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壽險責任準備金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履行在非壽險業務中出售的保單責任及其相關支出所做的資金準備,是財產保險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負債項中的主要成分。提取責任準備金是精算師非常重要的職能和具有挑戰性的工作,這不僅是由於評估技術的複雜性,而且還需要精算師大量的主觀判斷。提取責任準備金主要出於以下一些目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評估的需要、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評估的需要、公司經營計劃的制定和保險理賠管理的需要。提取充足的責任準備金對於確保保險公司的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極為重要。如果不能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合理的評估就不能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評估責任準備金還有利於保險公司估計未來賠款的現金流,有利於公司做出合適的經營計劃,此外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對於公司的理賠人員處理賠案有重要的借鑒作用。本章將從準備金的分類、準備金評估中要考慮的因素、準備金評估的數據準備以及準備金的報表等幾個方面對準備金進行概述,併在後面幾章詳細介紹準備金的評估方法。
責任準備金評估過程概括起來有下麵幾個主要的步驟:確定評估目的,選擇評估基礎;數據的準備與處理;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構造模型;根據過去的經驗及數據擬合上述模型;檢驗模型的假設和擬合結果並以此來修正模型或放棄該模型;利用模型預測準備金(包括預測算、誤差分析、分析解釋預測結果、根據反饋信息確定最終預測值);對模型的回溯評價。
非壽險的基本特點是短期保險,保險期限是一年或一年以內,保險業務從性質上具有補償性。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分為三大部分: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保費準備金又稱未了責任準備金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未到期保單所承擔的賠付責任而提存的一筆資金準備。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簽發保單後入賬的保費稱為人賬保費。由於會計年度與保單年度往往不一致,如果將入賬保費全部計入年度損益,則有可能將一部分應屬於下一年度的保費計入了本年度。如此,將不能正確地核算保險公司的財務成果,也致使下一年度發生賠款時沒有相應的資金來源,保險公司不能對保險合同的剩餘期限承擔應盡的保險責任。所以,在保險公司年終決算時,應把屬於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費提存出來,作為下一個年度的保費收入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資金準備。目前,我國保險監管機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採用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評估非壽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是衡量保險人某一時期內應負的賠款責任及理賠費用的估計金額。其計提的原因在於:在保險公司會計年度內發生的賠案中,總有一部分未能在當年決算結案。根據審慎經營的原則,保險公司對於這些已發生賠案應提取賠款準備金,以正確核算損益,併為預期索賠支付保險金做好資金準備。
賠款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和已決未付賠款準備金。
1.未決賠款準備金
當會計年度結束時,被保險人已提出索賠,但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尚未對這些案件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保險賠付額度等事項達成協議,稱為未決賠案。為未決賠案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即為未決賠款準備金。
2.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
通常賠案發生到報告保險公司存在著時間差。有些損失在年內發生,但索賠要在下一年才可能提出。這些賠案因為發生在本會計年度,仍屬本年度支出,故稱已發生未報告賠案。為其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即為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
3.已決未付賠款準備金
對索賠案件已經理算完結,應賠金額也已確定,但尚未賠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項的已決未付賠案,為其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則為已決未付賠款準備金。該項是賠款準備金中最為確定的部分,只需逐筆計算即可。
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用於滿足年度超常賠付、巨額損失賠付以及巨災損失賠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責任準備金。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在時間上分散風險的要求。
根據有關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再保險業務應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壽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當年自留保費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當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金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產的6%時,應停止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積累對於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支持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原則。
相比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更缺乏公開和客觀的標準,不確定性更大。所以,對於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包括理賠費用準備金),美國非壽險精算協會(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CAS)曾公佈了評估的原則聲明,其中有四個基本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在精算上合理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是在特定的評估期為特定一組賠案的資金準備,是基於由合理的假設和適當的精算方法而得出的估計,是為了處理所有未決賠案所需的資金準備。不管這些賠案是否已經報告,只要在特定的評估日時存在,就存在特定的責任。”第二個原則是:在精算上合理的理賠費用準備金是為“調查、辯護和控制賠案的處理所必需的未來發生的費用”所做的資金準備,除此之外,應該和具有未決賠款準備金相同的特征。
