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管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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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管家理論(Stewardship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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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來,現代管家理論(Stewardship Theory)得到迅速發展,它從代理理論的對立角度揭示了經理人和委托人之間存在的另一種關係,為解決公司治理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代理理論的不足。 中國正在進行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上複製了典型的美國公司治理模式,其思路與代理理論相一致,但中國的公司治理改革卻是在轉型經濟框架和集體主義文化背景下進行的, 因此,雖然進行了多年努力的摸索,但成效有限,公司治理尚未對中國企業的改革發展發揮出實質性作用。研究表明,代理理論和管家理論只是對某些特定情境具有理論解釋力,管家理論揭示了董事與經理人動態的相互影響和內在的長期人際關係下的社會變化。因此,在代理理論框架下,借鑒管家理論的研究思路與相關研究成果,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公司治理體系,對提高中國企業的公司治理整體水平和國際競爭力,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科學發展,具有很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現代管家理論:認為代理理論對經營者內在機會主義和偷懶的假定是不合適的,而且經營者對自身尊嚴、信仰以及內在工作滿足的追求,會使他們努力工作,做好“管家”。現代管家理論認為,在經營者的自律基礎上,經營者與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是一致的。
總體來看,理論界對管家理論的研究主要側重於四個方面:一是對經理人的人性分析和假設,究竟經理人是個人主義、機會主義、自利的“代理人”,還是集體主義、組織至上、值得信任的“管家”;二是在治理結構設計上,究竟是建立獨立的董事會、增加外部或獨立董事,以加強對經理人的監督和控制;還是將董事會主席與CEO二職合一、增加內部或關聯董事,以利於經理人在相互信任的環境中充分發揮其管家才能;三是在治理機制設計上,究竟是建立控制與物質激勵為主的長期薪酬計劃,還是建立非物質的激勵計劃;四是管家理論與代理理論的相互關係究竟如何?是這種理論比另一種理論更有效,還是二者都只是適用於解釋某一些現象?。
現代管家理論的產生主要是孕育於代理理論在實踐中的失靈。代理理論植根於經濟學中的功利主義,建立在一系列對經理人行為的假設基礎之上,認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義者和機會主義者,個人通過計算成本和收益儘可能謀取個人利益最大化,儘量避免受到懲罰,在經濟利益方面尤其如此。管家理論則從組織心理學和組織社會學出發,認為經理人受成就需要的激勵,通過完成挑戰性工作、承擔責任、樹立權威、取得領導和同事的認可來獲得內在的滿足感,這是一種非物質性激勵。經理人知道,即使自己沒有股權,但通過雇佣關係和薪酬計劃,自己的未來與公司、股東緊密聯繫在一起。因此,管家理論認為經理人並不是機會主義的偷懶者,對自身尊嚴、信仰、以及內在工作滿足的追求,會促使他們努力經營公司,成為公司資產的“管家”,經理人在動機方面沒有天生的、普遍存在的障礙。因此,在公司治理安排上不應該僅僅依賴監督和物質激勵,更應通過充分授權、協調和精神激勵,發展一種相互合作、完全信任的關係。
Davis、Schoorman和Donaldson試圖將代理理論和管家理論的人性假設模型整合在一起。他們從經理人的心理因素和組織的情景特征兩方面進行了分析,經理人的心理因素包括激勵動機、身份認同感、組織價值承諾、權力使用等因素,組織的情境特征包括管理哲學、文化背景、權力距離、長期價值取向等;具有不同心理因素的經理人處於不同特征的組織情景中,會做出不同的選擇。由此,管家理論的人性假設由“決定論”轉變為“選擇論”。
人性假設的分歧是代理理論和管家理論的根本性分歧。不同的人性假設必然導致不同的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產生不同的公司治理理論。
現代管家理論認為公司治理的關鍵不是如何控制經理人,而是如何確保公司治理結構有利於經理人充分發揮才能、取得預期的公司業績。因此,治理結構要明確經理人的角色,給予他們充分的權利和授權。管家理論從CEO是否兼任董事長(又稱為“二職合一”問題)、內外董事的比例、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的角色等方面進行了研究。
