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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價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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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價格論(Appling Tax Price Theory)

目錄

稅收價格論概述

  在西方國家,基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濃厚的民主政治與社會契約觀念,產生了林達爾的“稅收價格論”。

  稅收價格論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交換說,是將交換過程中的稅收用價格標簽來定性,使社會契約論中契約的實質與精神體現得更為明顯。稅收價格論基本內容是,認為稅收是公民為了獲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稅收與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稅收契約的客體。

  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政府(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政府(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政府(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稅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稅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稅收。”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瞭稅收本質上的“價格”屬性。“稅收價格論”在揭示了稅收的價格屬性後,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稅收價格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稅收徵納雙方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平等關係”。這一對稅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政府(國家)與人民(納稅人)之間的平等;其次具體體現為稅收徵納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徵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

稅收價格論的基本觀點

  稅收價格論起源於17世紀歐洲的“公需說”和“交換說”。“公需說”認為,稅收存在的依據在於納稅人對公共需要公共福利的要求,國家的職能是滿足公共需要和增進公共福利,這一職能的實現需要稅收來提供物質資源。“交換說”認為,稅收是納稅人為獲得國家提供的安全保護和公共秩序等公共晶所付出的一種代價,國家和納稅人之間是一種利益交換關係,國家徵稅的依據是其向納稅人提供了公共晶。林達爾在“公需說”和“交換說”的基礎上,進一步系統地提出了稅收價格論。

  林達爾在維克賽爾的基礎上建立了關於公共品供應的模型(林達爾均衡模型)。該模型指出:在既定的個人預算約束消費偏好下,A對公共品的需求曲線從B的角度看,可視為供給曲線,反之亦然。當A與B的兩條需求曲線標於同一矩形平面圖上時,該模型將產生唯一的穩定交點。這一點,被稱為林達爾均衡點。該點決定著公共品供需的均衡數量,同時也決定A與B各自應付的均衡價格即納稅份額。在這一均衡點上,A與B各自所應支付的稅收價格(這一價格被稱為林達爾價格),等於他們各自從公共品消費中所獲得的邊際效用價值,並且兩人稅額總計等於該公共品的總成本。林達爾的公共晶供應模型揭示了稅收與滿足公共需要之間存在的本質聯繫,明確地提出,稅收是私人經濟部門為消費公共品而向公共經濟部門支付的“價格”,從而將納稅和公共晶提供納入交換關係和價格分析的框架之中,使納稅行為有了經濟學的理論根據。

  納稅作為國家從納稅人那裡取得的社會財富,意味著納稅人收入相應地減少,因此,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納稅人的納稅遵從都是有條件的,建立合理的徵納關係,對提高徵稅部門的徵管效果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反之,不合理的徵納關係,必然會增迦納稅人對納稅義務的抵觸乃至反抗情緒,勢必給稅收徵管工作帶來困難。建立合理的徵納關係的基礎是納稅人的義務與權利的對等,那麼,稅收價格理論對於理順稅收徵納關係、強化稅收徵管有什麼指導意義?稅收價格論可以很好地解釋稅收過程中的三個現實問題。

  1、公民為什麼要納稅?稅收價格論指出,在市場經濟下,社會成員個人將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稅收形式讓渡給政府,使政府能夠提供公共晶而服務於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私人品價格一樣,同樣具有貨幣支付與利益獲得之間的平等交換關係。稅收價格論清楚地解釋了人們必須納稅的原因:人們是在為自己的利益納稅,而不是為政府納稅。

  2、政府怎樣徵稅?儘管稅收的繳納事關個人切身利益,但是由於存在免費搭車和囚徒困境的現象,納稅人仍然有著強烈的逃稅避稅偷稅抗稅的動機與願望,這就使政府運用權力強制征收成為必要。因此,稅法的確立,在本質上就是稅收價格的確定,就是社會公眾願意支付公共品價格契約的簽署,是對政府徵稅權的認可和授予,稅法的制定必須廣泛征求納稅人的意見,賦予納稅人“不贊成毋納稅”的稅收民主權利,從而使政府的依法課稅得以順利進行。

