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平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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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平等主義是憲法平等原則在財政法中的具體適用。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3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財政平等主義的理論依據[1]
財政平等主義包含著對正義的價值追求,從制度上則主要體現一種平等的對待。它既包括財政收入方面義務人的平等犧牲,也包括財政開支方面權利人的平等受益,還包括在財政程式方面的同等條件同等處理,等等。
財政平等主義是憲法平等原則在財政法中的具體適用。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3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財政平等主義的直接的憲法依據,對整個財政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範效力。
平等是人類衡量自身價值的標尺之一,它和公平既可以理解為同義詞,也可以理解為手段和目的的關係。當它們被理解為同義詞時,平等本身就是公平,公平也只有在平等的狀態下才有意義。但它們被理解為手段和目的的關係時,平等可以視為實現公乎價值的基本路徑。財政法上之所以強凋平等主義,除了憲法上的直接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一種公平觀的指導。如果不能在財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做到平等對待,就會使整個財政法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礎上。這樣的法律在古代社會中的確普遍存在,但正是因為它們的落後,所以遭到了歷史的唾棄。
中國財政法所追求的是一種與市場經濟良性互動的民主和法治狀態,平等主義既是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民主的有力保障。從經濟發展的規律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讓強權、偏見和歧視充斥財政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必然失去生存的空間。從國家政權的性質看,我國是人民民主國家,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服務於人民。因此,人民對財政事務應該有平等的參與權,財政法對人民的利益也應該給予平等的保障。
如同其在憲法中的豐富含義一樣,在財政法中,“平等”一詞並不代表絕對的平均或無差別。稅收根據負擔能力而課征,費用根據受益程度而征收,社會救濟根據需要程度而開支,等等,實際上都是一種有差別的平等。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這才是實質公平的真正體現。
另外,受財政法公法性質的影響,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財政平等主義也限於財政相對人相互之間的平等。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財政部門必須依法徵稅、收費,或進行財政開支,不得人為偏廢。在這個環節中,要求平等對待財政執法部門與財政相對人並無實際意義。然而,如果超越這個環節,從憲法的角度看待財政部門與財政相對人之間的關係,其視野必然更加開闊,結論也可能出現多元。
財政平等主義的基本內容[2]
財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點的公平,也包括過程的公平,無論在實體法還是在程式法上都可以表現為一種平等的對待。也正因為如此,在財政法的不同領域其要求會有所不同,它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幾個方面:
1.在政治程式方面,人民享有平等的參與權。人民參與的途徑是通過政治選舉組成代議制機構,行使立法權、財政審查批准權和財政監督權。為此,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得到強有力的尊重,以保證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
2.在稅收課征方面,除了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由納稅人及其代表自己決定課稅事宜外,主要應當根據納稅人稅負能力的大小設計稅制,使稅負能力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收,稅負能力不同的人繳納不同的稅收。
3.在費用征收方面,平等主要體現在受益的關聯度上。如,規費體現出直接受益性,不能要求沒有享受公共服務的個體繳納,而建設基金則應根據工程的受益面合理確定義務人。受益程度不同的人,繳費的標準也應該有所不同。
4.在地區間財政關係方面,財政法應該保證最低限度的財政均衡。如,除了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增加財政困難地區的財政供給能力外,還可以設計一種地區間橫向財政均衡的模式,由富裕地區按照一定的標準向貧困地區進行財政援助。
5.在社會階層間的財政關係方面,應該保障每一個群體同等的機會和待遇,不能出現制度性歧視。如我國目前的城鄉差距很大程度上即與財政支出的不平衡有關,因此應該通過一定的財政法律措施予以反向調節,以促進城鄉的機會均等。
6.在財政支出的標準方面,除了公務所需或無法逾越的客觀困難外,相同的情況應當相同處理,不能因為人為原因導致受體之間的差異過大。正因為如此,在預算編製的過程中,部門之間行政管理費用貧富不均的現象,必須加以改變。
7.在最低人權的保護方面,財政應當保障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權、受教育權等基本人權,為社會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救濟。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範圍不僅限於城市,農村同樣也應該普遍推行。如果本級財政缺乏足夠的支付能力,上級財政應當通過轉移支付予以足額補充。
8.在財政集中採購方面,必須通過公開透明的標準和程式,保障每一個適格供貨商中標機會的平等。如供貨商的入選標準應當事先明定,實施採購時優先考慮招投標方式,設置採購意義和救濟程式,等等。
9.在財政行政程式方面,財政機關有義務平等對待每一個財政相對人,不能毫無理由地為部分相對人設定程式便利,而給其他人設置程式障礙。如在同等情況下,不能只對部分納稅人給予減免稅待遇,而拒絕其他人的申請。
10.在財政司法程式方面,為保證財政部門與其相對人同等的陳述申辯機會,法律必須為財政部門設定較重的證明責任,以矯正行政程式中雙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如,財政相對人只需證明財政行政行為的發生,而財政部門則必須證明該行為的合法性。
財政平等主義的現實意義[1]
實際上,財政平等主義的表現遠遠超出上述有限的列舉。儘管我國尚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確認,使其在整個財政法領域具有普遍效力,但由於它是憲法平等原則在財政法領域的延伸,因此完全應該成為一條現實有效的法律原則。
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舊的社會秩序和分配方式已經被打破,而新的有效治理結構並沒有建立起來,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社會矛盾也表現得越來越複雜和尖銳。在這種社會背景下,財政平等主義的確立和有效發揮作用,有助於從制度上縮小各種不合理的差距,從心理上增強人們對消除不平等現象的信心,有利於將社會的矛盾控制在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內,創造一種平等和諧的竟爭環境。
近幾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增加對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規模,同時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義務教育問題開始有所重視,這些對促進財政平等無疑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但是不可否認,除了財政收入征收方面的具體制度設計外,我國財政不平等現象的重要根源仍然在於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所以,財政法學應當更多地從經濟發展、人權保障和社會公平的角度,對如何完善財政支出的方向、標準和程式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