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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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Infr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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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
- 停止侵害:對於侵權行為還在持續的,首先應當停止侵害。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 返還原物:行為人非法侵占的他人財物可以返還的,應當返還原物。
- 恢複原狀:對他人財物造成損害,可以修複的應當修複。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牆壁開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複,侵權人應當在取土處回填土方,並修補牆壁裂縫。
- 賠償損失:對於原物無法返還或無法修複的,經被害人許可,可以賠償相當於被損害財物實際價值的實物或金錢。財產損害賠償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人必須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進一步說明)。但也有例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該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的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主觀上又存在欺詐故意的,其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還要支付相當於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罰金。
- 精神損害賠償:對於某些特殊物品:如親人的遺物,婚戒等情侶之間互贈的信物,有關組織頒發的獎品以及婚禮時拍攝的照片等等不僅具有經濟價值,更具有重大紀念意義且無可替代,一旦損害或滅失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上苦痛的物品。這些物品如果由於侵權人的行為發生損毀,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間並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同時使用。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同時採取多種形式來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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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人,是指侵權法律關係中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人。
- 賠償義務人,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 款的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 賠償義務人包括: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是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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