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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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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金融实名制)

目錄

儲蓄實名制的定義

  2000年4月1日起由國務院頒佈施行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確立了我國的儲蓄實名制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公民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儲蓄實名制是保護個人資產和完善社會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方面人們個人財富的累積程度不斷提高,另一方面,社會成員之間的財產關係也日益複雜化,僅僅靠道德或血緣關係等來規範私人財產關係已經遠遠不夠。涉及婚姻、贍養、繼承、贈與以及個人財富的支配權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實踐已經迫切要求財產歸屬要具體到個人。在法律意義上,儲蓄實名制確實使個人資產透明化,對於個人理財以及國家杜絕金融領域的灰色交易及確保個人所得稅的有效交納等都起到積極作用。目前,世界上實行儲蓄實名制的國家和地區很多。例如在香港分兩種情況:一種叫單名制,也就是儲蓄者本人帶有效證件去儲蓄;另一種叫聯名制,即儲蓄者可委托他人為自己代辦存款業務,但需要有一份授權委托書,寫明受權人的許可權範圍等,並要有雙方證件證明。這樣,如果本人不方便也可請他人代勞。

  在美國,每個有經濟活動的人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人們申請工作、支取工資、租房、賦稅等,都要出示和登記這個號碼。每個人都有一個帳戶,戶主的每一筆收入、納稅、借貸、還款等情況都記錄在案,包括業餘兼職的報酬。國家設置專門的機構用電腦統一聯網,每個人的信用記錄無論好壞都可以在銀行查到。

實名制的基礎

  目前,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包括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早已實行了個人金融往來實名制度。從我國情況看,個人參與的金融活動,已有許多實行了實名制,如買賣股票、參加各種保險、申請辦理銀行卡等;未實行實名制的,主要是個人儲蓄存款。但是,對於個人存款的實名問題,1993年3月1日國務院發佈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也作了一些間接規定。《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同時還規定,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上述規定,雖然主要是為增加存款安全性而採取的措施,但也是間接地引導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辦理儲蓄存款時應使用實名。多年來,這一規定得到了較好地實行,說明個人存款賬戶使用實名已被存款人接受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的實名證件是指: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幾個條件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居民對儲蓄習慣用假名或別名進行存款,真正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還需要一些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儲戶對實名制的大部分認同。只有居民對儲蓄實名制大多贊同,才能順利推行這一制度。否則,會帶來一些不穩定因素。長期以來,中國老百姓習慣用假名或別名存款,並不是因為錢的來路不正,而是不願露富,露富後怕安全成問題。在這種傳統習慣作用下,若強制性推行實名制容易引起大眾對銀行的不信任,特別是在國際經濟金融環境不穩,國家相繼推出住房、養老、醫療、教育等制度改革的情況下,處理不當,很有可能發生擠提存款,在銀行不良資產高居不下,經營狀況難有大的改觀的狀況下容易出現支付危機。對此,切不可掉以輕心。

  2.不能對私人財產權產生侵害。個人將錢存入銀行後能否得到保護,能否做到對外保密,這是儲戶十分關心的大事。目前,我國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稅收申報體系,我國《憲法》中仍未對私人財產有明確的說法。有的金融專家指出,改革開放20年來,先富起來的人可分兩種,一種是遵紀守法的人,另一種是利用鑽政策空子富起來的人,但這部分人從法律角度講並不違法。因此對先富起來的人的財富如何界定它的合法性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處理不妥會讓人對政策的可信度產生懷疑。若在此情況下,匆忙推出儲蓄實名制,實際的效果與推行的初衷可能相去甚遠,合法的收入得不到保護,不合法的收入得不到追繳(許多不法收入已存入銀行),不僅達不到征收遺產稅所得稅的目的,還會挫傷老百姓儲蓄的積極性。

  3.資本賬戶不致引起大的流失。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後,一些錢會繞過金融管制,不存到銀行,而是以現金黃金等形式儲存,或將錢存到國外,以躲避實名制。從法人企業來看,前幾年已出現企業逃套外匯的現象,1998年更為嚴重,全年共查出騙購外匯金額64.19億美元。 若實行實名制,則可能導致更大範圍和程度的資本外逃。從居民個人來看,目前銀行中的個人外匯儲蓄存款已高達800億美元之多, 有些是從黑市或親朋處換來的,有些是非正當的收入,若實行儲蓄實名制,有一部分必然會轉到國外,造成國內外匯資金流失,容易引起波動。

  4.要具備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條件。美國是60年代開始實行儲蓄實名制,但美國建國後就建立了稅收申報制度,在美國只有小費不納稅。美國的信息網路極其發達,電話均要錄音,它的監督成本極大。美國的法律環境是我們無法比擬的。而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間還沒有實行電腦聯網,其技術條件和法律條件尚有待成熟。從南韓實行金融真名制的效果看,也不盡如人意。在不具備成熟條件的情況下匆忙推出,只能是事倍功半。

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意義

  儲蓄存款實名制,也稱金融實名制,是指個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機構辦理存、貸款業務時要填寫清楚本人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法人真實姓名及納稅人的登記號等,以保證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實姓名,也不得進行無記名的金融活動。歐美各國早在50年代採用該制度,南韓自1993年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它對於由假名、代名、無名的金融活動引發以權謀私、逃稅漏稅投機致富等腐敗現象,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實施有利於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稅收制度,有利於從金融體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經濟活動。

  1. 有利於反腐倡廉,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實行存款實名制後,司法機構可以通過法定程式查閱銀行電腦網路,很容易地掌握調查者個人財產的收支狀況。可以說,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後,洗錢、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偷逃稅款者,就會失去一道隱蔽屏障,這樣就從源頭上防堵了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2.實行實名制,為增加個人所得稅的徵繳和以後開徵利息調節稅提供便利。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稅務機構就可根據銀行掌握的個人收入狀況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同時,使國家對利息征收調節稅有可能。對利息征收調節稅,不僅是國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也是國家調節個人收入的重要杠桿。

  3.實行實名制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城鄉居民個人金融財產猛增,但一些人在辦理有關金融手續時,不留下真實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掛失止付、遭受災害、涉及繼承等情況而難以提供與原單證一致的身份證件時,造成延誤、差錯甚至無法辦理,會遇到很多麻煩。實行實名制,則可規避此類風險。

  4. 實行實名制後,可以為國家制定經濟政策提供準確的信號。在非實名制條件下,存款結構比例無法確定,根據儲蓄判斷有效需求也很困難,擁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難代表有效需求。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後,可以擠掉儲蓄存款中的水分,確保金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為高層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從銀行角度看,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可以增強金融機構儲蓄資金來源的透明度,有利防範差錯,確保儲蓄存款的安全,也將有力推動金融電子化的普及,推動金融業全社會聯網。

  5. 實行實名制後,有利於個人信用能力的順利評估,為個人消費信貸的推進掃除一個重要障礙。個人消費信貸被認為是拉動消費的一劑良方。然而從實際運行狀況看,效果並不令人滿意。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在現行制度下,銀行無法確定申貸者的個人信用能力,放貸風險太大。而實行實名制後,個人的信用能力全部透明,銀行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係更加牢固,銀行的放貸風險大大減少,必將促進個人消費信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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