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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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不一致即單據繕制沒有完全符合信用證明規定。這是最常見的事故。其結果就是直接導致不符點,甚至導致單據被拒付。
一、當事人的經驗不足,成交簽約時,買賣雙方沒有把日後履約時將要遭遇的實際問題考慮周全。加之現行的買賣合同大多是由賣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據某種具體商品,只填寫其中的幾個主要條款,然後經買賣雙方簽字而達成的。這種簽約方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節省時間,缺點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盡合理,不可能把買賣雙方、特別是買方對於某種具體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寫上去。等到買方開立信用證時,他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證裡加列一些合同中沒有的條款。在加列條款之前,買方雙往往疏於與賣方通氣和商量。賣方對有些加列條款,由於事先毫無思想準備,收到信用證以後才知道原合同條款有變,而此時木已成舟。這類情況使賣方左右為難。
二、買方通過銀行開立信用證,他必須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擔保金,這就意味著信用證需要占用買方的資金。因此,買方開立信用證的時間通常是:工廠從開證之日起開始生產,到交貨之日止剛好完工,中間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機動時間以防萬一延誤。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出口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必須緊鑼密鼓,沒有絲毫耽誤的餘地。我們知道,信用證雖然在實質上反映的是買賣雙方的經濟關係,但它在形式和運作上反映的卻是開證銀行與信用證受益人(賣方)之間的買賣關係。運作過程中,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又不能直接聯繫,必須通過他們的中間人──通知銀行、議付銀行(當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銀行)和買方來上傳下達。如果信用證需要修改,從賣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證的修改正本,即使各當事人都盡職盡責全力以赴,用最快的辦事速度,也不會少於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證,銀行還要加收額外費用(改證費和通知費)。外國商人的金錢觀念和時間觀念都極強。而且,市場行情也在不斷地動蕩變化。作為買方,他們都很不情願改證、展證(延長信用證的裝運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證的範疇之一),使自己承擔更多的費用和風險。
在“單證交易”中,業務員應該樹立起“信用證至高無上”的觀念,即使信用證中出現錯別字或明顯的語法錯法,只要不導致產生歧義,在無法修改的情況下,也要將錯就錯地照樣搬到所有單證中去。 再者,同一票貨物,按照需要可能會製作幾套單證,分別交給商檢部門、海關和銀行。這幾套單證在某些方面有出入,並不影響銀行對自己那套單證的審核與付款。因此,其他單證可以略有差池,但給銀行的這一份則一定要完全與信用證一致,這是“單證不一致”事故處理的最大原則。
至於其他國家機構,只要不是蓄意欺詐,對操作上的失誤,還是允許一定的靈活性的。 特別對於出口商自己繕制的單據,比如受益人證明,則不必拘泥實際操作情況。當然,客戶的要求儘量滿足,不能做到的事先講明,因意外而導致失誤的(例如提單傳遞遲誤,導致未能按照客戶要求及時寄出提單複印件之類),必要的時候,說明一下請客戶諒解即可。但單證則完全按照信用證要求出具。對於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貨運公司出具的提單一類,事先務必與他們仔細核對草稿,並書面確認。拿到正本以後,再檢查一次,看是否與確認的草稿一致。出現問題的,在分清責任的同時,火速更換。對於日期實效方面的不符,請貨運公司協作,虛打日期以遷就信用證(這一點將特別在下一章貨運提單知識中詳細解釋操作辦法)。
對於國家機構比如商檢局出具的單據,不易靈活處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證條款中對這類單證有特別要求的,先與商檢機構溝通咨詢,看是否能滿足客戶要求。無法完全滿足的,堅決要求修改信用證條款。因外貿市場靈活多變,品質要求也參差不齊,對於商檢局提出異議的產品,可以通過“客戶確認”的保函形式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