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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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正義原則[1]
環境正義原則是以人類的可持續生存和發展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價值觀念,它是以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為基礎,並結合社會倫理道德而確立的內在倫理原則,它遵循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調整人與自然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1991年10月,美國第一屆“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袖會議”(First National Peopleof Color Environment Leadership Summit)通過了一份“環境爭議基本原則”,用以調整人與自然及人與人的關係。該原則覆蓋面廣,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方面,最為重要的是,該基本原則提出:在處理人與自然關係問題上要消除人們對環境破壞的行為、增強人們環境自覺權意識以及保障人類基本生存權。
20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倫理學的產生和發展,正義的範疇和內涵得到了新的闡釋。作為對傳統倫理學的新發展,環境倫理學的關懷範圍由人類社會擴展到了自然界,從代內擴展到了代際。與此同時,環境倫理學對正義問題的關註也在上述兩個方面作了相應的擴展,從人與自然以及當代人與當代人、當代人與後代人三個方面對正義作了新的較為全面的闡述,賦予了正義更為豐富的內涵。環境正義是立足於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的“可持續性”而得以確立的價值理念。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正義實質上是“可持續發展倫理”。人類的可持續生存與發展的利益,是環境正義原則得以確立的基礎,也是區分人的行為善惡和“應當”與“不應當”的終極標準。環境正義原則是以自然為基礎、以人類為中心確立起來的。它以生態科學為前提,但環境正義不同於自然中心主義的生態倫理,它是立足於類性即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全面關係確立自己的倫理原則的:既遵循自然規律,又遵循社會規律;既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又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就是生態法則與道德法則的平衡與統一。[2]
環境正義要求將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礎之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或偏見;環境正義要求我們基於對人類與其他生物賴以生存的地球的可持續性的考慮,以道德的、平衡的、負責的態度來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資源;環境正義呼籲普遍保障人們免受核試驗中測試、提取、製造和處理有毒或危險廢棄物和有毒物而產生的威脅,免受核試驗對於人們享有清潔的空氣、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權利的威脅等17項主張。
在國際環境法上,環境正義原則要求世界各國無論大小貧富,在符合國際公約的基礎上,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獲取應有的環境利益以滿足社會需要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也要求一國內部的人們在利用資源滿足自己利益的過程中遵循機會平等,責任共擔,合理分配、補償原則,平等地享有環境權利,公平地履行環境義務。該原則在強調人們應該消除對環境造成破壞的行為的同時,肯定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及白決權也是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向度。因此從環境正義的視角來思考氣候變化法和政策的制定將有助於確保以森林為生的居民的生存權和白決權。[3]
環境正義原則的組成部分[1]
環境正義原則包括總原則和分原則兩個部分。
(一)總原則
總原則包含生存論原則和可持續性原則兩個方面。
環境正義原則總原則的最終目標是調整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係以達到和諧相處的目標,保證人類的生存和持續發展。環境正義摒棄了近代人道主義的絕對主體思想,主張人類作為地球主體地位具有有限性,並且對自然界具有本質上的依賴性;環境正義摒棄了近代人道主義的享樂主義思想,主張人類在保證基本生存的基礎上,在大自然能夠承受的範圍內合理髮展,維護人類的持續發展;同時,環境正義摒棄了近代人道主義的實用和功力主義思想,要求人類要認識到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關註未來的發展。從價值角度出發,與傳統倫理學只註重個體、國家的利益不同,環境正義註重人類的整體利益,追求人類的永續發展;與傳統倫理責任不同,環境正義不僅關註自身利益,還要求關註全人類的利益,人與人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都要合理利用資源、平等互利;從利益分配上看,環境正義主張利益的分配要註重不同主體利益的公平正義分配,要將類利益作為其分配的依據和標準。
生存論原則指出,人類保護自然是為了能夠生活在更舒適更穩定的環境中,所以不論人類採取何種發展模式,其根本都離不開人類的永續生存和持續發展。人類生存在大自然中,自然生態系統的穩定平衡關係到人類能否可持續發展。因此,生存論原則是人類發展過程中要遵循的前提性原則。
可持續性原則不僅指可持續性不僅包括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還包括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其要求人與自然和諧平衡發展。環境正義總原則要求將人類和自然的發展統一起來,以整理利益為出發點,以持續發展為總目標,以人類整體利益為價值衡量尺度,從而對人類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
(二)分原則
環境正義原則的分原則:平等、平衡、共贏。
1、平等原則要求環境正義必須要實現最大限度的實際平等,不僅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還包括人與自然之間的平等,不僅包括主體之間的平等還包括時代前後的平等,自然界中萬物和諧共處。
2、平衡原則是對平等原則的補充,是大自然內在存在的一平衡機制的轉化,是在符合自然規律的前提下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平衡。人類在受到利於的驅使下往往會盲目的破壞環境,平衡原則就要求人類即使在發展面前也要時刻保持理智、謹慎的頭腦,適度發展。
3、共贏原則是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共同利益,是環境正義原則的價值追求,是創造世間萬物利益共贏的基礎。
平等、平衡、共贏三者相輔相成,共同組成環境正義原則的分原則,為環境正義原則的發展奠定基石。
環境正義原則在氣候變化爭端解決中的應用[3]
雖然環境正義原則在國內法律制度中是很明確的,但人們也試圖將其擴大適用於解決國際環境爭端。2005年北極的因紐特人向美洲人權委員會提起了人權訴訟,尋求獲得全球變暖對其生活影響的救濟。起訴書指出,美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造成瞭如此顯著的氣候變化,以致造成對他們人權的侵犯。因紐特人的起訴是由2004 年的北極氣候影響評估的結果支持的,評估的結果聲稱因紐特人的文化可能受到嚴重破壞,因為氣候變化造成了這些人依賴的海洋物種減少和海冰融化。為了支持其索賠,因紐特人的起訴書中還指出,美國是美洲國家組織的成員國,所以《1948年人權宣言》、《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以及《國際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可以作為美國人權義務的國際法依據。但最終在2006年因紐特人的起訴還是因證據不足被美洲人權委員會拒絕。
雖然因紐特人的起訴失敗了,但它通過爭論氣候正義不能被孤立或從國際人權法的既定規則中脫離出來這個問題,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關於國際氣候變化法的爭論。通過提出環境問題和土著人的人權問題相交叉重疊,因紐特人的起訴給主張氣候正義的決策者以警示,即在解決環境問題時要註意保護士著人的人權。因紐特海冰類似於森林居民的樹木,因此“以權利為基礎的”環境正義的因紐特人的起訴、索賠也與解決REDD的原生森林群落問題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