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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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在履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法定職責的過程中,因對特定審計事項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和評價意見而承擔責任或損失的可能性。
例如,被審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不符合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特征,審計人員卻認為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出具了肯定性意見;或者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基本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人員卻認為不符合,從而表達了否定性意見。實際上,前一種情況發生的次數要比後一種情況發生的次數要多。[1]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具有獨特性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於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實,對被審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除具有一般審計風險外 ,還具有審計風險成因的獨特性。這是由審計對象的複雜性決定的。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審事議人” ,既要審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 ,又要評價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把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 ,審計的內容更多,範圍更廣 ,難度更大,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層次高,責任人一般為掌握一定權力的領導者,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的複雜化,需要大量採用專業判斷和分析性技術,如果審計人員的素質 ,特別是知識面與審計技能不適應上述要求,就會從審計過程的各個環節產生風險;第三,經濟責任審計覆蓋期較長,審計的時間跨度大,一般一個任期以上,審計評價的事項多,審計的依據尚處於不斷的變化與完善之中,因此,有可能因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不當而產生審計風險;第四,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不僅要審計本級會計單位,還需延伸其下屬單位及重要關聯單位,所有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審計風險。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控制的艱巨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均為組織人事部門決定,審計機關只有得到授權委托方可實施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受托性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被動”而非 “主動”的審計行為,所以增加了不可控風險產生的可能性。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控制的艱巨性,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一是風險成因的獨特性,使得風險控制的不確定性因素大大增加,特別是審計對象一般都是領導者,且擁有較大的政治或經濟權力,其違規行為具有複雜性和隱蔽性的特點。二是委托授權審計事項常使得審計機關面臨被動的局面,而人事變動一般具有批量性,比如任期、換屆等,在短期內很容易形成審計力量相對不足的矛盾,由於時間緊,任務重,審計人員對風險—— 成本——效率的關係很難處理,這陡增了整個項目的審計風險,從而增加了風險控制的不確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1]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分成兩大類,一是環境因素,二是自身因素。
一、環境因素
從經濟因素分析,當審計授權或委托人對被審計人的控制越來越弱時,審計風險就越來越大。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授權或委托人是政府和同級幹部管理部門對被審計人的控制力越來越弱,源於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來越大,業務越來越複雜,技術性越來越強,信息處理工作越來越專業化,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或同級幹部管理部門對審計的依賴性越來越強,期望值越來越高,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所審計時間跨度大,所審計的內容廣,範圍大,往往存在審計資源與審計任務不對稱,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審計結論和審計評價難度越來越大,大大增加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例如,基層審計機關一方面要完成組織部門委托的審計任務,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都對經濟責任審計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認為審計部門在對領導幹部遵守財經紀律及政績的認定和檢查方面具有專業性的操作,另一方面,審計機關要圍繞地方黨政中心工作和群眾關心的重點、難點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本身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盲目擴大審計內容和評價範圍的情況,卻加劇了社會及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期望值。而對被審計單位,由於政府監管不到位,許多單位內控制度不嚴,再加上被審計單位規模大,業務複雜,技術性強等原因,所有這些,使經濟責任審計處於兩難境地,審計風險大大增加。
從法律因素分析,當經濟責任審計作用越來越大, 人們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期望值越來越高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責任越來越大。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但是,審計意見的恰當性,即對與錯,審計人員並不能決定,一旦發生訴訟,對與錯由法院來判定。
從被審計單位的各種管理因素分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要受被審計單位行業性質、管理水平、財務狀況、管理人員素質及領導幹部品行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對於高風險領域的被審單位,其經營風險轉化為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就大些;被審單位的管理水平低,內部控制混亂,財務狀況惡化,都會加大審計風險;另外,管理人員的素質,特別是單位領導幹部的品行,是影響審計風險的不可忽視的因素。經驗表明,如果管理人員缺少正直的品格,一方面所經營的業務中存在弊端的可能性非常大,另一方面也可能有意地給審計人員設置陷阱,不提供真實的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就導致審計時就賬論賬,使一些重大的問題得不到查處,從而將屬於管理者的責任和風險推卸或轉移給審計人員,因此管理人員和單位領導的品行也是誘發審計風險的主要因素。
從會計因素分析,會計環境和會計核算直接影響信息風險,因而對審計風險的影響也是值得引起註意的,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有些被審單位會計核算混亂,賬務不規範,甚至做假賬,搞賬外賬,故意隱瞞資產、減少負債,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些都會增加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自身因素
我國國家審計雖然已有20年的歷程,但審計規範尚處於開發期,審計準則體系不完善,一些業務規範不合理,審計質量保證體系尚未建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工作底稿體系十分不健全,只針對問題取證的做法還很流行,審計評價無工作底稿依托的現象比比皆是,審計人員素質尚不能完全滿足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的要求,審計方式方法保守單一,地方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缺乏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的精神和態度,多沿襲傳統的審計方法,“以賬論賬”成為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問題。另外,審計機關重賬務,輕調查,重處罰,輕分析,重數量,輕質量,導致經濟責任審計不深不透,審計質量不高,綜合分析不多,無法從體制上、機制上和制度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領導的巨集觀政策決策提供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範[1]
一要嚴格審計程式。審計程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程式上,需註意以下環節: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 ‘門確定審計立項;必須編製審計工作方案;審計機關需根據《審計法》組織和實施審計;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書面承諾;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人必須提供任期內經濟工作責任,履行經濟責任、廉潔從政等方面的書面報告;審計報告必須征求被審單位和經濟責任人的意見並簽字蓋章;必須向組織人事部門報送審計結果報告;必須按財經法規進行處理。
二要講究審計方法。首先要搞好審前調查。審計前,要清楚地瞭解被審計人在任期內作了哪些工作、面臨什麼環境、取得了哪些成績、群眾反映如何、特別要弄清被審計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其次要編製好審計方案。要充分考慮審前調查發現的傾向性問題和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將其列入審計重點,特別要根據審計成本和審計資源的要求,考慮審計風險的大小,對審計內容進行取捨,提高審計工作效益和效果。最後在審計實施階段,除運用傳統的財務審計方法外,要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特點,以總部會計報表為總攬,以資金運作為主線,以會計信息和資產質量為重點,該延伸審計的一定要延伸,也可採用開座談會,設意見箱,核對領導幹部的收入、房子、交通工具等,從而進一步確定領導幹部是否遵守財經紀律和有無違反廉政規定的情況。
三要搞好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應該主要圍繞審計內容進行,堅持審計什麼評價什麼,超出法定經濟責任範圍的事項,未經審計的事項,未經查實的問題不做評價。確需在審計報告中引用的資料,要註明資料來源,所有審計評價的內容,要有審計工作底稿作支持。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需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權責對應的原則,嚴格按照兩個暫行規定進行。同時突出對領導幹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綜合評價,提出其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突出對其任期內所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情況進行評價,,以反映領導人在履行職責和個人廉潔方面的情況;還要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與過去,與同期同類單位業績進行比較,從而準確地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進行評價。
四要完善制度和規範。防範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在實踐工作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創新,及時總結經濟責任審計經驗,將審計計劃、審計範圍、審計方法、審計程式、審計評價、審計結果運用、審計文書格式等方面好的做法,以審計規範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從制度上、機制上防範經濟責任風險。例如湖南省於2003年7月30日印發了《湖南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規程》,從制度上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防範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