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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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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金融市場監管

  金融市場監管是指國家或政府金融管理當局和有關自律性組織機構,對金融市場的各類參與者及它們的融資、交易活動所作的各種規定以及對市場運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措施及方法。

金融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1)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其對經濟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

  (2)金融業是存在諸多風險的特殊行業,關係到千家萬戶和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

  (3)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證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競爭是保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的重要條件。

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目標[1]

  金融市場監管的目標是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統一,公平主要體現在規則的制定和實施上,效率主要體現在金融產品的價格能敏銳反映信息變化,成為資源配置的信號。從巨集觀經濟角度看,金融市場監管是為了保證金融市場機制的實現,進而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以高效、發達的金融市場推動經濟的穩定發展。從金融市場本身看,金融市場監管的目標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1)促進全社會金融資源的配置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一致,從而得以提高整個社會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2)消除因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本身的原因而給某些市場參與者帶來的金融信息的收集和處理能力上的不對稱性,以避免因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而造成的交易的不公平性;

  (3)剋服或者消除超出個別金融機構承受能力的、涉及整個經濟或者金融的系統性風險;

  (4)促進整個金融業的公平競爭。

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2]

  要使監管的動機和效果取得一致,實現有效監管,各國在監管實踐中一般都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全面性原則就是指所有金融市場均需要受到監管。金融市場是含多個“子市場”的市場系統。無論是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還是新興的金融衍生市場,各種市場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金融市場一體化、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今天,各金融子市場之間、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已變得越來越模糊。在金融市場一體化、國際化的背景下,單單對某一金融子市場或某一國(地區)金融市場實行監管已變得毫無意義,任一子市場或某一國(地區)金融市場上的風波都有可能傳染到其他子市場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上,從而引發全面的金融危機。1997年7月以來,由泰銖貶值為導火索的亞洲金融危機便是例證。因此,金融市場監管必須貫徹全面性原則。

  2.效率性原則

  所謂效率性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含義:

  (1)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是有效的。金融市場活動日益一體化、複雜化,金融市場風險日益集中的情況下,僅僅依賴於機構自律是遠遠不夠的。為了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制定相關法規,建立金融市場的權威監管機構,改進監管方法,使官方的強制性監管與機構的自我約束有機結合起來。

  (2)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保持金融市場的競爭性,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金融市場的核心功能在於通過金融工具交易活動引導資源的合理配置,而這一功能的發揮依賴於金融市場的效率。監管當局制定的監管規則在保證金融市場正常運作的同時,還應使之更有效率、更富創新精神

  (3)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儘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是一種以政府為供給者、被監管的機構和消費者為需求者的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的價格,也就是監管成本最終由被監管機構和消費者承擔。降低監管成本旨在降低公共產品生產消費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原則,同時還是金融市場監管當局的重要原則。

  金融市場監管中的公開是指有關制度、信息、程度和行為不加隱瞞地向社會公眾公佈。公開原則是為了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需要以及社會公眾對相關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需要。公平是為了保障自願投資、自由交易、平等競爭和風險自擔的秩序,是金融市場參與者在地位、權益責任等方面處於平等的狀態。公正是指能夠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平正直地處理金融市場中發生的有關事件,以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

金融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2]

  金融市場監管的目標和原則決定了金融市場監管的內容。因國家經濟金融體制不同,金融市場監管的具體內容各有差異。但總的來說,主要是指對金融市場構成要素的監管。

  1.對金融市場主體的監管

  即對金融市場交易者的監管。對證券發行人,在當前各國的金融市場上普遍實行強制信息公開制度,要求證券發行人增加內部管理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全面、真實、及時地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有關資料,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以便投資者對其投資風險和收益做出判斷,同時也便於強化證券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對發行人的監督管理,有效地制止欺詐等違法、違規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投資者的監管包括對投資者資格審查及對其交易行為的監管,如對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製造金融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定,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對知情者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金融產品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等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等。

  2.對金融市場客體的監管

  這是指對貨幣頭寸票據股票債券外匯和黃金等交易工具的發行與流通進行監管。如實施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主管部門有關證券上市的規則,證券上市暫停和中止的規定;對金融工具價格波動進行監測,並採取有關制度如漲跌停板等避免金融市場過於頻繁的大幅波動等。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金融工具的種類和品種不同,監管內容也相應不同。

  3.對金融市場媒體的監管

  這是指對金融機構以及從事金融市場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以及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等的監管。主要是劃分不同媒體之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範圍,規範經營行為,使之在特定的領域內充分發揮作用。金融市場媒體一方面具有滿足市場多種需求,分散和減弱風險的功能,另一方面由於其所具有的信息優勢和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有可能在金融市場上實行壟斷經營或為追逐私利擾亂金融秩序,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監管。在監管實踐中,主要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經營行為的監管和對從業人員的監管。

參考文獻

  1. 許文新主編.金融市場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2. 2.0 2.1 南韓文主編.金融市場學.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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