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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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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訴訟融資

  訴訟融資是指,訴訟一方當事人因為暫時不能完全支付或者無法支付訴訟所需的有關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等費用,由第三方公司先行墊付,待案件勝訴後,第三方公司再收回其所墊付的款項,並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這裡提及的第三方公司一般都是有法律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士,並且有一定的資金的資本公司或貸款公司。訴訟融資最先是在英美國家興起,顧名思義就是把律師參與的訴訟業務和金融經濟家們的融資業務結合在了一起。

訴訟融資在其他地區的發展情況 [1]

  早在1967年,英格蘭和威爾士已經允許設立專門的訴訟基金,直到在過去的10年才真正被認可和迅速發展。澳大利亞於1990年允許對民事訴訟提供第三方融資。始創於2009年的博爾福德和始創於2007年的法律資本管理兩家事務所,它們的基金項目已經在倫敦上市;創立於2011年和2012年的由律師經營的黑袍資本和福布魯克資本管理兩家事務所;由瑞信之前的訴訟融資團隊創立的帕拉貝倫資本;正式創立於2007年的英國的Harbour公司和美國的葛爾欽凱勒資本。到現在,訴訟融資的公司越來越多,

  其中,葛爾欽凱勒資本近幾年發展良好,它的經營模式跟傳統不大一樣,主要投資大公司之間的訴訟,杜絕小客戶,這使得葛爾欽凱勒資本更加趨向於商化業,並且葛爾欽凱勒資本既為被告也為原告提供服務。國外一些貸款公司參與訴訟融資業務,其主要是為原告提供貸款服務,他們一般認為原告在訴訟中是占有主動地位,為原告服務更能保證他們能從投資的訴訟中獲得利潤

  在美國在訴訟融資方面還有個比較大的事件,2011年在福布斯中文網刊登了一篇題為《華爾街做得過分了嗎》的文章,文章談到了一些投資者對沖基金醫療過失訴訟案件提供資金,而迫使醫生離開醫療行業。這事件發生後,很多訴訟律師將他們的“專業”賺錢目光投向醫生、公司及其他目標身上——尤其是通過對沖基金為醫療過失訴訟案件提供資金時,帶來了一個新的產業的產生,這就是訴訟融資。

  在香港,2011年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在Geoffrey L. Berman v SPF CDO I, Ltd. and Others HCMP 1321/2010一案的判詞中提到:“法庭在評定據法權產的轉讓‘是否違反禁止包攬訴訟及助訟的法律’時所需回答的核心問題,是有關交易有沒有恰當的商業目的,不會造成破壞司法及訴訟程式的危機。”香港的法律現在仍然是禁止包攬訴訟及助訟,但該案使得訴訟融資在香港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根據上述判詞,只要是有利於司法公正,在不影響司法工作的執行和司法過程的持正的前提下,訴訟融資是被允許的。

訴訟融資的國內現狀

  民事訴訟是一項具有很大經濟利益的行為,訴訟的結果可能給當事人帶來豐厚的回報,這使得民事訴訟逐漸吸引了金融投資者的眼球。在美國,當一些訴訟案件最終以陪審團判以巨額賠償告終,就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回報。如今,訴訟融資被引入我國,有些國內的律師、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士盯上了訴訟融資的市場,均想從中分一杯羹。

  目前國人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對法律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在碰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會第一時間想到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訴訟也就越來越多。但很多情況下,很多的被侵害人因為較高的訴訟所需的費用而選擇放棄提起訴訟,對侵害行為默默承受。訴訟融資就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一情況,讓缺乏資金的被侵害人可以很好的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和爭取自身的利益。從這方面看,訴訟融資在我國的市場或者潛在的市場還是巨大的,發展潛力也是巨大的。現在已有一些律師、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士開始進入這個市場,國內已經有一些小型的公司開始開展訴訟融資的業務。

