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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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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區分化

  社區分化是指在社區內部構成要素或構成部分的性質、功能和要素間原有對應滿足關係和內容逐漸改變,以及當這種改變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一個具有多種功能作用的部分將分化為幾個功能更專一的部分,或者擔負某種功能的部分由一個分化為多個。社區分化是社區成長髮育的表現,在許多情況下,社區中的分化,尤其是社區中新的構成單元的出現,對社區發展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

社區分化的類型[1]

  從現實情況來看,當前轉型過程中的社區類型並非整齊劃一,而有著相當大的差別。儘管業委會物業公司兩者之間的矛盾衝突時常發生,但兩者作為新型的組織架構在形式上往往同時存在,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並不介入社區管理的日常事務。由此,從社區管理主體的角度而言,事實上存在著傳統的居委會與新型的物業公司兩個主體,兩者也就代表著新舊兩種管理模式之間的張力。以此兩個管理主體的有與無相交叉,我們可以得到四種社區類型:行政主導型社區,混合過渡型社區,業主自治型社區,邊緣自生型社區。所謂行政主導型社區,即指尚未產生制度變革的傳統社區,其日常管理仍主要由居委會負責,尚不存在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混合過渡型社區主要是指對傳統社區逐步改造而開始實施物業管理的新型社區,也有部分是一些商品房社區,其內部常常存在著居委會、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三者協調問題;業主自治型社區主要是商品房出售後的新型社區,居委會在日常管理中已經逐步淡出,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的關係架構已經成為日常管理的主體;邊緣自生型社區則主要是城市邊緣地帶諸如“城中村”之類的新生社區,相當部分是由外來人口組成,其中顯然不存在業委會——物業公司的管理架構,居委會的設置常常也是形同虛設,因此往往成為缺乏有效管理而亟待關註的邊緣性社區。

  Image:社区分化的类型区分表.png

  就其產生社區分類的根源來看,居委會管理代表的是國家行政權力,業委會——物業公司管理架構代表的是社會自治能力,兩者的交錯分類本質上體現了兩種權力治理模式之間的張力關係。儘管從長遠來看,國家行政權力的逐步退出與社會自治能力的逐步接替是必然的,但這樣的理想狀況常常是難於達成的,其中存在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社區自身是否有能力實現業主自治,即業主大會、業委會之類的自組織能否生成的問題,這取決於社區內部社群性社會資本的高低問題。目前只有較少數的較高檔商品房社區形成了業主自治型社區,它們原本就沒有國家行政權力的直接介入,其較高的社群性社會資本也有能力自發性地生成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從而基本實現了以業委會——物業公司之契約合同關係為核心的日常治理框架。相當多已經完成產權變革的傳統社區仍然停留於行政主導型社區階段,這主要是由於其中相當多數居民已經習慣居委會原有無償性的日常社區管理模式,不願意引入市場性的物業管理模式,由此居委會目前尚不具備迅速退出的條件。對於大量混合過渡型社區,已經開始引入物業管理模式,業委會在形式上也已經建立起來,但由於其內部社群性社會資本仍舊較低,業主大會常常難以定期召開,業委會組織也較為軟弱,從而有著某種以居委會——物業公司關係為組織核心的趨勢。最為棘手的是邊緣自生型社區,多數是在城市邊緣地帶由外來務工人員自發組成,其中居委會的治理力量尚未進入,還有一些是由傳統社區逐步演化的,原有的居委會管理逐步邊緣化而無力維繫。此外,由於其內部人口構成的收入水平與教育水平均偏低,導致其整合性的社群性社會資本最低,根本沒有自發自組織的能力,從而導致邊緣自生型社區基本處於權力真空之中。

  就以上社區轉型之後的社區分類而言,只有行政主導型社區仍舊是原有的傳統社區,廣義意義上的“新型社區”包括了混合過渡型、業主自治型與邊緣自生型這三種類型,而狹義意義上的“新型社區”僅指業主自治型這一種類型。如果從某種中間範疇而言,可以將“新型社區”界定為有“業委會——物業公司”新型管理模式出現的社區,即主要包括混合過渡型與業主自治型兩種類型。事實上,正是由於社區轉型所導致的多種類型社區的存在,從而使得社區管理的各類問題比較複雜,然則已有的社區管理研究一般均沒有作此定位區分,由此也就沒有意識到其研究及對策建議的局限性。

參考文獻

  1. 沈毅.社區分化與治理模式探討[J].社會學研究,2007,(5):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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