按照代理理論,CEO應與董事長分設以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並強化對CEO的監督。但在美國,大多數大公司的CEO 同時兼任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長,並且該比例逐年提高。代理理論對此的解釋是,在二職合一的公司里,通過實施對CEO 的激勵如長期薪酬計劃,可以將CEO 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緊緊聯繫在一起,從而很好地保護股東利益。而管家理論則認為,二職合一有利於給予CEO 明確的、不容挑戰的地位和角色,能夠保證公司的領導權更清楚、更一致,保證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強有力的領導和控制,因此能夠比二職分離產生更高的股東回報。Muth和Donaldson進一步研究了董事會獨立性與公司業績的關係。通過分析澳大利亞145家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領導結構(是否二職合一)、董事會構成(外部董事的比例)、董事會規模、董事的年齡、董事的任期、利益相關程度(董事的股權),結合資源依賴理論,認為董事會獨立性與董事外部資源的聯繫相互作用,而董事會獨立性與公司業績負相關,這很難通過代理理論進行解釋,而用現代管家理論很容易解釋,從而支持現代管家理論。Lin(2005)對臺灣製造業485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二職合一的CEO 的確按管家原則行事,支持管家理論。在董事會的構成方面,管家理論認為以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為主組成的董事會是一種無效率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掌握信息最全面的人決策最有效的組織設計基本原則;董事會應以執行董事或內部董事、關聯董事為主。
根據管家理論,治理機制的關鍵不是監督經理人,而是給予經理人充分的信任和授權,使其能夠充分發揮積極性和作用,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自由,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提高公司經營績效,從而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管理者可以選擇成為管家或代理人,委托人也可以選擇建立代理關係或管家關係,這取決於委托人對環境和對經理人的認識。只有雙方同時選擇合作的管家關係,組織才可以取得最佳回報。Westhead和Howorth(2006)研究證明家族企業中股權控制和對經理人的監督並不是有效的。Miller和Breton—Miller(2006)分析家族控制企業表現優秀或衰敗的原因,認為家族企業的“管家行為”包括:專業化、減少短視的收購或裁員、增加研發、培訓和資本支出的投入,能夠培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確保家族企業更高的長遠經濟回報。
管家理論認為,對經理人的物質激勵如長期薪酬計劃,並不能完全奏效,更重要的是非物質激勵。Bouillon、Ferrier、Stuebs和West(2006)通過實證研究證明,當經理人接受組織的戰略、與組織戰略保持一致時,組織業績高,此時物質激勵對經理人不再重要,過於依賴物質激勵反而惡化了績效、破壞了經理人的合作意願;經理人並不是為個人機會主義所激勵,當他們接受組織戰略時,他們更多表現為合作、組織至上的管家行為,依靠績效考核和物質激勵並不能解決效率低下、道德風險等問題。
管家理論提出的“管家”型經理人,是普遍存在的還是在特定環境中才存在呢? 管家理論適合解釋哪些企業的哪些現象? 不同學者從不同方面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1)管家是否存在?
Wasserman(2006)通過問卷調查研究風險投資企業經營層的薪酬問題時發現,風險投資企業的創始人股權比例高、任期長、威望高、影響力大,有權力和條件提高自己的薪酬,但實際上他們的薪酬反而很低。這說明他們與企業之間有強烈的依附情感,心理收入高(即在心理上擁有企業),所以能夠做到以企業為中心,能夠接受低水平薪酬;他們的行為更像管家。
很多學者如Arthurs和Busenim(2003)、Astra-chan(2003)、Greenwoof(2003)、Randoy 和Goel(2003)、Schulze,Lubatkin和Dino(2003)、Sharma(2004)等對家族企業是否適用代理理論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他們認為,家族企業中存在相互信任、家族內利他主義、血緣關係等現象,企業業績的差距受企業中存在的代理關係或管家關係所驅動。代理理論的某些假設可能不適合家族企業,而管家理論可能可以解釋家族企業的組織行為。Westhead和Howo~h(2006)認為代理理論不適用於由家族控制和管理、幾乎不受外部影響的家族企業,家族企業中存在著大量非財務目標,其行為並不是理性的經濟行為。而管家理論可提供更好的解釋,因為家族企業的目標與家族的目標是一致的。Eddleston和Kellermanns(2007)通過研究家族企業的業績與企業內部關係衝突、參與式戰略決策過程、決策控制權的集中度之間的關係,為管家理論解釋家族企業的興衰提供了實證支持。
(2)管家理論適用於哪些情形?