  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真正形成訴訟融資業務的市場,只是一些關註國外訴訟融資市場的人士,把訴訟融資這一模式引入國內。政府、司法機關並未對訴訟融資發表任何評論或出台相關的文件,要想把訴訟融資真正在國內市場“落地生根”並“茁壯成長”,還需要較長的時間。但從國外目前發展的情況來看,訴訟融資的發展是大勢所趨,我們應該把握先機,利用現有有限的資源,做國內開展訴訟融資業務的先行者。訴訟融資的基本運作方式

  訴訟融資的基本運作方式是投資方為原告支付訴訟開支,再從原告的勝訴收益中取得自己的投資收益。這與一般的投資方式相比,不同之處在於資金的用途(支付訴訟費用)和收益的前提(勝訴)。投資方是否參與訴訟、參與到何種程度,則要根據投資者的自身情況而定。如果律所作為投資者,其傾向於全方位參與訴訟,從而保證基於勝訴的投資收益的實現。如果金融機構作為投資者,其只是在從事諸多投資業務中的一個,不太會有參與訴訟的激情。

訴訟融資的法律形式

  訴訟融資的投資方與受資方一般需要簽訂一個合同,則該合同的屬性還應分類。但總的來說,訴訟融資所簽訂的合同應該包括幾方面的內容:

  第一,投資金額。投資金額主要由投資方與受資方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協商並確定,一般來說,案情越複雜,訴訟標的額越大,投資金額也會越高。

  第二,資金用途。訴訟融資的資金用途就是支付訴訟開支,包括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和執行費等法定費用、律師費(具體項目由原告方與律師約定)、第三方收取的鑒定費和評估費等與訴訟有關的費用。

  第三,還款條件。還款條件應是受資方勝訴並取得全額或一部分賠償金,當然,投資方與受資方可以約定其它還款條件,這都是很靈活很自由的。但一般來說,當受資方敗訴或未取得任何賠償金時,投資公司所投資的錢將會打了水漂。

  第四,訴訟過程的監控。對於投資方來說,可以選擇投資並監控也可以選擇投資但不監控。如果投資方想要對訴訟過程實行監控,那麼它可以指定律所代理,也可以自己進行代理。 第五,還款額。還款額的計算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絕對值,即無論訴訟收益多少均按照投資額收取本金與利息;二是比率值,即按照一定比率從訴訟收益中提取,與裁判的執行效果直接相關。

訴訟融資的商業類型

  目前存在三種類型的訴訟融資,主要發生在原告與貸款公司之間。

  第一種是消費型法律基金

  貸款公司給人身傷害案件訴訟當事人提供無追索權貸款,作為回報,原告要償還貸款並支付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費用,而該費用不會超過原告在訴訟中所得的收益。

  第二種是抵押貸款

  給原告律師事務所提供抵押貸款,而貸款費用通常表現為一定的利率,律師事務所申請這種貸款的主要目的是維持償付能力或者緩解現金流動壓力。

  第三種是投資商事

  投資公司直接給企業或者企業的律師提供資金,用以支付提起商事訴訟的費用,從而取得與企業共用訴訟賠償所得的權利。

  訴訟第三種類型與前兩種最大的區別是前兩種是放貸,其利潤一般表現為利息收入。而第三種採取投資的方式,其回報是案件追償所得的一定比例。

訴訟融資的風險

  訴訟融資屬於特殊的風險投資。訴訟融資的高回報率在近幾年吸引了一些著名律師的加盟,他們為原告提供訴訟資金以換取一部分潛在的勝訴收益。一些律師在接案子的時候先墊付律師費,案件勝訴後再收取回報;這跟貸款給客戶不一樣,因為要是案件敗訴,墊付的費用就收不回來了,有一定的風險。

  訴訟融資,其實也可以看成是一種風險投資。第三方公司先幫訴訟當事人墊付訴訟有關的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訴訟費等,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勝訴後,通過執行回來的款項按來收回墊資,並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報酬或利息,這個比例一般是由墊資方與訴訟當事人協商確定。通過訴訟融資獲取利潤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投資的訴訟案件必須勝訴。因此投資方或墊資方在決定是否投資或墊資之前,要經過前期嚴謹的調查。開展訴訟融資業務的公司,一般都有專業的法律和金融人士,分別從法律和經濟方面對有意投資的訴訟案件進行全面的評估,包括案件是否可以勝訴、取得勝訴的概率有多大、投資風險及回報率等等。但是,公司如果要先墊付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該公司自身就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撐。這就要求這些公司首先應該解決自身的資金來源問題,而往往擁有一支優秀的團隊是讓公司獲得資金的先天優勢。

