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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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所設置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的國家機構。根據《統計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級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員,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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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1]
國家統計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統計調查計劃,佈置和檢查統計工作;
(2)組織統計調查、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5)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情況及採取獎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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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進.訴訟法學辭典.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0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