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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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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碰瓷式維權

  按照《現代漢語大辭典》的解釋,“碰瓷”指故意讓人弄壞自己的東西或傷到自己,藉機訛詐。根據這一概念,“碰瓷”首先並不否認行為人具有健康權、財產權等相應權利,其次是被碰瓷一方本來沒有侵害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但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而使得被碰瓷─方被動式的與行為人身體或財產接觸,造成相應損害或錶面看起來有損害的情形。[1]

  碰瓷式維權是指一些企業或個人通過各種手段,將一些並非真正享有著作權的文章、照片等作品,以知識產權維權的形式索要巨額版權費,並因訴訟維權帶來利潤,成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甚至衍生出相關灰色利益鏈條。[2]

碰瓷式維權的產生背景[3]

  2022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論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時,不僅提到了審理“茶顏悅色”奶茶訴“茶顏觀色”不正當競爭案,對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製裁,還明確:“青花椒”等“碰瓷式維權”不受保護,對相關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之前,當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他飯店店招里有“青花椒”3個字,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將成都、廣安等地數十家餐館告上法庭,要求撤換店招、賠償經濟損失時,不會料想到,這一舉動從此有了一個頗為特殊的名稱——“碰瓷式維權”。

  從錶面上看,這似乎是一次名正言順的維權行動,事實上,這家公司也確以“青花椒”申請註冊了商標,而根據《商標法》規定,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需承擔法律責任。但真正的法律邏輯卻是,既要保護註冊商標權利人的權益,也應顧全善意使用者的在先權利。

  《商標法》明確規定“通用名稱”禁止註冊為商標,“註冊商標中含有的通用名稱”的,註冊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青花椒作為大眾熟知的植物名稱和菜餚調味品,也是區域內常用、慣用的名稱,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商標“顯著性”並不強,以此提起維權訴訟、借司法之力獲利,不僅會讓在先權利人“動輒得咎”,更是以商標權的名義霸占公共資源,戕害市場經濟肌體。

碰瓷式維權常見的情形[1]

  1、明知或者應知正當或合理使用的維權

  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都規定了相應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界限的合理必要限制。“青花椒”案,就是利用商標合理使用規則的典型判例。“青花椒”是川菜的常見佐料。被告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店招上的標識為“鄒魚匠青花椒魚火鍋”,雖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標識與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在“青花椒”字樣前面附加自己的註冊商標“鄒魚匠”標識,後面帶有“魚火鍋”三個字,“青花椒”與“魚火鍋”在字體、字型大小、色彩、高度、字間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沒有單獨突出使用,而是與“鄒魚匠”“魚火鍋”共同使用,與涉案註冊商標存在明顯差異。 需要指出的是,合理使用的判斷並不能僅僅依據商標標識本身的含義進行判定,而需要結合在案證據,清楚明確的界定涉案註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被指控侵權的使用是否屬於指示性使用。

  2、惡意搶註他人在先權利後反向索賠或冒稱權利人進行索賠

  該種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主要表現在利用商標註冊制及專利核准制的特點,將他人在先權利搶註為商標或專利,或者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作品通過登記備案等方式強行附會為己方享有著作權的情形,進而主張維權。其中冒稱權利人的行為嚴格意義上並不屬於濫用知識產權,因為冒用人本身不享有知識產權,並沒有權利基礎,其行為甚至有可能涉嫌詐騙等刑事犯罪。此處主要討論惡意搶註他人在先權利後的維權。

  如劉某訴京天紅(北京)餐飲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被告京天紅公司1994年開始使用“京天紅”作為其字型大小,其“京天紅”炸糕在北京地區享有較高知名度。劉某在2012年7月13日在第30類“炸糕”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京天紅”商標,還陸續申請註冊了地安門秋慄香、津三絕、虎坊橋、永發祥、慄美佳等37枚註冊商標,類別包含第16、29、30、31、32、35、43類,且其並不能證明其註冊上述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或者使用的需求。故法院認為,考慮京天紅公司及其關聯主體在炸糕上使用“京天紅”的正當性、劉某權利的取得不具有正當性、劉某囤積商標不具有使用意圖等因素,認定劉某權利的行使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故一審和二審均駁回了劉某關於京天紅公司侵犯第11204437號“京天紅”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請求。

