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整體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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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金融資產整體轉移[1]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是指轉出方將某項金融資產的全部都轉移給轉入方,不再保留該項金融資產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金融資產轉移整體的計量[2]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
第二,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之和。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形成的損益=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所轉移金融資產賬麵價值+(或-)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
例如:20×8年1月20日,甲商業銀行與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協議,甲商業銀行將其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的貸款共100筆打包出售給乙資產管理公司,該批貸款總金額為8000萬元,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為1200萬元,雙方協議轉讓價為6000萬元,轉讓後甲銀行不再保留任何權利和義務。20×8年2月20日,甲商業銀行收到該批貸款出售款項。
根據上例,甲商業銀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6000
貸款損失準備 1200
營業外支出 800
貸:貸款 8000
企業在運用上述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形成的損益的計算公式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因金融資產轉移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並將該金融資產扣除金融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2)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是指所轉移金融資產轉移前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額。
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按照規定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並且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對於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在計量該項轉移形成的損益時,應當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予以轉出。
例如: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發行的10年期公司債券售給丙公司,經協商出售價格為330萬元,20×6年12月31日該債券公允價值為310萬元。該債券於20×6年1月1日發行,甲公司持有該債券時已將其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面值為300萬元,年利率60%(等於實際利率),按年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判斷,甲公司持有的該筆債券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公允價值的變動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出售該筆債券時,首先應確定出售日該筆債券的賬麵價值。根據例子所述情況,資產債表日(即20×6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310萬元,因此出售日該債券賬麵價值為310萬元,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戶餘額為310萬元。
其次,應確定已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額。按照規定,企業按期計提利息。也應當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應當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反之做相反會計分錄。經計算,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確認應收利息和投資收益18(300×6%)萬元。同時,該債券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額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因此,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為10(310-300)萬元。
最後,確定甲公司出售該債券形成的損益。按照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形成的損益的計算公式計算,出售該債券形成的收益為30(330-310+10)萬元。
甲公司出售該債券業務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330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100000
投資收益 200000
同時,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利得或損失轉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