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報告權(power to make statistics report )
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第4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統計報告權是將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的權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第一款: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 ↑ 中國法制出版社編.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實用問答.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