  3、釣魚式維權

  廈門建發國際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高新區家和副食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廈門建發國際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取得第5753433號“瑪茜”註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2019年5月在被告並不銷售該品牌商品及侵權商品的情況下,原告代理人通過微信要求被告進貨指定侵權商品,然後要求被告向原告代理人銷售,並將銷售行為進行證據保全。法院認為,根據涉案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在案涉交易前,家和副食未實施侵害廈門建發酒業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不具備相應意圖。家和副食根據廈門建發酒業的要求,訂購合理數量的案涉葡萄酒後出售給廈門建發酒業,其實施“侵權行為”屬於廈門建發酒業目的之實現。故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認定原告變相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構成虛假訴訟。 需要指出的是,知識產權維權訴訟中,權利人採取虛構或隱瞞真實身份、取證目的等方法向潛在侵權人購買侵權物品的情況非常普遍。大多數侵害商標權案件中,特別是假冒商標案中,釣魚取證成為被告的主要答辯意見。但是權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為發現或者證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以虛構或隱瞞真實身份、取證目的等方法向被訴侵權人購買侵權物品所獲取的實物票據等證據可以作為在案有效證據,只不過是對於從無到有誘導潛在侵權人按照指示實施侵權行為,屬於“僅基於權利人的取證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應當被嚴格的排除在正當維權範圍之外。

  4、不以使用為目的卻以維權為名牟取利益

  這項維權方式在商標領域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註冊人或者受讓人並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註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嚴格意義上,商標沒有使用的情況下就開展維權活動,並不當然構成知識產權濫用。基於市場競爭及商業社會的複雜性,商標權人在取得註冊商標後,由於種種原因無法進行正常使用,但其針對本應承擔合理避讓義務的行為人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該行為人承擔停止侵權等正當法律責任,實現其商標註冊目的,本來也是符合商標註冊制規則下的行為,並不應受到過分苛責。

  5、維權方式超出合理界限

  2015年全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較好的詮釋了這一情形。雙方當事人圍繞侵權警告函內容及發送對象正當性進行了激烈交鋒。最高法院認為,判斷侵權警告是正當的維權行為,還是打壓競爭對手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根據發送侵權警告的具體情況來認定,以警告內容的充分性、確定侵權的明確性為重點。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本田株式會社除了在第一階段向涉案汽車的經銷商發送侵權警告信之外,在其發送侵權警告信的第二階段,在雙環股份公司已經與其進行溝通協商,並尋求確認不侵害涉案專利權的司法救濟,本田株式會社亦尋求侵害涉案專利權的司法救濟後,繼續向涉案汽車的銷售商發送侵權警告信,並擴大了被警告經銷商的發送範圍。侵權警告信中僅記載了涉案專利權的名稱、涉嫌侵權的產品名稱以及受函客戶涉嫌侵權的性質,沒有披露主張構成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具體理由或進行必要的侵權比對,也沒有披露其與雙環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等其他有助於經銷商客觀合理判斷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為的事實,尚難認定其盡到了合理的審慎註意義務,有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判決本田公司賠償雙環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600萬元。

杜絕碰瓷式維權的舉措[2]

  第一,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關鍵。企業要避免在網路上隨意搜索、下載圖片、文字作品、音像視頻,需求量大的企業,建議購買合法作品庫,並提升證據保存意識,已付費的保留好憑證,只要來源合法、有償,根本無須擔心被人起訴索賠。

  第二,加強行業監管。行政機關要加強監管力度,針對“碰瓷”企業和行為要進行重點監管和集中整治,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並以合適的方式盡到提示義務,提醒企業侵權和濫用權利的重要性。

  第三,強化審判機關職能。法院應依法查清事實並保護真正版權人的合法權利,對被訴企業提供證據證明維權者可能非真實著作權人的,也必須認真審查。對“碰瓷式”維權,以司法建議提醒,以虛假訴訟處罰,通過司法行為規範版權行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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