Donaldson提出,不是說管家理論還是代理理論更有效,一個理論只能是對一些現象是有效的,問題是二個理論切換的規則是什麼。例如在企業持續經營的情況下,管理者的利益目標與股東利益目標是相對一致的;而當經理人的地位受到威脅,如發生敵意接管、可能動搖自己的職位時,他們開始保護自己的個人利益,代理理論可解釋管理者對此的反應。二者切換原則之一是管理者在組織中是否安全。
Arthurs和Busenitz(2003)提出,代理理論可能適合解釋初始投資之前風險投資人與企業家的關係,但投資之後代理問題迅速下降,然後可能有所回升,此時代理理論不再適用。而管家理論在風險投資註入之後也無法解釋二者之間的關係,因為此時企業家並不是將自己的利益屈從於風險投資人的利益,他們仍會像股東一樣保持著一種對企業的強烈依附感和心理上的股權擁有感。而Noam Wasserman(2006)則認為成立初期的風險投資企業不像二權分離的企業一樣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其情景更符合管家理論;隨著企業的成熟,股東和經理人的利益衝突越發明顯,更符合代理理論。其影響因素包括心理因素和情景因素,如是否自己創建、對公司發展方向的控製程度、能否控制並消除業績的模糊等。
Lee和O’neill(2003)通過對比日本和美國企業在研發投入上的差別,認為美國企業的管理層利益與股東存在明顯的衝突,適用代理理論;而日本企業的股權結構與美國不同,管理層與股東之間利益衝突消失,適用管家理論。進而認為,代理理論關於管理的機會主義假設,並不是管理者的天生傾向,而更多是對管理背景的一種反應。管理者既不是天生的機會主義者也不是天生的管家,他們的行為是對複雜的激勵措施和市場信息的理性反應。
對代理理論及其治理措施的反思以及管家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引發了理論界和企業界對管家理論越來越多的重視。Caldwell和Karri(2005)指出,管家理論在追求組織的長期利益方面是對代理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更好選擇,是更好的治理模型,具有實踐和理論基礎,是系統、完整和整體的管理理論和組織發展原則,在倫理方面優勢更多。儘管現代管家理論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研究思路還比較零散,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研究框架;但管家理論無疑為公司治理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開闢了一條新的路徑。
1、長期以來,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要求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增加外部或獨立董事、股票期權或薪酬與考核掛鉤等做法被視為中國公司治理的“靈丹妙藥”。事實上,這些觀點即使在西方也沒有得到定論,與此相反,二職合一、強調內部或關聯董事的作用、弱化物質激勵等做法還得到一定程度理論和實證的支持。因此,將代理理論視為中國公司治理改革的唯一理論根據,盲目效法西方的公司治理措施是不合適的。突破傳統的代理理論研究假設和思路,從委托人、經理人兩個利益主體的角度去分析他們之間的治理關係,對傳統的公司治理研究是一個很好的補充,有利於解釋公司治理實踐中暴露的種種問題,有利於對傳統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進行有益的修正。
2、在研究方法上,管家理論從行為角度研究管家與委托人之間的交互影響和行為結果,因此在分析方法上將主要借鑒行為博弈、組織行為學等分析工具。國內外的實證研究都是採用橫截面數據和面板數據,直接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治理機制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係,但忽視了另一種更有效的研究方法,即分析公司在改變治理結構或治理機制前後公司績效的變化。這應該是未來的一個研究方向。
3、管家理論與代理理論之間的對立,更多是因為經濟學與管理學研究方法的差別。經濟學把人視為一個整體,把管理者視為普通的人,因此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能夠抓住問題的本質和根本,但忽視了作為個體的人的獨特性,忽視了管理者不同於普通人的特殊內在需求。而管理學則面對一個個活生生的人、面對作為人力資本的管理者,更為重視其具體特征和需求。因此,將管家理論與代理理論的整合,本質就是管理學與經濟學研究方法的整合。如果能夠找到這樣的方法,無論是對經濟學、管理學,還是公司治理的研究,都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博弈論能夠將人的共性與個性、個體與全體、一次性與重覆性決策納入統一的分析平臺,也許是一種很好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