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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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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区分化

  社区分化是指在社区内部构成要素或构成部分的性质、功能和要素间原有对应满足关系和内容逐渐改变,以及当这种改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个具有多种功能作用的部分将分化为几个功能更专一的部分,或者担负某种功能的部分由一个分化为多个。社区分化是社区成长发育的表现,在许多情况下,社区中的分化,尤其是社区中新的构成单元的出现,对社区发展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社区分化的类型[1]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转型过程中的社区类型并非整齐划一,而有着相当大的差别。尽管业委会物业公司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时常发生,但两者作为新型的组织架构在形式上往往同时存在,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介入社区管理的日常事务。由此,从社区管理主体的角度而言,事实上存在着传统的居委会与新型的物业公司两个主体,两者也就代表着新旧两种管理模式之间的张力。以此两个管理主体的有与无相交叉,我们可以得到四种社区类型:行政主导型社区,混合过渡型社区,业主自治型社区,边缘自生型社区。所谓行政主导型社区,即指尚未产生制度变革的传统社区,其日常管理仍主要由居委会负责,尚不存在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混合过渡型社区主要是指对传统社区逐步改造而开始实施物业管理的新型社区,也有部分是一些商品房社区,其内部常常存在着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三者协调问题;业主自治型社区主要是商品房出售后的新型社区,居委会在日常管理中已经逐步淡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关系架构已经成为日常管理的主体;边缘自生型社区则主要是城市边缘地带诸如“城中村”之类的新生社区,相当部分是由外来人口组成,其中显然不存在业委会——物业公司的管理架构,居委会的设置常常也是形同虚设,因此往往成为缺乏有效管理而亟待关注的边缘性社区。

  Image:社区分化的类型区分表.png

  就其产生社区分类的根源来看,居委会管理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业委会——物业公司管理架构代表的是社会自治能力,两者的交错分类本质上体现了两种权力治理模式之间的张力关系。尽管从长远来看,国家行政权力的逐步退出与社会自治能力的逐步接替是必然的,但这样的理想状况常常是难于达成的,其中存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社区自身是否有能力实现业主自治,即业主大会、业委会之类的自组织能否生成的问题,这取决于社区内部社群性社会资本的高低问题。目前只有较少数的较高档商品房社区形成了业主自治型社区,它们原本就没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其较高的社群性社会资本也有能力自发性地生成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从而基本实现了以业委会——物业公司之契约合同关系为核心的日常治理框架。相当多已经完成产权变革的传统社区仍然停留于行政主导型社区阶段,这主要是由于其中相当多数居民已经习惯居委会原有无偿性的日常社区管理模式,不愿意引入市场性的物业管理模式,由此居委会目前尚不具备迅速退出的条件。对于大量混合过渡型社区,已经开始引入物业管理模式,业委会在形式上也已经建立起来,但由于其内部社群性社会资本仍旧较低,业主大会常常难以定期召开,业委会组织也较为软弱,从而有着某种以居委会——物业公司关系为组织核心的趋势。最为棘手的是边缘自生型社区,多数是在城市边缘地带由外来务工人员自发组成,其中居委会的治理力量尚未进入,还有一些是由传统社区逐步演化的,原有的居委会管理逐步边缘化而无力维系。此外,由于其内部人口构成的收入水平与教育水平均偏低,导致其整合性的社群性社会资本最低,根本没有自发自组织的能力,从而导致边缘自生型社区基本处于权力真空之中。

  就以上社区转型之后的社区分类而言,只有行政主导型社区仍旧是原有的传统社区,广义意义上的“新型社区”包括了混合过渡型、业主自治型与边缘自生型这三种类型,而狭义意义上的“新型社区”仅指业主自治型这一种类型。如果从某种中间范畴而言,可以将“新型社区”界定为有“业委会——物业公司”新型管理模式出现的社区,即主要包括混合过渡型与业主自治型两种类型。事实上,正是由于社区转型所导致的多种类型社区的存在,从而使得社区管理的各类问题比较复杂,然则已有的社区管理研究一般均没有作此定位区分,由此也就没有意识到其研究及对策建议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 沈毅.社区分化与治理模式探讨[J].社会学研究,2007,(5):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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