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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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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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責任是指如果行為人同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或者如果行為人同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當第三人對他人實施某種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行為人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一、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是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
行為人沒有直接對受害人實施侵權行為,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如果行為人直接對受害人實施了致害行為,則他們就其致害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不是替代責任,而是個人責任。
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是行為人
沒有對受害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至於直接對受害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是否也要就其直接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取決於各國侵權法的規定。在某些國家,如果第三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除了責令行為人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替代責任之外,法律也會責令第三人就其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而在某些國家,法律僅僅責令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之外,不會責令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行為人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
承擔替代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只有行為人同對受害人實施致害行為的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關係,行為人才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行為人對第三人承擔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
行為人基於同第三人之間的特殊關係要承擔控制第三人行為的義務。即便行為人同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如果該種特殊關係無法產生行為人對第三人的控制義務,則行為人無法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替代責任。什麼樣的特殊關係能夠產生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什麼樣的特殊關係無法產生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取決於各國侵權法的具體規定。
將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同行為人是否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註意義務的問題分開,其原因有四。
其一,無論法律或者學說在界定替代責任的時候是否承認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行為人在承擔替代責任的時候往往的確承擔了侵權法上的註意義務,此種註意義務即便不被看做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的義務,也被看做行為人對同自己有某種關係的第三人承擔的義務。
其二,法律為了實現某種公共政策,往往會將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看做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在侵權法中,法律往往為了某種特定目的而將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看做第三人本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不將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看做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但是,為了實現另外一種特定目的而將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看做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不看作第三人直接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
其三,在兩大法系國家,雖然有關替代責任的制度並不完全相同,但是,兩大法系國家的侵權法往往認為,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不是建立在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違反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行為人直接違反對受害人承擔的某種註意義務基礎上,一旦第三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法律就推定行為人違反了對受害人承擔的註意義務,就推定行為人要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他們沒有違反所承擔的註意義務,其行為沒有過失。例如,在德國,侵權法認為,一旦雇員實施了致害行為,法律就推定雇主存在監督過失或者選任過失,除非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否則,他們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其四,無論侵權法怎樣構造行為人、第三人同受害人之間的關係,現代兩大法系國家的侵權法都認為,行為人之所以要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替代責任,其最根本的原因在於,行為人同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該種特殊關係要求行為人採取合理措施,控制、監督、教育第三人的行為,防止他們在行為時實施致害行為,損害受害人的利益。這就是控制義務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