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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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一致(Documents Comply with Credit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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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單據要嚴格符合進口方開證銀行所開信用證的要求,或者說出口方製作和提供的所有與本項貨物買賣有關的單據,與進口方申請開立的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完全吻合,沒有矛盾。
要做到單證一致,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保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種類、內容和份數,甚至文字措詞等都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一致,即使實際裝運的貨物或者合同和確認函電內容與信用證規定矛盾,也必須以信用證為準,因此,如果銀行議付的單據錶面上與信用證相符而貨物不符,因銀行無從知悉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反之,實際貨物無誤而單據錶面上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就需承擔責任,開證申請人即可據此拒絕贖單付款。
單證一致的原則[1]
單證一致的原則首先是錶面一致,即單據和信用證之間在文字上沒有衝突。例如,實踐中若採用CIF條件成交,在有關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失的情況下,銀行仍須付款;而若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即使貨物一點兒問題沒有,銀行也有100%的權利拒絕履行義務。
當然,外貿業務中對單證一致的嚴格要求也不可以機械地理解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靈活處理。對此,舉如下幾例說明:
- 對運輸標誌中件數的1一UP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確做出了限定,一般應該理解為實際出口貨物的件數;
- 交易條件為FOB、CFR時保險事宜理應由買方辦理,但買方所開立的信用證中可能會要求賣方提供保險單,在不違背原則(買方承擔相關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接受;同樣在FOB條件下,信用證中如要求運輸單據上標明“FREIGHTPREPAID”,只要運費有著落,也是可行的;
- 不同單據的收貨人欄的填寫:指示抬頭提單填寫“TOORDER”或 “TOORDER OF”。而原產地中應填寫具體的買方名稱;
單證一致原則的重要性在於其對於進出口雙方能否順利實現結匯和收匯至關重要。對於買賣雙方和銀行來說,只要單證一致,就能得到議付,順利結匯,即銀行不管買賣合同與信用證是否一致,不管合同標的物是否有瑕疵,不管單據真偽,不管出口方是否違約,只要單證相符,單單— 致,銀行便付款。也就是說,單證一致,貨不好也能得到貨款;單證不一致,貨再好,也不能得到貨款。所以對於出口方來說,能否確保單證—致,成為其是否能順利收匯的關鍵所在,可謂利益悠關。但是,許多中國公司在出口業務中常因審單和制單時的疏忽而造成單證不—致,被銀行拒付。銀行拒付後,當中國公司再向外國買方要求履行付款義務時,外國買方有時以此為由要求中國公司減價或退貨,給中國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並導致了大量爭議乃至訴訟的出現。因此,牢牢把握單證一致的原則,避免國際貿易貨款結算的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單證一致中實例分析[1]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議付單據的內容必須與其相關信用證的規定嚴格—致,這是一條常規。但是,賣方要做到每一票議付單據都與其相關信用證的內容完全—致,有時的確很困難。
下麵的這個案例就反映了單證有不符點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實:中國A公司與西非B公司訂立了買賣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價格條件向B公司銷售一批布匹,雙方約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訂立後,B公司依約開立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A公司的交貨數量是“大約50 000碼”,並要求A公司提供保險單投保W·P·A (水漬險)及WAR RISK(戰爭險)。由於習慣上A公司出口此類商品時常投保ALLRISKS(一切險)及戰爭險,在沒有仔細審核來證的情況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A公司將貨物裝運後,便向銀行交單請求付款。銀行審查 單據後,認為單證不符,拒絕付款。
銀行提出的不符點有兩個:
- 保險單中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
- 提單註明A公司所交貨物數量為44 800碼,與信用證規定的大約50 000碼不符。A公司則認為一切險的承保範圍大於水漬險,對買方B公司有利。
至於貨物數量,由於信用證規定的是“大約50 000碼”,而未規定具體增減幅度,因此提單中44 800碼這一數量也是符合信用證規定的。
顯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而信用證要求的是水漬險和戰爭險,雖一切險的承保範圍大於水漬險,對B公司有利,但銀行審單時只管單據的錶面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不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銀行有權因A公司提交的保險單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付款。
至於銀行提出的提單中貨物 r量與信用證規定不符的問題,根據(UCP500)第39條的規定,凡“大約”“大慨”‘釣”或類似的詞語,用於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或單價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貨物的數量是在55 000~45 000碼之間,則與信用證相符。但實際上,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所註明的貨物數量是44 800碼,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說明在出口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造成單證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時間條件的限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更正,從而在國際貿易中處於不利地位。
單證一致的方法[1]
(1)憑保議付
受益人出具保證書承認單據瑕疵,聲明如開證行拒付,由受益入償還議付行所墊付款項和費用,同時電請開證人授權開證行付款。
(2)表提
議付行把不符點開列在寄單函上,征求開證行意見,由開證行接洽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覆後議付行即行議付。如申請人不予接受,開證行退單,議付行照樣退單給受益人。
(3)電提
議付行暫不向開證行寄單。而是用電傳或傳真通知開證行單據不相符合的內容。如開證行同意付款,再行議付並寄單,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單據,設法改正。
(4)有證托收
單據有嚴重不符內容,或信用證有效期已過,已無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證,只能委托銀行在向開證行寄單函中註明“信用證項下單據作托收處理”,作為區別,稱為“有證托收”。而一般的托收,則稱為“無證托收”。由於申請人已因單證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證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實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式。
上面所涉及的4種方法,是在出現單證不一致時的補救措施,然而對於從事對外經貿實務工作的人員而言,還是力求在制單過程中做到單證— 致更為合適。
在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國企業在出口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單證一致的原則,當收到國外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後,應認真審查信用證,以確定信用證規定與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證中是否存在軟條款、信用證的各項規定賣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發現任何問題都應及時地通知買方修改信用證,而絕不能抱任何僥幸心理。審證後若認為沒有問題,則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謹慎地製作單據,使單證嚴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況的發生,防患於未然,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要做到單證嚴格一致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正確
正確是所有單證工作的前提,要求製作的單證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各國/行業法律和規則的要求;並且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2)完整
這是指一筆業務所涉及全部單據的完整性。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 內容完整;
- 份數上完整;
- 種類的完整。
憑單據買賣的合同/信用證都會明確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單據、提交幾份、有無正副本要求、需否背書及應在單據上標明的內容,所有這些都必須得到滿足。
(3)及時
及時是指單據製作不遲延,及時制單、審單、交單、收匯。製作單據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多數單據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關部門配合完成;審核應齊抓共管,這樣才可以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全部合格單據向有關方面提交,及時交單也就意味著能及時收匯,及時收CE~I]意味著又—個良性業務環節的開始。
(4)簡明
簡明指所製作的單據簡單明瞭。根據UCP500規定,“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銀行應勸阻在信用證或其任何修改書中加註過多的細節內容”,因此,單據中不應出現與單據本身以及信用證無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