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告权(power to make statistics report )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统计报告权是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的权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