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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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決定執行是行政覆議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程式,它是指行政覆議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拒不履行行政覆議機關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覆議決定時,有關國家機關責令或者強制其履行的活動。[1]
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種類[2]
根據執行主體、被執行人和執行時間的不同,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種類可以分別劃分為:
1.覆議機關或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強制執行;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對被申清人強制執行或對申請人強制執行;
4.先行執行或行政覆議決定生效後執行。
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方式[1]
根據《行政覆議法》第32條、33條的規定,行政覆議決定的執行方式主要有兩種:
1.責令限期履行。根據《行政覆議法》第32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覆議決定的,行政覆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強制執行。行政覆議決定作出並送達當事人後,就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覆議決定,申請人如果還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申請人對於行政覆議決定仍然有執行的義務。對於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覆議決定,申請人只有無條件的執行。如果申請人超過法定訴訟期限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覆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覆議決定的,就構成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應承擔被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對於行政覆議決定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措施[2]
行政覆議決定執行,根據被執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申請人執行採取的措施
對申請人強制執行採取的措施有:
1.強制拘留;
2.強制劃撥;
3.強制扣繳;
4.罰繳滯納金;
5.強制變賣財產;
6.強制收購;
7.強制許可;
8.強行拆除,強行退回。
(二)對被申請人的執行採取的措施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罰款。
3.具有金錢給付義務內容的,強制劃撥。
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實施主體[2]
(一)對申請人的執行的實施主體
1.維持決定的執行實施
此類執行,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2.變更決定的執行實施主體
此類執行,由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被申請人的執行的實施主體
1.被申請人拖延執行的
此類執行,由行政覆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
2.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的
此類執行,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意義[3]
(一)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
行政覆議決定是依法確立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結論性決定,它是執行國家行政管理中奉行的法治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所必需的。
(二)是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的保障
行政覆議決定的執行,使當事人有了一個明確的認識,如果不按期履行義務,就要被強制執行,因而能夠自覺地履行義務。
(三)是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體現
面對行政機關的強大行政權,對於申請人而言,如果覆議決定確定其為義務履行人,申請人一般會主動地履行義務。但很多情況下,被申請人由於種種原因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義務,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使其能夠加強法制觀念,剋服官僚作風,也有利於增強人們對行政覆議的信任感。
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程式[3]
(一)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的提起
執行提起是引起執行程式發生的階段,需要註意的是,《行政覆議法》沒有特別強調只有申請人提起申請才可以提起執行。如《行政覆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覆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覆議決定的,行政覆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履行”。可見,行政覆議法強調了行政覆議機關、上級機關的責任。
(二)製作行政強執行決定書
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書是行政強制執行實施具體執行措施的必要的前提。
《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內容包括:
1.義務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2.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執行的機關、人員、時間;
4.執行的方式、方法;
5.行政機關首長簽字或蓋章;
6.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另外,如果決定採用代執行方式,還應製作代執行委托書。主要內容包括委托機關、被委托的單位、執行標的、代執行的時間地點,被執行的公民或組織的姓名、名稱等。
(三)採取執行措施
行政機關將《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送達給義務人後,應在執行前向義務人發出告誡,限期自動履行義務。義務人在該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執行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執行機關在實施執行措施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並說明有關情況。應當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人員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為執行見證人,併在執行記錄上簽字。
執行完畢後,執行人員應製作執行筆錄。執行筆錄內容包括:
1.執行機關、執行負責人、執行依據;
2.被執行人的姓名、職業、住所、或被執行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執行的時間、地點;
4.執行的內容、方式;
5.義務履行情況和執行際的物現狀;
6.執行實施的基本情況;
7.執行見證人的姓名、單位;
8,執行負責人、被執行人、證人簽字;
9.製作執行筆錄時間。
(四)行政覆議決議定執行中止
這是指執行開始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原因而使執行暫時中止,待法定原因消除後再繼續執行。
法定原因主要有:
1.人民法院、覆議機關或上級機關法定停止執行的;
2.義務人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
4.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的。
(五)行政覆議決定執行終結
是指執行開始後,因出現某種特殊情況而乾:能執行或繼續執行已無意義,從而結束執行程式。
根據行政覆議決定執行實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的;
(2)義務人死亡,不可能再執行的;
(3)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
對於行政覆議機關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除前述程式外,還有人民法院受理和審查程式。即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要進行審查,如果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體、程式合法的,才予以執行。如果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體違法、或程式違法、或兩者都違法,人民法院則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