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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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執行又稱“代履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機關或其請第三人依法調位履行,並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行為。
代執行主要適用於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對於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是不能適用代執行的,比如與人身有關的義務,公安機關對某人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是不能由他人代執行的。代執行的法定職權授予依法有權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障礙、恢複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機關,並對代執行的條件、要求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行政強製法還授予了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立即代執行的職權。
代執行屬於間接強制執行的一種,與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均屬於間接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的本質區別在於直接強制對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具有直接的強制性,通過外部強制力量作用於當事人的人身或者財物,以達到行政決定義務履行的狀態。而間接強制執行不具有直接的強制性,是通過給予當事人外部壓力,迫使其自動履行或者通過他人代為履行達到履行的目的,將行為履行義務轉化為金錢給付義務的方式實現義務的履行。代執行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第三人代替當事人履行本應由當事人履行的義務。不存在行政行政強制權委托第三人行使的情況。
代執行只能針對當事人的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一般是作為義務、他人代為履行能夠達到與當事人履行同樣的法律後果、代執行義務可以轉化為金錢給付的義務。如果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了金錢給付義務的處罰,只能由當事人自己履行或者強制當事人履行,就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還有對人身自由的強制執行,同樣不能由他人代為在拘留所執行。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通常是指行政機關決定要求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例如,行政決定要求當事人排除妨礙、恢複原狀,責令當事人補種樹苗、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等。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代執行的強制執行決定。
代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1)代執行的義務—般是作為義務,如拆除違章建築。對不作為義務,如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執行,就不能適用代執行。而且該作為義務還必須可由他人代為履行,有些針對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有些針對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則不能適用代執行,如服兵役。
(2)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故意不履行義務。
(3)代執行的他人既可以是執行機關和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執行機關自身。如中國森林蟲害防治條例規定:被責令限期根除病蟲害者不除洽的,森林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全部費用。
(4)執行結束後,由義務人支付代執行所發生的費用。代執行的程式一般包括三個階段:告誡、代執行、征收費用。告誡以書面的形式作出,規定—個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在告誡所設定的期限內,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並且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而不是實際不能履行時,始得代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形勢緊迫,也可不經預先告誡和不待期限屆滿,立即代為執行,這種情況又稱“即時代執行”。代執行完畢後,由執行機關向義務人收取執行費用,執行費用以代執行的實際支出為限。
1、代執行是《行政強製法》賦予行政機關一項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果代執行錯誤,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要按照《國家行政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有權責令其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該拖車行為即屬於代執行行為。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車行為違法,則應當負賠償責任。如果拖車行為合法,因採取不當的方法拖車至機動車受到損壞的,則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2、如果行政機關不是自己行使代執行,而是委托了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執行,因第三人的代執行行為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賠償後可以向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第三人追償。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委托從事代執行活動的行為,在實施委托行為過程中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的,其法律責任也應當由委托人承擔。
3、代執行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因為代執行本質上是將當事人作為義務通過代執行的方式轉化為金錢給付義務,所以當事人負擔代執行費用是理所當然的。然而,收取當事人的代執行費用,並非懲戒,它是將作為義務轉化為金錢給付義務,因此,收取當事人的代執行費用應當合理以履行義務的實際支出為限,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代執行實際支出的費用是指合理的人工費,如果需要使用設備的可以包括租用設備的費用。行政機關自行代執行的,因為其人員工資由國家發放,因此不能再收取人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