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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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正义原则[1]
环境正义原则是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它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并结合社会伦理道德而确立的内在伦理原则,它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调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991年10月,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First National Peopleof Color Environment Leadership Summit)通过了一份“环境争议基本原则”,用以调整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关系。该原则覆盖面广,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最为重要的是,该基本原则提出: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要消除人们对环境破坏的行为、增强人们环境自觉权意识以及保障人类基本生存权。
20世纪以来,随着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正义的范畴和内涵得到了新的阐释。作为对传统伦理学的新发展,环境伦理学的关怀范围由人类社会扩展到了自然界,从代内扩展到了代际。与此同时,环境伦理学对正义问题的关注也在上述两个方面作了相应的扩展,从人与自然以及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三个方面对正义作了新的较为全面的阐述,赋予了正义更为丰富的内涵。环境正义是立足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得以确立的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正义实质上是“可持续发展伦理”。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利益,是环境正义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也是区分人的行为善恶和“应当”与“不应当”的终极标准。环境正义原则是以自然为基础、以人类为中心确立起来的。它以生态科学为前提,但环境正义不同于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它是立足于类性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确立自己的伦理原则的: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社会规律;既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生态法则与道德法则的平衡与统一。[2]
环境正义要求将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础之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环境正义要求我们基于对人类与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地球的可持续性的考虑,以道德的、平衡的、负责的态度来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环境正义呼吁普遍保障人们免受核试验中测试、提取、制造和处理有毒或危险废弃物和有毒物而产生的威胁,免受核试验对于人们享有清洁的空气、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权利的威胁等17项主张。
在国际环境法上,环境正义原则要求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也要求一国内部的人们在利用资源满足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遵循机会平等,责任共担,合理分配、补偿原则,平等地享有环境权利,公平地履行环境义务。该原则在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肯定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及白决权也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向度。因此从环境正义的视角来思考气候变化法和政策的制定将有助于确保以森林为生的居民的生存权和白决权。[3]
环境正义原则的组成部分[1]
环境正义原则包括总原则和分原则两个部分。
(一)总原则
总原则包含生存论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两个方面。
环境正义原则总原则的最终目标是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以达到和谐相处的目标,保证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环境正义摒弃了近代人道主义的绝对主体思想,主张人类作为地球主体地位具有有限性,并且对自然界具有本质上的依赖性;环境正义摒弃了近代人道主义的享乐主义思想,主张人类在保证基本生存的基础上,在大自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合理发展,维护人类的持续发展;同时,环境正义摒弃了近代人道主义的实用和功力主义思想,要求人类要认识到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关注未来的发展。从价值角度出发,与传统伦理学只注重个体、国家的利益不同,环境正义注重人类的整体利益,追求人类的永续发展;与传统伦理责任不同,环境正义不仅关注自身利益,还要求关注全人类的利益,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都要合理利用资源、平等互利;从利益分配上看,环境正义主张利益的分配要注重不同主体利益的公平正义分配,要将类利益作为其分配的依据和标准。
生存论原则指出,人类保护自然是为了能够生活在更舒适更稳定的环境中,所以不论人类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其根本都离不开人类的永续生存和持续发展。人类生存在大自然中,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关系到人类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生存论原则是人类发展过程中要遵循的前提性原则。
可持续性原则不仅指可持续性不仅包括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还包括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其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平衡发展。环境正义总原则要求将人类和自然的发展统一起来,以整理利益为出发点,以持续发展为总目标,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价值衡量尺度,从而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分原则
环境正义原则的分原则:平等、平衡、共赢。
1、平等原则要求环境正义必须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实际平等,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不仅包括主体之间的平等还包括时代前后的平等,自然界中万物和谐共处。
2、平衡原则是对平等原则的补充,是大自然内在存在的一平衡机制的转化,是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人类在受到利于的驱使下往往会盲目的破坏环境,平衡原则就要求人类即使在发展面前也要时刻保持理智、谨慎的头脑,适度发展。
3、共赢原则是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利益,是环境正义原则的价值追求,是创造世间万物利益共赢的基础。
平等、平衡、共赢三者相辅相成,共同组成环境正义原则的分原则,为环境正义原则的发展奠定基石。
环境正义原则在气候变化争端解决中的应用[3]
虽然环境正义原则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是很明确的,但人们也试图将其扩大适用于解决国际环境争端。2005年北极的因纽特人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起了人权诉讼,寻求获得全球变暖对其生活影响的救济。起诉书指出,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造成了如此显著的气候变化,以致造成对他们人权的侵犯。因纽特人的起诉是由2004 年的北极气候影响评估的结果支持的,评估的结果声称因纽特人的文化可能受到严重破坏,因为气候变化造成了这些人依赖的海洋物种减少和海冰融化。为了支持其索赔,因纽特人的起诉书中还指出,美国是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所以《1948年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可以作为美国人权义务的国际法依据。但最终在2006年因纽特人的起诉还是因证据不足被美洲人权委员会拒绝。
虽然因纽特人的起诉失败了,但它通过争论气候正义不能被孤立或从国际人权法的既定规则中脱离出来这个问题,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关于国际气候变化法的争论。通过提出环境问题和土著人的人权问题相交叉重叠,因纽特人的起诉给主张气候正义的决策者以警示,即在解决环境问题时要注意保护士著人的人权。因纽特海冰类似于森林居民的树木,因此“以权利为基础的”环境正义的因纽特人的起诉、索赔也与解决REDD的原生森林群落问题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