  3、稅收目的如何實現?納稅人支付稅收的目的在於獲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稅收價格”就體現了納稅人作為購買者的根本權力。因而作為公共晶提供方的政府“給付”行為,包括對已經取得的稅收應當如何安排使用,應當提供何種公共品,或者說政府支出的具體安排,包括支出的總規模、類別項目及其數額等,以及由此產生的各項公共品的數額、質量和內容等,其最終的決定權也同樣屬於作為價格支付者的納稅人,即“稅收價格”的支付者也同樣擁有“消費者主權”。

  稅收價格論清楚地表明,無論徵稅人還是納稅人,他們都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政府作為徵稅人擁有課稅權的同時,應履行向社會提供公共晶的義務。反過來,納稅人在盡納稅義務的同時,應擁有要求、監督政府按質按量地提供公共品的權利。稅收價格論較那種將稅收孤立地看成強制、無償的“權力關係”的觀點,更具有理論上的說服力和實踐上的指導意義。

稅收價格論理念的更新與現實意義

  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西方財政理論在我國的廣泛傳播,“稅收價格論”開始在我國流行,稅收價格一詞也被頻繁使用。然而,稅收作為政府的活動,是一種非市場的行為,並不直接表現為市場交換而形成的“價格”,這就使得人們對於稅收價格這一概念,或作為時髦名詞加以使用而未能真正理解把握之,或視為異端邪說而根本否定之。

  在西方國家,從霍布斯的利益賦稅說到林達爾的“稅收價格論”,一直都產生和形成於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因而很自然地具有市場經濟的本性,是一種服務於市場經濟的理論,也是其公共財政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正因為如此,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模式的過程中,借鑒西方國家的稅收理論,形成我國自己的稅收價格觀是完全必要的,它關係到我國財政理論和實踐能否真正轉到市場經濟基點上來,對整個改革具有關鍵性意義。

  一

  在市場經濟下,“稅收”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不存在於產品與產品的相互交換關係中,而直接表現為政府憑藉政治權力對納稅人的無償攫取,錶面看來,似乎是納稅人單方面的付出,是他們個人利益直接損失。正因為如此,人們不願納稅是可以理解的,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種種逃稅、避稅、偷稅、抗稅等現象,都是人們受利益驅動所產生的直接結果。相反,“價格”則直接表現為市場活動的組成部分,是人們自覺自愿的行為,人們通過支付價格獲得了同等價值的產品補償,而沒有遭受利益損失。人們之所以支付價格,不是受到某種外力的強制,而是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即如果不支付價格,則無法獲得所需要的產品,無法享受該產品的效用。所以,人們總認為“支付稅收”與“支付價格”是兩個對立的範疇,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它們所具有的不同市場表現形式。

  “稅收價格”一詞,卻偏偏將這兩個對立的範疇聯成一體,將稅收的繳納比擬為支付市場價格,似乎是亂點鴛鴦譜,其實不然。“稅收價格論”並不是對人們行為表象的描述,而是從市場經濟這一根本點出發而得出的結論,因而不應囿於常規進行分析。

  市場經濟下的許多消費都是人們共同享受的,如社會的治安、垃圾的清理、下水道的鋪設、路燈的提供、城市環境衛生的保持、城市道路的建設、城市的綠化等,所有這些都具有社會公益性,是具有共同消費性質的服務,即都是“公共產品”。大家的事大家做,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理應代表大家來承擔公共產品的提供任務。不過,天下沒有不付費的午餐,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要付出各種費用,並由作為公共產品消費者的社會成員來補償這些費用。

  稅收就是政府取得這些費用的基本手段。政府將取得的稅收安排使用出去以提供各種公共服務,是服務於各社會成員個人的利益的。因此,在市場經濟下,納稅人是在為自己而納稅。如果每個人都不納稅,則政府將沒有財政收入,將無力提供市場所必需的各類公共產品。然而,公共產品的消費對於社會成員個人來講,或者是生活必需品,如同衣食住行一樣是須臾不可缺少的,或者是提高生產水平、改善生活水準的關鍵條件。這點,只要考慮一下諸如全面的停水、停電、停氣和中斷城市公共交通,諸如沒有防洪堤保護沿江地區等,就可以明瞭。這樣,社會成員個人將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稅收形式讓渡給政府,使之能夠提供公共產品而服務於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個人產品價格一樣,也具有了貨幣支付與利益獲得之間的交換關係。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看,稅收也具有了“價格”這一根本性質,也是人們為了“購買”產品所支付的“價格”,也是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切身需要所承擔的費用。只不過此時人們是將自己的收入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用於納稅而支付公共產品的價格,另一部分用於市場購買而支付私人產品的價格。

