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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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保障是指把全体社会成员中的所有贫困人员作为服务对象,不以就业状况或职业类别为依据,也不以男女老少来取舍,而是根据实际生活水平状况来判断。无论就业与否,无论男女老少,只要是本国国民,只要其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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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保障不是无限制的。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对象,社会救助的重点在于帮助其渡过暂时的困难期,同时通过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促使其求职自立。
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提出工作福利的概念,旨在强调救助对象的自身责任,即只有那些通过自己的努力(如积极求职、参加培训、参加就业等)仍无法摆脱贫困的对象,才能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