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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規範審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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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規範審計行為的基本概念

  所謂非規範審計行為,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遵循《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規範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審謀私的行為。從多年的審計實踐中可以看出,我們的內部控制制度並非無懈可擊,其中的一些機制和做法確實應當引起我們的警覺。

非規範審計行為的表現

  一是審計的獨立性無保障。外部諸如財務上、人員上對於審計監督施加和可能施加的影響姑且不論,單從審計機關內部來看,審計組的組成和人員的遴選,往往是根據審計機關人員多少和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甚至是審計計劃擬定人員來確定,缺乏成熟的、可操作的選任辦法。對獨立性與否把關不嚴,一些屬於應迴避的人員成了審計組長或審計組成員,有的是大家公認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財務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員被派去承擔審計事項,造成類似內部人監督的不正常現象。

  二是審計項目質量缺乏評價體系。雖然審計署制定了 項審計規範,但更細化的操作標準卻無章可循;覆核審理往往只是程式的審查,即形式的審查,實質性審查幾近空白,使審計項目質量的優劣無從查考。有人戲稱:給我一份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和年度工作總結,不用去被審計單位就可以寫出審計報告。由於缺乏判斷審計項目合格與否的評價體系,一些有問題的審計報告“順理成章”地成為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依據。長此以往,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三是對審計人員的監督不力。針對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的行為,審計機關雖然審前有公示和警示,審後有回訪,但審計人員執行審計規範和審計紀律的真實狀況,審計機關難以一一知曉,全憑個人自覺,如有舞弊,其本人自然不會主動去說,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逆向監督也難有實效。一些隱性的舞弊行為有時還有被審計單位的配合,有其很強的隱蔽性。實踐證明,靠自律解決不了腐敗問題。

  四是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可調控的餘地過大。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時,與派出的機關處於相對隔絕狀態。查哪些,不查哪些,查的深度如何,大都由審計人員自由掌握。對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可調控的餘地也很大。這就為審計人員不負責任、徇私舞弊提供了機會與可能,而審計機關內部規範和制約機制的不完善,審計權力尋租就在所難免。無監督的權力必然會產生腐敗。無制約的審計行為,也同樣會產生審計腐敗。

  五是片面追求收繳違紀款項。處理處罰違紀違法行為,收繳違紀款項,無疑是考核審計質量的一項綜合指標,它能夠反映一個審計事項的深度和力度,但絕不能成為主要目標。誠然,當前的審計經費供給與審計業務經費需求之間確實存在較大矛盾,靠收繳來解決審計機關的業務經費和人員待遇問題,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選擇。但有些地方政府給審計機關下達收繳指標,審計機關給業務人員分解收繳任務。審計人員在審計處理、處罰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討價還價,不依法處理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以取得款項的收繳,或者以辦案經費名義收取經費,更會損害依法審計、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其危害甚大。

  六是問責制度的缺失。審計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責任,而作為審計主體的審計人員,目前要承擔的責任並不大。我們沒有對審計責任事故、錯案進行明確的界定,沒有建立一整套細緻、可操作的責任追究制度。使得國家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職業成為幾乎無風險的職業。權力、利益與責任、風險的不均等,會使不法者“無所畏懼”,加劇了道德風險。機制如果出現問題,好人也可能變成壞人。產生審計腐敗應是不足為奇的結果。

防範非規範審計行為的途徑

  審計機關的業務特點就是具有善於發現弊端、長於分析原因、提出控制方案的能力和優勢。在弊端尚未突出、問題尚未嚴重之前,主動自我約束、自我規範,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高度重視既有和或有的非規範風險,把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審計腐敗的產生,作為構建審計事業大廈的基石。在目前審計管理體制的框架內,針對非規範審計行為和審計工作的特點,提出若幹預防審計腐敗的思路。

  1、建立審計系統獨立的監督組織體系,專事審計人員和審計業務的內部控制

  2、是註重對於審計內部控制機制設計理論的研究,註意研究人的價值取向的特性和層出不窮的不同挑戰,不斷調整和優選監督制約手段,升級制度版本,完善內控體系。

  3、消除內生性的獨立性缺乏症。建立實時的審計人員迴避檔案,把影響和可能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明晰化,達到迴避機制的迅速啟動和有效屏蔽,消除內部人監督現象的產生。

  4、是制定細分的審計業務標準,對不同行業應查必查項目細化到具體事項,甚至可以表格化。從覆核審理入手,對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查證行為、調查行為、彙總報告行為由形式上的審查轉變為實質上的審查,以制約舞弊行為,限制調控行為。

  5、全面落實《審計法》第十一條,由獨立機構測算出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成本,確保審計機關各項經費支出的需要。建立審計人員廉政基金,引入預期收益機制。同時,改善審計人員的即期待遇,使審計人員能夠依靠努力工作和廉潔從審而確保其家庭衣食無憂。通過立法,改變經費供給渠道,由中央財政列入預算,徹底解決審計機關自身財務上的不獨立問題。同時,要杜絕審計機關經費與審計處理、處罰掛鉤的現象。

  6、制定嚴格的審計人員行為準則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事故、錯案規定詳細的法律責任。使審計人員的所有非規範審計行為都有製裁、懲處的依據,並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使審計職業成為高風險的職業。要建立有效的舉報制度,引入“口碑”機制,形成對審計行為的外部監督。

  7、改革現行審計業務承辦體制,可採取審前調查與實施審計分離,查證業務與處理、處罰分離,承辦業務與撰寫報告分離等阻隔性屏障。當然,這些都必須建立在審計資源的最優配置之上。

  結論,制約非規範審計行為,抑制審計腐敗的發生,需要有理性的思考和正視問題的勇氣,作為關乎審計事業成敗的嚴肅課題來對待,精心謀劃、精心設計,以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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