手段主要是調解,缺乏強制性,容易使爭端久拖不決。

  5、允許紡織品配額和農產品補貼長期存在,損害了總協定的自由貿易原則。

  正是由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上述種種局限性,使這個臨時性準國際貿易組織最終被世界貿易組織(WTO)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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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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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7.145.* 在 2008年11月2日 00:29 發表

helpful and useful.Thanks.................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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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175.* 在 2009年9月1日 19:14 發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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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1.90.* 在 2010年3月23日 17:25 發表

不錯,這一塊兒看英文太難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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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1.111.* 在 2010年8月29日 23:07 發表

有個拼寫錯誤:GATT的英文名稱為: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不是 A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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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lture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8月29日 23:17 發表

109.91.111.* 在 2010年8月29日 23:07 發表

有個拼寫錯誤:GATT的英文名稱為: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不是 Areement

謝謝指正,已修正。MBA智庫是可以自由編輯的,您也可以直接參与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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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5.9.* 在 2015年10月19日 16:22 發表

WTO不是1995年成立的嗎?怎麼變成1996年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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