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權利能力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股份公司權利能力是指股份公司具有人格,具有權利能力,具有充任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並且,股份公司還具有行為能力和侵權行為能力。
股份公司的權利能力始於公司成立核准登記之時,終於公司清算完結之時。
股份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一些限制,這些限製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性質上的限製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上的限制。
- 1.性質上的限制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不具備自然人的自然生命體,因此,凡以自然人的身體存在和身份存在,如性別年齡生命身體親屬關係等為前提的權利,如婚姻權繼承權生命權身體自由權受撫養權等,股份公司不得享有$除此之外,股份公司的權利與自然人相同,不但享有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而且享有人格權,如名譽權名稱權,以及社員權受饋贈權等。
- 2.法律上的限制
股份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下列內容
(1)股份公司不得做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事業的合伙人;
(2)股份公司做其他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時,其全部投資金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際已收股本的一定比例;
(3)股份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4)股份公司的資金,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其他個人;
(5)股份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作經營保證人
- 3.目的上的限制
股份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即公司的目的事業以外的業務。
股份公司的權利能力的基本內容,即基本權利如下
(1)除公司章程有期限規定者外,公司作為法人永久存在;
(2)以公司名義起訴和應訴控告和辯護;
(3)具有自己的印章,並可以任意使用之,隨時改變之;
(4)以各種方式獲得占有使用經營處置不論位於何處的動產和不動產;
(5)以各種方式處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
(6)貸款資助其職員;
(7)以各種方式獲得占有使用經營處置股份其他權益債務;
(9)向他人貸款投資或再投資,並獲得擔保;
(10)開展業務活動,進行營業,建立辦事處;
(11)選舉或委任公司的行政人員和代理人,明確其職責,確定其報酬;
(12)為經營和管理公司事務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內部細則;
(13)為公共福利慈善科學和教育目的而捐款;
(14)從事政府認為合法的由董事會決定的任何業務活動;
(15)制定和實行對公司董事職員和雇員全體或任何個人的撫恤計劃及利潤分享計劃股份紅利計劃購股權計劃等鼓勵計劃;
(17)具有並行使為實現公司宗旨的全部必要或有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