  上文提及的葛爾欽凱勒資本,現在已經募集到了1億美元的資金,其創始人均是畢業於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等頂尖學府法學院的人才,有資深的律師,有擔任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書記員,有著名投行的投資銀行家。從訴訟融資整個運營模式來看,我們可以發現訴訟融資公司必須具有的兩個基本條件是有法律金融專業人才和足夠的資金,而擁有專業人才又是獲得資金的前提。

  根據訴訟融資的特點,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我們來討論一下開展訴訟融資業務存在的風險。首先,國民的誠信度較國外較低。自2004年至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金融機構建成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明確了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作為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地位,但到目前為止徵信系統仍不夠完善。

  訴訟融資增加了原告可適用資本的範圍,變相使訴訟變為廉價,訴訟量(特別是有爭議的訴請)難免會增多,繼而加重司法壓力。然而投資者的過濾與篩選功能將會抵沖這個難題。融資訴訟與濫訟是否必成因果,則牽連著對訴訟利益之看法。倘若糾紛不具有裁判必要,訴訟的利益制度即將其隔離在訴訟之外,反之,既然糾紛有裁判必要性,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當然不具有濫訟之嫌。國傢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系統和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也十分重要。[2]

  訴訟融資作為風險投資的一種,被投資方的信譽固然很重要,直接影響投資的預期利益能否實現。其次,訴訟可能敗訴的風險。雖然在投資訴訟前已對訴訟的情況進行了評估,但案件在審判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意料之外的情況,例如新的事實、新的證據等,加上審判過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各地法院對同一類訴訟案件判定的標準有所區別,因此不得不考慮訴訟有可能面臨敗訴的情況。再次,勝訴但執行不能的風險。訴訟順利取得勝訴,但在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或財產已轉移而無法執行的情況還是比較經常出現的。這時投資方也面臨無法收回投資的風險,想從中獲得利潤那就更不可能了。

風險的應對措施

  針對上述幾類的風險,想要開展訴訟融資業務的公司或個人應採取相應措施以減小或規避風險。

  1、做好數據分析。針對目前國內誠信度較低的情況下,在投資之前,除對訴訟本身進行評估外,還應合理利用中國人民銀行組建的徵信系統和工商局企業登記的有關信息等。對接受投資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全面的審查。如對企業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包括對企業註冊信息、股東信息、現有資金、對外債債務對外擔保、抵押、履約能力等和調查;對個人,可從其身份信息、財產狀況、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等方面進行審查。當然,進行調查、審查工作時應獲得對方的許可。

  2、投資之前,應與接受投資方簽訂相關協議。協議主要內容應該包括投資方式和金額、利息、收回投資和利息的條件、條件未成就時的解決方式等。

  3、加強訴訟監控。通過投資而取得全權代理,並使原告成為名義上的“原告”而無法行使實體或訴訟權利,這是投資方理想的監控訴訟的模式,可以使收益最大且風險最小。而為了保證勝訴且實現裁判,律所在選擇時可以作以下調整:一是選擇自己熟悉且具有審判、執行人脈的業務領域,既熟悉其業務流程與知識,也熟悉其中的各種人為因素,運用自己的法律優勢實現對訴訟過程的全面掌握;二是選擇與自己資金能力相適應且原告具有較強資金需要、易於由自己掌握訴訟的投資項目

參考文獻

  1. LawSan——淺“談”訴訟融資.2014.7.24
  2. 程雪梅.第三方訴訟融資:效力、發展及時對我國的啟示〔J〕.學術界,2014(4):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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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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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er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6月13日 14:34 發表

當法庭也可以變成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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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6月13日 17:2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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