  這樣,“稅收價格論”就清楚地解釋了人們必須納稅的原因:人們是在為自己納稅,而不是為政府納稅;人們納稅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能僅將目光盯在自己可支配收入的直接減少上。進而,“稅收價格論”就從根本上肯定了政府徵稅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指出了人們納稅的必要性與必然性。因此,“稅收價格論”被普遍接受、認同和廣為宣揚,有助於人們剋服對於稅收的抵觸心理,對於改變目前我國稅收工作的被動狀態將產生巨大的作用。

  二

  然而,“稅收”畢竟不直接等同於“市場價格”。公共產品論指出,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共同消費性,決定了人們在納稅上存在著“免費搭車”與“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為等問題,從而儘管稅收的繳納事關個人的切身利益,但人們仍然有著強烈的逃稅、避稅、偷稅、抗稅的動機與願望。

  這就產生了“支付稅收”與“支付價格”的又一個直接差異,即市場價格是自願支付的,而稅收則是強制征收的。政府只有依靠法律權威強制征收,才能確保稅收正常及時足額的獲得,才能保證必不可少的政府費用的支付和公共產品的正常供給。當然,政府這樣做是符合納稅者個人的根本利益的。

  然而,強制徵稅卻使得稅收徵納中的主動權直接掌握在政府手中。市場經濟下的政府是一個獨立主體,有著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動能力。如果不受外力有效約束和限制,其結果將是政府利益欲和權力欲的惡性膨脹。稅收作為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體現著政府的利益,如果不受制衡,其結果必然是稅收的失控和泛濫,從而侵犯資本的根本利益,對市場經濟形成致命的危害。這樣,光有個人願意納稅是不夠的,還需要有政府徵稅活動的正常化。

  那麼,適度的稅收又是如何產生的呢?“稅收價格論”對此也作了很好的回答。

  就“價格”而言,它是產品購買者的主動行為,是購買者自願支付的。之所以如此,並不是出於利他動機,而是購買者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換句話說,只有當不損害購買者利益時,價格支付行為才會發生。這樣,如果承認“稅收”具有“價格”的根本性質,則稅收從根本上看,也必須是購買者即社會公眾的主動行為,是他們自願繳納的。但這又形成了稅收活動的錶面強制與實質自願的矛盾。

  這一矛盾,只有通過市場對政府的直接決定與約束,即政府課稅必須在市場同意和批准下進行,才能有效化解,而將政府的課稅行為限制在正常規模與適度範圍內。這樣,在市場經濟下,社會如何將政府徵稅時的錶面強制真正轉化為實質自願,就成為公共財政及稅收所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之一。

  西方國家在其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是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的。具體來看,在西歐封建社會的末期,新興資本和市場對於專制君主的最初勝利之一,就是將稅收納入了法治化的軌道,使得政府除了依據稅法之外無權徵取任何收入,使得政府在稅法約束和規範下無法違背市場的根本意願,而實質上形成了類似市場的等價交換關係。這就是,一方面政府為市場和資本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另一方面市場和資本必須確立相應的稅收制度,使政府獲得應有規模的稅收,從而避免了政府對市場的侵犯或服務不足的問題。

  由此而形成的是“市場和資本一稅法一稅收一政府行為”依次決定的關係。在這裡,稅法代表著市場和資本的意願,而約束和規範著政府的課稅行為。因此,稅法的確立,就是稅收價格的確定,就是社會公眾願意支付公共產品價格的契約的簽署,是對政府徵稅權的認可和授予,從而使稅收的繳納從根本上看是一種自願行為,而政府課稅則必須依法進行。可見,“稅收價格論”清楚地解釋了為什麼政府必須依法徵稅的問題。

