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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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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是指国家或政府金融管理当局和有关自律性组织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各类参与者及它们的融资、交易活动所作的各种规定以及对市场运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措施及方法。

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其对经济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

  (2)金融业是存在诸多风险的特殊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

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目标[1]

  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公平主要体现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效率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的价格能敏锐反映信息变化,成为资源配置的信号。从宏观经济角度看,金融市场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市场机制的实现,进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以高效、发达的金融市场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从金融市场本身看,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促进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从而得以提高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消除因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本身的原因而给某些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上的不对称性,以避免因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造成的交易的不公平性;

  (3)克服或者消除超出个别金融机构承受能力的、涉及整个经济或者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2]

  要使监管的动机和效果取得一致,实现有效监管,各国在监管实践中一般都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指所有金融市场均需要受到监管。金融市场是含多个“子市场”的市场系统。无论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还是新兴的金融衍生市场,各种市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已变得越来越模糊。在金融市场一体化、国际化的背景下,单单对某一金融子市场或某一国(地区)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已变得毫无意义,任一子市场或某一国(地区)金融市场上的风波都有可能传染到其他子市场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上,从而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1997年7月以来,由泰铢贬值为导火索的亚洲金融危机便是例证。因此,金融市场监管必须贯彻全面性原则。

  2.效率性原则

  所谓效率性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1)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是有效的。金融市场活动日益一体化、复杂化,金融市场风险日益集中的情况下,仅仅依赖于机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制定相关法规,建立金融市场的权威监管机构,改进监管方法,使官方的强制性监管与机构的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

  (2)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保持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市场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这一功能的发挥依赖于金融市场的效率。监管当局制定的监管规则在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作的同时,还应使之更有效率、更富创新精神

  (3)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种以政府为供给者、被监管的机构和消费者为需求者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价格,也就是监管成本最终由被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承担。降低监管成本旨在降低公共产品生产消费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是金融市场监管当局的重要原则。

  金融市场监管中的公开是指有关制度、信息、程度和行为不加隐瞒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开原则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需要。公平是为了保障自愿投资、自由交易、平等竞争和风险自担的秩序,是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地位、权益责任等方面处于平等的状态。公正是指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正直地处理金融市场中发生的有关事件,以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2]

  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决定了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因国家经济金融体制不同,金融市场监管的具体内容各有差异。但总的来说,主要是指对金融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管。

  1.对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

  即对金融市场交易者的监管。对证券发行人,在当前各国的金融市场上普遍实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证券发行人增加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全面、真实、及时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有关资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以便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和收益做出判断,同时也便于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发行人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制止欺诈等违法、违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投资者的监管包括对投资者资格审查及对其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对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制造金融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对知情者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金融产品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等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等。

  2.对金融市场客体的监管

  这是指对货币头寸票据股票债券外汇和黄金等交易工具的发行与流通进行监管。如实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主管部门有关证券上市的规则,证券上市暂停和中止的规定;对金融工具价格波动进行监测,并采取有关制度如涨跌停板等避免金融市场过于频繁的大幅波动等。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品种不同,监管内容也相应不同。

  3.对金融市场媒体的监管

  这是指对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的监管。主要是划分不同媒体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范围,规范经营行为,使之在特定的领域内充分发挥作用。金融市场媒体一方面具有满足市场多种需求,分散和减弱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有可能在金融市场上实行垄断经营或为追逐私利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在监管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对从业人员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许文新主编.金融市场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2. 2.0 2.1 韩国文主编.金融市场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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