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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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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統計執法檢查

  統計執法檢查是指統計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統計活動中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

  統計執法檢查是使統計法律法規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是實現依法統計、確保統計數據質量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統計執法實踐中,通常稱之為《統計法》貫徹執行情況檢查、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統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簡稱為統計執法檢查,有時也稱為統計法規檢查。

統計執法檢查的特征

  1、統計執法檢查是由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進行的。

  《統計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貫徹並監督執行統計法規的機關。”可見,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依法授權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具有統計執法檢查權。

  2、統計執法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

  統計執法檢查,是法律賦予統計部門的職權,也是法律賦予統計管理相對人包括統計調查者、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資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一方面,各級統計部門要忠於職守,正確地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對統計法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隨意放棄對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權。另一方面,各級統計部門在行使檢查職權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撓或者拒絕檢查。

  3、統計執法檢查是按照一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進行的。

  首先,為了防止濫用檢查權,保障被檢查對象的合法權益,統計執法檢查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如對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其次,各級統計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方式進行執法檢查,不能各行其是。

  4、統計執法檢查具有主動性

  統計機構要通過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以及統計監督,完成《統計法》所規定的各項任務,為此必須通過執法檢查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保障統計工作科學有序的進行。這就決定了統計執法檢查應該是積極的、主動的活動。統計執法檢查,不僅要對已經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還要主動做好防患於未然的工作,積極開展統計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意識,預防、減少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統計執法檢查的內容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是否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置了統計機構或者配備了統計人員

  2、依據《統計法》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能否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統計監督權

  3、統計調查項目是否依據法定程式報請審批、備案,有無與國家標準相抵觸,國家機關有無隨意制發統計調查表行為

  4、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無泄露國家秘密,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行為。

  5、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的職權和職責履行情況。

  6、統計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是否按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有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的穩定情況如何。

  7、統計基礎工作如何,有關單位是否依法建立了統計工作制度,設立了原始憑證統計台賬等。

  8、統計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查處情況如何,有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行為,有無拒報、屢次遲報統計數據的行為,有無打擊報複統計人員的行為,有無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進行欺詐活動的行為等。

統計執法檢查的作用[1]

  1、統計執法檢查,是保證統計法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

  統計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統計法》及~系列配套的統計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為人們進行統計活動提供了具體而明確的規範和尺度,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法律制定出來了,就要加以落實。漠視法律的權威,以種種藉口不執行法律規定的現象還大量存在。為此,必須依靠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督促各級政府及其統計機構、統計調查者和統計調查對象認真貫徹落實統計法的各項規定,保證統計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實現。

  2、統計執法檢查,是增強人們法制觀念的有效措施。

  統計執法檢查既是糾正和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過程,也是宣傳普及統計法律知識的過程。《統計法>頒佈實施後,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國務院法制局等部門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開展了幾次統計執法大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基本上每年也都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執法檢查。這些執法檢查都以學習宣傳統計法、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為起始階段,這不僅為統計執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基礎,更主要的是廣泛深入地宣傳了統計法規,增強了人們的統計法律意識。同時通過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曝光工作,不僅會使違法者受到懲戒和觸動,而且能使社會公眾從反面受到更深刻的教育,使統計法制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3、統計執法檢查,是保障統計工作科學有效進行的有力武器。

  為了保障統計工作科學有效的進行,統計法對統計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規定,特別是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責和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這些法律規定並未得到切實的貫徹。如有的地方和單位不按照統計法的要求設置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嚴重影響了統計工作的開展;有些領導幹部為謀取小團體甚至個人的經濟利益,撈取政治資本,干擾統計數據的上報,授意甚至強令統計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有的還對堅持原則的統計人員刁難、排擠甚至進行人身打擊。諸如此類的統計違法行為,如不及時查處、糾正,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就難以保證。因此,只有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才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正當合法權利,保證統計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

  4、加強統計執法檢查,才能樹立統計法的權威。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具有強制性和不可違反的性質。統計法也不例外,不論任何人違反了,都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果違反統計法的行為得不到追究,違法者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統計法就將成為“一紙空文”。只有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嚴肅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才能增強人們遵守統計法的自覺性,樹立統計法的權威。執法實踐證明,哪些地方統計執法檢查搞得好,統計法的權威就大,人們對統計法的信任程度就高。

統計執法檢查的方式[1]

  統計執法檢查方式,是指具有統計執法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採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在一定範圍內,對參與統計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貫徹實施統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統計執法檢查按不同標準可作如下分類:

  一、根據檢查在時間上的不同,可分為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按照規定的固定時間開展的檢查。一般是結合統計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對各種組織和公民提供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進行定期檢查。這種定期檢查方式,帶有一定的規律性,對統計管理相對人會產生穩定的警戒作用,促使其時刻將自己的行為納入合法的軌道。定期檢查已被省、地(市)、縣統計部門普遍推廣應用。

  臨時檢查,是指在時間上無規律的突擊性檢查。它是結合統計業務工作的開展情況,根據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有關舉報線索隨時進行的檢查。由於這種檢查具有突然性,被檢查對象事先難以做好充分準備,無法掩飾存在的問題,因此這種檢查更有利於發現問題,獲得的情況有時更具客觀性和真實性。

  二、根據檢查涉及的範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

  全面檢查,是指統計檢查機構在管轄範圍內對統計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從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系統地進行檢查。從檢查的對象來說,既包括轄區內組織統計調查的所有調查單位也包括有義務提供統計數據的全部被調查單位。全面檢查一般應事先擬訂檢查計劃。統一組織實施。這種檢查由於具有全面系統的特點,有利於發現統計活動中帶有長期性、普遍性的問題,從而能為制定統計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必要的依據。如1994年全國統計執法大檢查就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統計法》提供了重要的決策依據,使修改後的《統計法》更符合客觀實際的需要。

  重點抽查,是指採用抽查方法對重點地區或重點行業或重點統計指標的數據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組織的1995年全國統計執法重點抽查,就屬於這種形式。這次重點抽查,全國共抽查367個縣(市),其中國家三個部門聯合檢查一個縣(市),各省(區、市)各抽查一個縣(市),各地(市)各抽查一個縣(市)。要求各地在抽中縣中抽選若幹個鄉(鎮),就鄉鎮企業銷售收入、交納稅金和農村出生人口三個統計指標的數據質量進行檢查。並要求在檢查各鄉(鎮)面上情況的基礎上,抽選10—20個銷售收入在百萬元以上的企業和瞞報出生人口3—5個典型村進行重點檢查。這次重點抽查,既是重點地區抽查、重點行業抽查,又是重點統計指標抽查。實踐表明,重點抽查方式比全面檢查省時省力,更具有針對性,檢查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根據檢查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聯合檢查和單獨檢查

  聯合檢查,是指兩個以上具有檢查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共同實施的對統計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如1989年、1994年和1997年由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國務院法制局聯合組織的全國統計執法大檢查。這種檢查方式,由多個部門共同實施,組織規格高,涉及面廣,影響大,能夠得到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參與,有利於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單獨檢查,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對統計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相對於聯合檢查而言,這種檢查方式操作更簡便,與統計業務工作結合更緊,對於預防、制止一般性的統計違法行為,提高統計數據上報的及時性、準確性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1.0 1.1 熊振南.統計法規概論[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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