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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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歧視是指由國家的正式規則所形成或被國家的正式規則所接受和保護的歧視。
制度性歧視是由於體制轉軌、制度不銜接而引起的歧視。由於歧視具有廣泛性,所以歧視表現出來的排斥性是通過正式制度的方式和非正式制度的方式來實現的。
制度性歧視常常在轉軌經濟中出現,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積極的制度性歧視,指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層面上以法律、法規、條例、政策的形式將含有歧視性的內容予以制度化。這種歧視性的制度本身帶有不合理性或非正當性,但是由於帶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形式,歧視性的制度在實踐中被賦予強制執行力,這種由於法律體系不統一造成的歧視類型又稱為隱性歧視。
2、消極的制度性歧視,即制度對就業市場中的歧視性做法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據,市場經濟中規制歧視的法規存在缺位的情況,這是由於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所造成的。例如:
1)戶籍歧視
其主要表現是歧視外地戶籍人才。由於出現了人才供給過剩現象,從地方性的政府反失業政策來看,傾向於採取以消除外來人才就業競爭為目標的對策。許多地方政府把外來人才看做是城鎮職工的競爭對手,從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視外來人才就業的政策。“戶口”成為地方保護主義最堅硬的擋箭牌。許多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甚至司法機關均將本地戶口作為重要的錄用或者優先錄用的條件,一些地方就連報考公務員也設置了戶口的限制。由此產生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有的大城市利用各種名目收取巨額費用,如城市增容費或容納費等,甚至變相或公開販賣戶籍。
2)對“病毒攜帶者”的歧視
目前,我國乙肝病毒和HIV病毒攜帶者已經發展成一個龐大的群體,這部分人求職難,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許多企業、公司特別是合資企業招聘人員以及政府部門招聘公務員,都要檢查乙肝兩對半指標,許多才華橫溢的學子和有能力為社會效力的年輕人,就因為是病毒攜帶者就被剝奪了正常的就業機會,社會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漠視更讓他們感到巨大的身心壓力。對HIV病毒攜帶者,大多數單位更是對他們關閉了就業大門,許多人甚至“談艾色變”。
3)身份歧視
長期以來,我國是一個城市與鄉村、市場與計劃等二元結構的社會。這種二元結構,在很多層面上都有明顯的表現和制度性安排。面對這樣的結構性和制度性因素,社會實際上存在各種形式的身份歧視,如幹部與工人身份差異歧視,居民和農民城鄉身份差異歧視,公務員、職員、合同工、臨時工、農民工身份差異歧視等。伴隨而來的是在用人用工方面的歧視,以及在薪酬、福利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歧視。與身份歧視緊密相連的是城鄉歧視和地域歧視,除了認識性和習慣性因素外,很重要的原因還是身份歧視帶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