第三個原則是:由於準備金評估值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變數,可能存在於某個範圍之中,因此,只要準備金評估值在這個範圍中,那麼從精算的角度來看就是合理的。
第四個原則是:“從精算角度而言,某個合理範圍內的最合適準備金值不但取決於該評估值的可能性,而且還取決於報送準備金評估值的財務報告相關背景。”雖然具體的準備金評估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這些基本的原則適用於所有背景,比如監管會計下的資產負債表,對賠款準備金的評估意見,給股東的報告,等等。
用精算方法評估責任準備金的前提條件就是理解影響數據基礎的趨勢和變化。評估人員估計責任準備金實際上是根據過去的經驗狀況對未來的賠款情況進行預測,但僅僅依靠一些過去的數據來預測未來的賠款情況,其可行性也受到質疑,因為這隻能算做是非常粗略的初步預測。預測未來賠款情況的關鍵問題在於發現這些統計數據所暗含的賠款模式的特征以及變化趨勢。所以在評估責任準備金時要考慮承保、理賠、數據處理、會計準則以及社會和法律環境等多個方面,這些因素對於準確解釋和評價被觀察的數據和選擇評估方法至關重要。除此之外,瞭解保險業務的一般特征對評估準備金也非常重要。
保險業務的一般特征包括與準備金評估有關的保單條款、免賠額、殘值收人和追償收入、保單限額及再保險等。下麵是評估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時應該考慮的因素。
1.業務組合和規模
在評估責任準備金時,精算師應充分瞭解業務組合、業務構成特征,並時刻關註它們的變化情況。譬如在一家經營財產損失險和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如果責任險業務的比例提高,將會導致賠款模式延遲和平均索賠成本增加,從而改變索賠延遲模式和最終損失率。同時險種業務規模的改變,也可能會改變整個業務組合,因而導致索賠延遲模式、最終損失率和理賠速度發生變化,造成索賠處理模式的歪曲。另一方面,從統計的觀點來看,業務規模的改變會影響估計結果的穩定性。
2.承保標準
承保標準的變化會引起險種風險特征的改變,從而改變索賠頻率和平均索賠成本。例如保險條款的變動,如保單限額、免賠額的變化等會改變賠款、賠款頻率和案均賠款。承保的質量對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具有重大的影響。如果降低承保標準,可以擴大業務的規模,但會增加索賠頻率和提高平均索賠成本。相反,如果提高承保標準,則會縮小業務的規模。承保標準的改變所帶來的影響比較難以量化,但在評估準備金時應考慮它對準備金的影響。
3.保單條件
保單條件的改變,比如NCD(無賠款優待)系統的採用,對索賠頻率、平均索賠成本及理賠方式都會產生影響。免賠額條款一般對索賠頻率影響較大,對平均索賠成本影響則較小;保單限額對於索賠頻率的影響較小,但對平均索賠成本的影響較大。因此在這些情況下,需要對預測的方法作相應的修正。
4.索賠處理
理賠是關係到最終賠款確定的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準備金的評估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在保險人收到保險事故發生的報告後,保險理賠人員必須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才能確定出險的原因以及賠款,對於一些技術性問題,有時還要依靠專家提供咨詢服務,或請有關部門做出技術鑒定。所有這些都會導致理賠延遲和理賠費用的發生,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未決賠款準備金重要的組成部分,而理賠延遲則是產生賠款準備金的最主要原因。
5.通貨膨脹
通貨膨脹對賠款成本有著較大的影響。當通脹率較高時,未來賠款支出也會相應增加,因此,在評估責任準備金時,必須要考慮通脹因素,尤其是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許多估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方法都明確包含了處理通貨膨脹的步驟,有些方法雖沒有明確提出通脹的假設條件,卻隱含了通脹趨勢的考慮。在必要的時候,我們還可以採取一定的方法來預測通脹率。
6.其他經濟因素
其他經濟因素指承保周期、投資收益、匯率等除通貨膨脹以外的經濟因素。承保周期直接影響保險需求和市場的保費水平,對承保周期的認識有助於評估人員預測最終的損失率。投資收益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有重要的影響。對於有跨國業務的保險公司而言,評估準備金時則需要考慮匯率的影響。
7.法律、政治及社會因素
它們是造成索賠延遲和平均索賠成本變化的重要原因。新的法律或法律條款的改變會使索賠經驗不連續。這種不連續會導致未決賠款準備金的預測變得更困難。例如,法院判決出於保護員工的目的,必須增加雇主補償險的補償額度,這就使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整體上升。當然,社會因素對理賠也有較大影響,比如社會公眾對職業責任險的意識增強也會使這些險種的賠款金額增加。大部分長尾業務都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從而使索賠延遲時間增長,賠款金額增加。這就更進一步促使了理賠的延遲。所以,估計長尾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困難增加。
8.會計準則體系從實質上反映了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基礎
目前主要有兩種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一是一般公認會計準則體系,包括了會計基本概念、基本假設等基本原理及具體的會計記錄和編製財務報表的程式和方法,適用於不同行業的企業,保險公司也不例外;
另一個是監管會計準則體系,從監管的角度出發,制定會計確認、計量標準,通過運用會計核算和監督的職能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進行更加謹慎的核算,以此來監督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達到保護投保人的目的。
這兩套會計準則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目的不同、會計假設的差異、側重點的差異、風險認識的差異、會計計價基礎的差異等。在評估責任準備金時,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是以獲利能力為目的,通常對準備金的提取採取較實際的態度,由獨特的、複雜的原理來估計負債,主要關註利潤、損失以及持續經營的價值,其目的在於滿足一般利益相關者對保險會計信息的要求,從而使他們能夠瞭解公司整體的經營狀況以及利潤水平,並最終確定利潤的分配。而在監管會計準則下提取的準備金稱之為法定責任準備金,其評估基礎最為謹慎,例如一般不允許貼現,不允許對保單獲得成本進行遞延(但在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下按權責發生制允許對其進行遞延)。它所使用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基礎通常由監管部門規定,經精算師簽字認可和嚴格審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可比性。此外,稅務部門也會關註保險公司的利潤以及應繳稅款,目的在於確定保險企業應稅收益,所以也會涉及準備金的評估問題,在謹慎程度上也會有相應的特殊要求。
此外,評估責任準備金的時候還要考慮到其他很多的因素。例如,再保險類型、再保險攤回賠款是否能夠實現、自留額等因素影響到準備金的評估值,評估準備金時應對再保前業務和再保後業務分別評估,確定再保險對準備金的影響。殘值收入和追償收入等也對最終賠款以至準備金的最終評估值有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