  “稅收價格論”的政府依法徵稅觀,對我國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的法制化程度已大為提高,但法制尚未根本建立起來,這在稅收問題上尤為突出。至今各級稅務機構的工作重心,仍然是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計劃。一旦依法課稅與稅收計劃任務發生衝突,則只能是稅法服從計劃任務,收“過頭稅”或應收不收。

  三

  在市場活動中,人們之所以願意支付價格,是為了獲得所需產品以滿足自身的消費欲望。而能否獲得“支付”,是產品提供者的活動能否獲得社會承認的標誌。正是通過同意或拒絕支付“價格”,決定了生產者必須依據購買者的意願提供產品。因此,“價格”又體現了購買者的根本權益。

  對於稅收的考察也不例外,也就是不能將對於問題的分析局限於稅收本身、還應擴展到政府支出上去。納稅人支付稅收給政府,就是為了“購買”自己所需的公共產品,稅收價格就代表和體現了納稅人作為購買者的根本權益。為此,作為公共產品提供方的政府,對已經取得的稅收應當如何安排使用,應當提供什麼樣的公共服務,或者說政府支出的具體安排,包括支出的總規模、類別項目及其數額等,以及由此產生的各類各項公共服務的數額、質量和內容等,其決定權也同樣屬於作為價格支付者的納稅人,也都必須由納稅人來決定,即“稅收價格”的支付者也同樣擁有“消費者主權”。

  這樣,社會公眾不僅通過稅法約束政府的課稅行為,而且還將進一步決定著政府對稅款的使用,從而確保了政府支出只能遵循市場和資本的根本意願。在西方近代史上,新興資本和市場正是在掌握了稅收權之後,通過同意或拒絕納稅,進而控制了全部的政府支出和公債,迫使君主和政府同意向議會提交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同意政府支出必須遵循議會批准的預算來進行,必須接受議會和社會公眾的審計與監督,從而形成了政府預算制度,從根本上約束和規範了政府活動。

  為此,政府支出具有成本補償的實質,是收取的“稅收價格”對於公共產品的費用支付。這樣形成的“稅收價格”就意味著,一方面產品購買者所支付的價格將是適度的,既不會過多也不會過少,因為社會公眾通過政府預算所作出的公共消費抉擇,如同個人消費抉擇一樣,同樣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在“價格”直接約束下,產品提供者對產品的生產和供應也將是適度和高效的,而不能違背購買者意願強制推行不適銷對路的產品。這樣,政府及其財政活動,如同個人產品的購買和消費一樣,也必須確保和體現“消費者”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

  然而,就個人產品來看,消費者支付價格的購買過程即交換過程,同時就完成了消費者對產品數量、質量和內容等的認可和授權。公共產品則不然,因為它缺乏市場購買過程來直接體現這一認可和授權。市場購買是單個企業和個人一對一進行的,是私人的個人抉擇過程,它直接由市場完成;而稅收徵納及政府支出,則是政府與無數的社會成員發生的,是通過公共的抉擇過程,而不是直接由市場過程來完成的。因此,社會公眾僅通過稅法約束政府的稅收行為是不夠的,還必須以法律約束、規範政府的支出。為此,政府支出也只能通過法律手段和政治程式的授權來確立。

  上述稅收價格關係得到理論上的承認,是有著巨大現實意義的。它表明,只有依靠社會公眾的監督,才能有效地剋服我國財政實踐中嚴重的低效、浪費、腐敗現象。因此,明確地接受“稅收價格”的觀念。能動地促進和加快我國稅收價格關係的完成,將有助於對政府預算監督的法律權威,使得政府預算詳細化、公開化、透明化,使得政府的每分錢、每一筆收支的來龍去脈,都清清楚楚地展現在各級人大和社會公眾面前,都交由人大決定,都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認可,從而大大提高政府及其財政的活動效率,大大減少浪費、腐敗現象發生的可能。

  總之,“稅收價格論”的引入,將引起我國稅收觀的根本變革,即從原有的計劃型稅收觀,轉到市場型稅收觀上來,將有利於擺脫我國目前稅收工作的被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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